跳转到内容

孟果大其力战役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孟果大其力战役
泰缅孤军参与的战役的一部分
日期1950年6月16日 - 8月23日[1]
地点
结果 中华民国国军大胜
参战方

 中华民国

缅甸 缅甸联邦

指挥官与领导者
中华民国 李国辉
中华民国 谭忠
缅甸 奈温
兵力
约3,500人 约20,000人[2]
伤亡与损失
408人阵亡
602人受伤
约1,500人阵亡
约3,000人受伤
302人被俘[3]

孟果大其力战役[4],是1950年缅甸联邦发动对缅甸境内,孟果、大其力一带的中华民国国军残军泰缅孤军)的军事行动,结果国军击溃缅军,使孤军议题引起各国重视。

背景

1949年12月云南省主席卢汉投共,并拘禁第8军军长李弥第26军军长余程万,胁迫两人一起投共。第26军和第8军得知两人被拘禁后,围攻昆明,倒戈部队(第74军第93军等)不敌,先后释放李弥和余程万。

余程万获释后,率领第26军撤退至法属越南。李弥也率领第8军往滇西撤退。第8军在中缅边境的元江解放军追上,经过激战,李弥率领的6万大军几乎被解放军歼灭,随后李弥在军统局特务的安排下来到泰国曼谷,再从曼谷飞往台湾

第8军237师709团的少将团长李国辉率领600多名残军从云南西盟佤山进入缅甸,在缅境孟棒与第26军93师278团谭忠部800多人会合[5](278团和第26军主力分道扬镳,由副团长谭忠率领自行退入缅甸),这些退入缅甸的国军部队被称为孤军[1]

战役经过

1950年2月28日孤军来到缅甸境内,缅北重镇大其力附近的小城镇孟棒(MongPong,又译为猛捧)、孟果就地休养,并招募新血,两个月内将部队扩充到3,500人,部队改编定名为“复兴部队”。

缅甸政府将孤军视为威胁,尽管孤军向缅甸政府表明即将伺机反攻大陆,无侵占缅甸领土野心,缅方仍要求孤军于4月30日前撤出缅甸,李国辉不予理会。在孟果、大其力附近的景栋,驻防在景栋的两个缅军军团蠢蠢欲动,其中一支军团已经进入大其力。缅军认为孤军的主要协助者是当地华侨,于是数百名华侨被诬陷拥有武器,遭到缅军逮捕。[6]三方在6月3日举行谈判,结果缅方拘禁孤军谈判代表丁作韶、大其力华侨代表马鼎臣,于6月8日向李国辉发出最后通牒,要去孤军立即撤出缅甸,否则将使用武力,并拘禁景栋的1,700名华裔居民,以免他们协助孤军。李国辉要求释放孤军谈判代表及华裔居民,并请求缅军不要进入大其力,缅方断然拒绝。

6月16日缅军6架轰炸机空袭孟果一带孤军阵地,孤军死伤惨重,李国辉下令弃守阵地,退入原始丛林,缅军仍不罢休,出动10,000人的搜山部队进入丛林,企图一举消灭孤军,再出动10,000人的部队封锁丛林出口。孤军在丛林中与缅军周旋,使缅军疲惫。

6月28日,孤军转守为攻,奇袭缅军炮兵阵地,缴获10门缅军火炮,以缴获而来的大炮还击,缅军纷纷败退,孤军乘胜追击,夺回孟棒、孟果,并攻陷大其力,并击落缅军空军总司令之飞机,震惊中外,缅方不得不与孤军和谈,孤军于8月23日撤出大其力,而转入山区活动,以平息争端。[1][2]

参见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泰北孤軍—他們的故事. 清净社区营造网. 2011-05-22 [2022-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4). 严明纪律,宣抚安民,不意缅方即以驱逐入境者为由,乃于6月16日至8月23日之间,由景栋调动陆军先后约两个团之兵力,在空军支援下,由孟叭,孟岭之线,数次大举进攻驻孟果一带阵地,鏖战月余,孤军大胜 
  2. ^ 2.0 2.1 金三角,蔣殘軍何以能留下6萬後代?. [2018-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1). 残军退至森林里后,缅甸国防军迅速占领了小孟棒、孟果、孟研,同时紧追不放,仍然派出10000多兵力搜山,同时另外派10000多兵力把守森林里的出口 
  3. ^ 金三角,蔣殘軍何以能留下6萬後代?. [2018-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21). 这场历时40天的战争,缅甸国防军牺牲1500人,受伤3000余人,被俘302人。残军被打死408人,伤602人,残军大获全胜 
  4. ^ 泰緬地區華人孤軍奮戰史績記要. [2018-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9). 
  5. ^ 中華救助總會. [2019-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9). 一九五○年二月,李国辉部队的六百多人退至缅甸境内,在孟棒与第二十六军九十三师第二七八团的谭忠部队约八百多人会合,共约一千五百人,这就是孤军最早的起源 
  6. ^ 覃怡辉. 金三角國軍血淚史:1950-1981. 联经出版. 2009-08-28: 93 [2018-07-30]. ISBN 978-986-01-949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