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
耕地佔用稅,是中國政府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以保護耕地而向佔用耕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稅種[1]。耕地佔用稅屬於行為稅的一種,於1987年4月1日起徵收,該稅種依據的法源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財政部制定的《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實施辦法》[3]。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對原《暫行條例》進行重大修改並重新頒佈[4]。此外,耕地佔用稅屬於地方稅,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
納稅義務人與徵稅範圍
耕地佔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即包括單位,也涵蓋個人。其中單位的範圍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企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外商投資等。而個人的範圍,不僅有自然人也包括個體工商戶等[5]。
該稅的徵稅範圍則是納稅人用以建房或者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而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各種耕地。其中耕地不僅包括種植糧食、蔬菜、花圃等土地,也包括了例如茶園、果園等經濟作物的土地。另外,佔用魚塘也屬於佔用耕地的一種情況。但對於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的佔用,是否繳納耕地佔用稅,則由中國境內的各一級行政區自行決定[6]。
稅額的計算
稅率
由於中國的耕地面積分佈不均,因此耕地佔用稅採用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其徵收的平均稅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主管部門制定。其中地區是指以縣一級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計算的。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
- 人均耕地不超過一畝的地區,按每平方米10至50元的標準徵稅。
- 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間的地區,其徵稅標準為每平方米8-40元。
- 人均耕地超過二畝但不超過三畝的地區,其定額稅率為每平米6-30元。
- 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5-25元。
地區 | 每平方米平均稅額(單位:元) |
---|---|
上海市 | 45 |
北京市 | 40 |
天津市 | 35 |
江蘇、浙江、福建、廣東 | 30 |
遼寧、湖北、湖南 | 25 |
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重慶、四川 | 22.5 |
廣西、海南、貴州、雲南、陝西 | 20 |
山西、吉林、黑龍江 | 17.5 |
內蒙古、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 12.5 |
如果佔用的耕地為基本農田的,其應繳納的佔用稅應當在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增收50%的稅金。對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但人均耕地極少的地區,其適用的稅額可以較所在地標準相應提高,但提高部分不能超過當地適用稅額的50%。
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耕地佔用稅的計稅依據,是以納稅人佔用耕地的實際面積為準,以平方米作為計量的標準單位。計算方法為應納稅額等於實際佔用耕地面積乘以適用定額稅率。
稅收優惠與徵收管理
稅收優惠
耕地佔用稅的稅收優惠分為免徵、減征、先征後退。免徵的範圍包括軍隊佔用耕地建設軍事設施、佔用耕地建設教育衛生設施的。減征的範圍包括鐵路、公路、機場、港口、航道等佔用的耕地;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聚居地、邊遠貧困山區的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內新建住宅且繳稅困難的。其中用於交通運輸建設而佔用的耕地減征後,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徵收。後者則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視情況免徵或減征耕地佔用稅。先征後退的情況則適用於臨時佔用耕地經,且在批准的期限內恢復耕地原狀的。具體方式為先計算並繳納耕地佔用稅,在恢復原狀後由稅務機關全額退還已繳納的稅款[7]。
凡免徵或減征耕地佔用稅後,納稅人改變了原用途,且該用途不屬於享受免徵、減征範圍的,納稅人應當重新按所在地適用的稅額補繳耕地佔用稅[7]。
徵收管理
耕地佔用稅由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其徵收流程為納稅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佔用耕地的相關手續時,由土地管理部門向所在地同級的地方稅務機關告知。土地管理部門在批准申請後,納稅人憑批覆的通知,在收到通知之日的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該稅。納稅人完稅後,持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和相關文件,至土地管理部門,由管理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7]。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 ^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山市檔案信息網. [2012-08-15] (中文).[永久失效連結]
- ^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中國政府網. 2007-12-06 [201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24) (中文).
-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中國政府網. 2007-12-06 [2012-0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 (中文).
- ^ 《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税法.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2: 204. ISBN 978-7-5141-1694-6.
- ^ 7.0 7.1 7.2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税法. 北京: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2: 205. ISBN 978-7-5141-16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