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选举制度(德语:Dreiklassenwahlrecht)是普鲁士王国于1848年至1918年间使用的间接选举系统,在德国的其他邦采用时间较短。该制度将选民分为三级,即纳税最多的人构成第一级,纳税最少的人构成第三级,每一级的税收总额相等。每级的选民分别选举三分之一的选举人(Wahlmänner),而选举人来选举代表。这是按经济收入而不是地理区域或人口种族对选举进行分配的一种制度。因为贫富差距,前两级的人数远远少于第三级。如在1849年,第一等级的人口占比4.7%,第二等级为12.7%,第三等级为82.6%,这意味着第一等级的个体对选举结果的影响是第三等级个体的1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