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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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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利他主义(英语:Reciprocal altruism),或称互利主义等,是一种利他主义,其动机是透过首先帮助其他个体,然后从该(些)个体获得利益。[1] 互惠利他主义是由罗伯特·泰弗士(Robert Trivers)在1971年提出;泰弗士并未将导致群体共同利益的活动(例如联合掠夺性探险)定义为互惠利他主义。他对互惠利他主义至少强加了三个条件:行动必须帮助接受者,但给给予者带来一些成本;回报必须延迟进行,且其实现必须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主义需要个体拥有记忆力、持久的关系和稳定性。[2] 泰弗士最初创建了用于演化生物学研究的互惠利他主义的概念,但它已被应用于社会科学[3]

互惠的利他主义不是无私的利他主义,因此可能会被质疑到底是真正的利他主义,或只是一种自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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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Dawkins 2006, s. 166.
  2. ^ Rautio 2003, luku 3: Vastavuoroinen altruismi, uusi sosiobiologia.
  3. ^ Heikkilä 2009, s. 10. Trivers 1971/2002, s. 20–21.
  4. ^ Heikkilä 2009. s.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