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廷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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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宪(16世纪—17世纪),秋岳福建泉州府同安县[1]明朝南明政治人物。

生平

刘廷宪是天启元年(1621年)辛酉科福建乡试举人,授沙县教谕,勤于教导学生,诸生为他在学宫右边兴建生祠;升任桐乡知县,在当地清慎执法,淘汰羡耗、打击奸人,余暇就和诸生讲课,赏识多位名士,鲁王朱以海监国后不久他就辞官归里,桐乡人建祠在于皂林驿祭祀,死后也入祀乡贤祠[1][2][3]

引用

  1. ^ 1.0 1.1 嘉庆《同安县志·卷三十一·人物》:刘廷宪,字秋岳,天启辛酉举人,初署沙县教谕,新文庙、勤月课,人文蔚起,诸生为建生祠于学宫之右;陞桐乡令,清慎执法,汰耗锄猾,每簿书暇即与诸生讲学课文,所赏识多名士,归官后桐人建祠于皂林驿祀之,卒祀乡贤。
  2. ^ 民国《沙县志·卷十一·人物》:刘廷宪,同安人,由举人署沙庠谕,勤于课士,立祠祀之。
  3. ^ 钱海岳《南明史·卷八十三·列传第五十九》:时浙江外吏之可考者:……刘廷宪,字秋岳,同安人。天启元年举于乡。桐乡知县,清慎执法,汰耗锄猾。

参考文献

  • 嘉庆《同安县志》·卷三十一·人物
  • 民国《沙县志》·卷十一·人物
  • 钱海岳南明史》·卷八十三·列传第五十九
官衔
前任:
陈瑜
明朝沙县教谕
崇祯年间
继任:
任本大
前任:
黄徽胤
明朝桐乡县知县
1643年-1645年
继任:
张如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