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一項罪名。

刑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4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採集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非法運送、郵寄、攜帶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