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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十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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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十二法”(韩语:1책 12법),本作“一责十二”,是载于《三国志》的一项扶余国的法律,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二倍金额给物主。高句丽百济也有类似的法律,其中前者称“十倍取偿”(或“十二倍酬赃”),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倍(或十二倍、十余倍)金额给物主,而后者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会被流放和被官府征收被盗物品价格的两倍金额。

详细内容

根据《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的记载,扶余国国内法律非常严格,而其收录的四项扶余国法律当中,就有一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二倍金额给物主。[1]

高句丽也有类似的法律。根据《新唐书·高丽传》的记载,高句丽国内盗窃他人财物者要赔偿被盗物品价格的十倍金额给物主,而严明的法规使高句丽国内的社会风气良好。《北史·高丽传》和《隋书·高丽传》也记载金额为“十倍”,不过《旧唐书·高丽传》的记载则是“盗物者十二倍酬赃”,而《周书·高丽传》则记载金额为“十余倍”。[2]

百济也有类似的法律。根据《北史·百济传》的记载,百济国内盗窃他人财物者除了会被流放,还会被官府征收被盗物品价格的两倍金额。[3]

参考资料

  1. ^ 烏丸鮮卑東夷傳. 三國志·魏書 30. [2020-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9). 用刑严急:杀人者死,没其家人为奴婢;窃盗一责十二;男女淫、妇人妒,皆杀之。尤憎妒,已杀,尸之国南山上,至腐烂;女家欲得,输牛马乃与之。 
  2. ^ 高麗傳. 新唐書 145. [2020-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4). 其治,峭法以绳下,故少犯。叛者丛炬灼体,乃斩之,籍入其家。降、败、杀人及剽劫者斩,盗者十倍取偿,杀牛马者没为奴婢,故道不掇遗。婚娶不用币,有受者耻之。服父母丧三年,兄弟逾月除。俗多淫祠,祀灵星及日、箕子、可汗等神。国左有大穴曰神隧,每十月,王皆自祭。人喜学,至穷里厮家,亦相矜勉,衢侧悉构严屋,号扃堂,子弟未婚者曹处,诵经习射。 
  3. ^ 百濟傳. 北史 82. [2020-07-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5). 兵有弓箭刀矟。俗重骑射,兼爱坟史,而秀异者颇解属文,能吏事。又知医药、蓍龟,与相术、阴阳五行法。有僧尼,多寺塔,而无道士。有鼓角、箜篌、筝竽、箎笛之乐,投壶、摴蒲、弄珠、握槊等杂戏。尤尚奕棋。行宋元嘉历,以建寅月为岁首。赋税以布、绢、丝、麻及米等,量岁丰俭,差等输之。其刑罚:反叛、退军及杀人者,斩;盗者,流,其赃两倍征之;妇犯奸,没入夫家为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