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督察区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行政区划单位 |
---|
行政督察区为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间,国民政府于省与县之间设置的“准行政区划”,法理上是“省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督导区,类似清朝的分巡道(道),而不能算是正式的行政区划。
1949年12月,国府迁台。到1950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军事胜利完全取得中国大陆全境,此类行政区消亡。但由于中共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即效仿这一行政区制度,设置专区。其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制中演变为地区[1]。
实施背景
中国行省制自元代起历经明、清、民国迄今,明、清地方采省、道(府、州)、县三级制。至民国成立初期,沿袭前制,仍采三级制,惟中国一省范围极大,与欧洲各国相埒,且与自然疆界不符,自清末即有缩小及调整省区之议。至民国后乃有缩省运动,但牵连重大,有碍地方军阀势力,熊希龄、段祺瑞内阁对此均未能建功。迨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对缩省议题亦仅停留至议论而无法施行,而国民政府成立采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改采二级制。但地方采二级制,省对县的控制实际上力有未逮,因此在省县间建立一行政机制以联络、协调省县乃成为主流意见。
故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九年废道前后,各省基于现实需要,乃有各种名称不一、缺乏法源依据,介于省县间的行政组织,例如广东省的行政委员制任甘乃光、周恩来、张难先分任南路、东江、琼州行政委员。其中尤以苏浙皖赣四省之措施,与日后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诸多相同,可谓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之滥觞。
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初期长江流域各省及部分边远省份,出现了各省以行政命令设置,介于省县之间,名目各异,职能不尽相同的各种准行政机构,虽然立法院不予立法,但各省仍在施行,国民政府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现状。此类组织除各省基于行政需要以加强省对县的领导而自行设立外,亦有如江西系因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为了剿共的需要而设。
因此,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8月6日,行政院颁布由院长汪精卫、内政部长黄绍竑联名签署的《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简称《院颁条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正式确立,咨请苏、浙、皖、赣等省查照办理。同年八月豫、鄂、皖三省剿匪总部另颁《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简称《部颁条例》)颁行豫、鄂、皖等省施行。
行政院对行政督察专员之增长每欲遏制,至于军事部门则每欲增长,为求统一全国政制,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3月25日,行政院公布、同年10月15日修正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辅助机关或派出机关;同时废除《行政督察专员暂行条例》及《剿匪区内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同年10月,公布《修正区保安司令部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区保安司令除有特别情形者外,由行政督察专员兼任。[2]至此全国共14省实施此一制度,另河北省部分实施,新疆省、广西省则有类似制度实行。由于各省省长几已均由军人充任,且由于抗日战争需要行政督察专员逐渐增加,如蒋经国便曾在1939年3月的八年抗战期间,被父亲蒋介石任命为江西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当时江西省第四区,也就是俗称的赣南地区。俟日本投降后海南特别行政区亦设立行政督察专员。
行政督察区制度是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省以下行政分区制度。各省均被划分为行政督察区,并以序数命名,“省名+序数+行政督察区”,为行政督察区的完整名称,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今常德市辖域)。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
行政督察专员管辖之二级行政区“行政督察区”其主要工作为督导、协调县级政府,但部分特殊省分尚兼负外交任务。由其组织条例及经费、员额得知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并不实际负责繁琐的地方行政事务,为虚级组织,属于“准行政区”,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理。
对于行政督察区与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学者孔庆泰在《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中,认为至少有三点弊端:
- 第一,徒增层次,减低效率。
- 第二,就行政督察专员之兼职效果言,更是或则徒挂虚名、甚少实效,或则个人揽权、漫无限制、养成独裁行政官员。
- 第三,专员兼职既多,对于所兼县政设施未必能专力筹措并做到模范程度,因而督促其他各县完成,也是徒托空言而已。
下表为民国38年期间各省行政督察区设置数目:
编号 | 省份 | 行政督察区数 | 编号 | 省份 | 行政督察区数 | |
01 | 江苏省 | 9 | 19 | 陕西省 | 12 | |
02 | 浙江省 | 9 | 20 | 甘肃省 | 9 | |
03 | 安徽省 | 10 | 21 | 宁夏省 | 0 | |
04 | 江西省 | 9 | 22 | 青海省 | 1 | |
05 | 湖北省 | 8 | 23 | 绥远省 | 4 | |
06 | 湖南省 | 10 | 24 | 察哈尔省 | 4 | |
07 | 四川省 | 16 | 25 | 热河省 | 0 | |
08 | 西康省 | 5 | 26 | 辽宁省 | 0 | |
09 | 福建省 | 7 | 27 | 安东省 | 0 | |
10 | 台湾省 | 0 | 28 | 辽北省 | 0 | |
11 | 广东省 | 15 | 29 | 吉林省 | 0 | |
12 | 广西省 | 15 | 30 | 松江省 | 0 | |
13 | 云南省 | 11 | 31 | 合江省 | 0 | |
14 | 贵州省 | 6 | 32 | 黑龙江省 | 0 | |
15 | 河北省 | 11 | 33 | 嫩江省 | 0 | |
16 | 山东省 | 15 | 34 | 兴安省 | 0 | |
17 | 河南省 | 12 | 35 | 新疆省 | 10 | |
18 | 山西省 | 14 | 36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0 |
在中共行政区划体制中的演变
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国共内战期间,中共政权在其控制区(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自行设置行政区划,体制日渐完善。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时,有行政区、专区、分区等行政单位设置。专区即是源于行政督察区的效仿。最初,中共政权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县政府之间,设置专员公署。其后,各根据地普遍设置的专员公署成为管理县级及以下政府的一级政府,并逐步的完善和制度化[1],专员公署辖区即是专区、专员区。专员公署(简称专署)亦与行政公署(简称行署,辖区称行署区)区分开来,成为上下级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后,专区(专员区)推广至全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曾短暂的设置行署区(省级行政区,或称行政区)。专区在1970年代普遍的改称地区。1980年代以后,随着撤地设市,大部分地区改设为地级市。
各省行政督察区列表
- 江苏省行政督察区
- 浙江省行政督察区
- 安徽省行政督察区
- 江西省行政督察区
- 湖北省行政督察区
- 湖南省行政督察区
- 四川省行政督察区
- 福建省行政督察区
- 广东省行政督察区
- 广西省行政督察区
- 贵州省行政督察区
- 云南省行政督察区
- 河北省行政督察区
- 河南省行政督察区
- 山东省行政督察区
- 山西省行政督察区
- 陕西省行政督察区
- 甘肃省行政督察区
- 察哈尔省行政督察区
- 绥远省行政督察区
- 宁夏省行政督察区
- 青海省行政督察区
- 西康省行政督察区
- 新疆省行政督察区
- 海南特区行政督察区
参考文献
引用
- ^ 1.0 1.1 翁有为. 《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地方制度:行政督察专员制度》. 中央党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党史研究室). 2004, (2004年02期). ISSN 1003-3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 (简体中文).
- ^ 周振鹤主编,傅林祥、郑宝恒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中华民国巻》,2007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页118
来源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行政区划 | ||
---|---|---|
前任: 道 |
行政督察区(省级政府派出机构) 1920年代-1950年代 |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区行政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