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同性婚姻法案在2011年6月24日在紐約州立法機構中獲得通過。法案稍後由紐約州州長安德魯·庫默在24日午夜前簽署,該項法律將會在30天後生效。
2006年,紐約上訴法院裁定紐約州並無賦予同性婚姻的憲法權利。[1] 儘管如此,2008年5月14日,紐約州州長大衛·帕特森發佈命令,要求紐約所有州政府機構承認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既有同性婚姻。[2]另外,州法院現已承認加拿大同性婚姻的公共利益、繼承和離婚權利。
根據近期民調,紐約州有多數人民支持合法化同性婚姻,紐約州眾議院也多次通過同性婚姻議案。然而,2009年12月2日,紐約州參議院以38比24票否決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3]經共和黨人和州長安德魯·庫默的談判,確保了宗教團體和非營利組織免受歧視訴訟後,2011年6月24日,同性婚姻法案在州參議院以33對29票獲得通過。[4]州長安德魯·庫默於當天晚上簽署了該法案,並將在2011年7月24日開始生效。[5]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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