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
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是一起同时涉及矿业不当污染环境及原住民土地权益之运动。该运动自1990年代开始持续至今,并于1996年成立“反亚泥还我土地自救会”控诉亚泥以不正当、欺瞒的手段使原住民丧失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权,使他们无法进而取得土地所有权(参照台湾省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详后述)。惟至今,太鲁阁族原住民仍有许多土地无法要回,2017年更是经经济部准许亚泥矿权可展限20年,而后于2019年7月11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撤销许可,判决理由为亚泥未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之“咨商同意参与程序”。
源起
1974年10月9日台湾省政府修正发布之《台湾省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第7条:“山地人民对其所使用之山地保留地,应按左列规定取得土地权利:一、农地登记耕作权,于登记后继续耕作满十年时,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直到1979年之前的山地保留地(今称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只取得了耕作权。该办法明文规定了平地人(汉人)原则上禁止使用山地保留地,但有一个例外规定于第34条:“合法公、私营企业组织或个人,为开发矿产、采取土石、承采林木、施设交通、发展观光事业、开设工厂、旅馆、商店所需土地或合法团体所需建筑用地,以不妨害山地人民生活及山地行政为限,得拟具详细计划向乡公所申请,由乡公所、县政府勘查并加具处理意见层报民政厅核准租用或使用山地保留地。”因此,矿业能够透过申请而使用山地保留地。
事件经过
1973年,亚洲水泥即以此办法作为基础,申请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同年6月14日召开申请租用山地保留地协调会,在该次会议纪录中,与会者包括花莲县工业策进会、花莲县政府、秀林乡公所、亚洲水泥、富世村村民、秀林村村民,基本上各方均肯定亚泥之设厂能够增加当地就业机会、遏止人口外流。[1] 1974年3月11日台湾省政府民政厅发函给台湾省矿务局,就亚洲水泥申请租用山地保留地一事,认为“并没有影响山胞(今已正名为原住民)生活”,允许办理。[2]
而后亚泥即取得了全部地主的土地权利抛弃书,地主在声明中自愿抛弃耕作、使用收益的权利。[3]但这些权利抛弃声明,被怀疑是乡公所代为涂销耕作权,引发了一连串的抗争、陈情、请愿行动。[4][5]
1996年,“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自救会”成立,要求亚泥将疑似以伪造文书、诈欺方式剥夺之土地返还于原住民。[6]
2001年,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要求撤销剩余在当初未被涂销的耕作权,遭到法院驳回,原住民的耕作权初步获得肯定。[4]
2014年12月10日,反亚泥还我土地运动自救会成员、属于第一代耕作权人的杨金香和徐阿金女士,终于取得了遭亚泥占用了40年的土地,并由花莲县县长傅崐萁亲自颁发土地权状。[7]亚泥对此不服,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亚泥以利害关系人之地位提起撤销行政处分之诉讼,应以主张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违法行政处分而受损害为要件,才具有提起诉讼之当事人适格。今亚泥为合法矿业权人,其占有使用土地的权益并不因土地所有人之更迭而受影响,因而不具备当事人适格。”判决驳回该诉并判决确定。[8]
而亚泥的采矿权于2017年11月22日到期,2017年3月14日经济部即核发亚泥20年的采矿权展限。[9]徐阿金、田明正、白美花等人提起撤销诉愿及撤销诉讼。2019年7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亚泥未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条之“咨商同意参与程序”,因此撤销经济部之展限许可。[10]
参考资料
- ^ 〈1973.06.14亚洲水泥公司申请租用山地保留地协调会纪录〉[A_0004_0008_0009_0001],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 ^ 〈1974.3.11台湾省政府民政厅致矿务局函〉[A_0004_0008_0009_0002],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 ^ 〈1978.04.19地主同意抛弃土地及达成补偿协议之声名〉[A_0004_0008_0009_0003],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 ^ 4.0 4.1 回到祖先的土地——田春綢. 台湾光华杂志2006/03/31. [2019-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27).
- ^ 〈1995花莲县议会第十三届第四次定期大会人民请愿案〉[A_0004_0008_0009_0006],收录于台湾法实证研究数据库,法律文件数据库。
- ^ 地球公民基金会:反亚泥,封路守护山林家园行动[失效链接] 农传媒2017/11/23
- ^ 40年漫长等待 反亚泥自救会取得土地所有权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环境资讯中心TEIA
- ^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19號行政判決. [2019-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3).
- ^ 修法前夕即偷渡,亚泥续挖太鲁阁20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地球公民基金会2017/04/23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行政判決. [2019-09-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