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警察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滿洲國治安部廳舍

滿洲國警察為記述滿洲國警察制度的條目。

概要

過去奉系軍閥治理滿洲時,雖擁有警察制度,不過因為警察素質低落而飽受惡評。

滿洲國建立後於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於中央設置警務司,負責統括滿洲國內全體警察。

並於各設置警務廳,首都新京特別市首都警察廳奉天市哈爾濱警察廳安東市撫順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錦州市佳木斯市營口市警務處,1938年底縣警務局改為市、縣、旗警務科,縣以下在重要城鎮設立「警察署」,警察署下設若干派出所。哈爾濱警察廳辦公建築於1948年10月10日被改為「東北烈士紀念館」正式開館,1999年1月10日稱為黑龍江省文物保護單位,哈爾濱市Ⅰ類保護建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職能警察
  • 特務警察
  • 外事警察
  • 治安警察
  • 交通警察
  • 刑事警察
  • 勞務警察
  • 海上警察隊擔任海上警察工作。
  • 設「森林警察」大隊負責討伐東滿、北滿的東北抗日聯軍
  • 設國境警察本隊、國境警察隊、國境警察騎兵隊。1938年國境各縣警務科與國境警察合併改稱國境警察隊。
  • 各鐵道局警務處下設「鐵路警務段」,由段長、副段長主持全段警務;段內設庶務系(主管文秘、人事、財物、教育、總務)、警察系(主管特務、情報、司法、保安)、警備系(主管保衛、訓練、裝備、討伐)、愛路系(主管護路、宣傳、宣撫、愛路)、外勤監督(主管警乘、直轄:線路巡察、押車、水源地、看守倉庫、車站的外勤分派),各係由主任主持;警務段下設若干警務分所。1937年底,伴隨「治外法權」廢除,1938年1月1日滿鐵鐵道總局警務局正式移交滿洲國政府改為「鐵道警護總隊總監部」駐奉天,總監先後為三浦惠一、煙中金二、藤井貫、瀨谷啟,內設總務處、警務處(內設特務系)、警察處;原本隸屬奉天、錦州、吉林、牡丹江、哈爾濱、齊齊哈爾鐵道局的警務人員被整體剝離到滿洲國治安部,鐵道局警務處改為鐵道警護隊本部;各鐵路警務段改為鐵道警護隊,下設警護分所。[1]1944年3月軍事化改革,警護總隊改組為警護軍司令部(設在奉天),鐵道局警護本隊改為鐵道警護旅,各鐵道警護隊改為鐵道警護團。各警護分所改為警護分團。
  • 設「衛生警察」負責衛生檢查、禁煙、妓女管理。
  • 設經濟保安警察,掌管一切經濟統制,如糧食配給,油鹽配給、煙、酒、茶配給,棉布配給等,每月一次經濟大搜查。

沿革

  •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於滿洲國民政部設置「警務司」,各省設置警務廳。警務司長為甘粕正彥尾吉五郎。1932年接收原張學良治下「各市縣旗公安局的警察官、公安隊和保安隊隊員而來,約有9萬餘人」。
  •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於新京設置首都警察廳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 轉行帝制,愛新覺羅溥儀即帝位。
  • 1937年(康德4年)7月 原軍政部和民政部警務司合併組建治安部。警務司改由滿洲國治安部管理。警務司長佐澀古三郎
  •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大日本帝國治外法權
  • 1937年末,警察系統有中國人70256名,日系人有7480名,合計77364名。
  • 1937年12月28日在關東軍司令部第二課的建議下成立「中央保安局」,職責對內部的各級官員實行內部監聽監控,實施內部保衛,避免反日反滿勢力滲透破壞;對外則是打擊地下反滿抗日組織和團體,肅清國共兩黨及蘇聯等敵對勢力。
  •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警察綱領》。治安部警察總局局長兼任中央保安局局長;各省警察廳廳長兼任各省保安局局長。在職責權限安排上,警察系統的特務科擔任對外防諜事務,而保安局則是在軍政內部負責防諜事務(即甄別),另外保安局負責向蘇聯和外蒙古派遣間諜。1944年,由於國際形勢變化,保安局停止向蘇聯外蒙古派遣間諜。1945年保安局裁撤,其工作由憲兵隊接管。
  • 1940年為強化國境警察機構,把國境監視隊、警務局、警察署合併為國境警察本隊。沿邊各村屯均有警察小隊進駐。
  • 1942年通過《治安維持法》,取代了1932年的《暫行懲治盜匪法》
  •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廢除治安部,改為軍事部。從原治安部剝離的警務司改為國務院總務廳直管的警務總局

組織

警務司的組織

1940年(康德7年)時

  • 參事官室
  • 警務科
    • 總務股、人事股、經理股、企劃股
  • 警備科
    • 警備股、防空股、通信股、銃器股
  • 特務科
    • 特務股、思想股、檢閱股
  • 保安科
    • 保安股、交通股、經濟保安股
  • 刑事科
    • 刑事股、防犯股
  • 教養科
    • 教養股、教材股
  • 兵事恩賞室

警務總局的組織

1943年(康德10年)時

  • 官房
    • 參事官室、總務科、經理科、教養科、兵事恩賞室
  • 警務處
    • 警備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經濟保安科
  • 特務處
    • 特務科、特高科、外事科、

満洲國警察的階級

警長(含)以上為警官。

滿洲國警察 日本警察
警務司長 警察廳長官
首都警察廳長 警視總監
警察廳次長 警視監
警正總長 警視長
警正 警視正
警佐 警視
警尉 警部
警尉補 警部補
警長 巡查部長
警士 巡査

警察綱領

滿洲國警察於1939年12月制定全體警察的行動規範警察綱領

  • 警察官須為王道具現之先驅
  • 警察官須為民族協和之中核
  • 警察官須崇尚義勇擁護正義
  • 警察官須尊重紀律融和團結
  • 警察官須恪守誠實完成責任
  • 警察官須持身廉潔公平無私
  • 警察官須努力修養陶冶人格

制服

警察制服夏裝為草黃色,冬裝為黑色。戴大蓋軍帽,後改戴日本式戰鬥帽(前面齊眉,後面露出後腦勺最突出處)。上衣:冬季黑色,夏季草黃色。式樣為立領對襟式,衣前上下各有貼袋兩個,單排五粒金色金屬扣。警褲:質地同上衣,警長以下配布制裹腿穿皮鞋,警尉補以上配皮製、呢子裹腿或大馬靴。警察的帽徽樣式為茶褐色桃形,金色高粱圍繞着一個黃色盾牌,盾牌上有紅藍白黑四色的四角星,其顏色出自紅藍白黑滿地黃國旗。

警銜自下而上為:警士、警長、警尉補、警尉(1937年前稱巡官)、警佐、警正。

警察大蓋帽的帽牆上的警銜標誌:帽帶為黑色皮製。冬季黑色,夏季草黃色,中綴警務司帽章。帽牆上按簡任、薦任、委任三級各附三條、二條、一條金線。

警察常裝袖章:袖線冬季用藍色,夏季用黑色。按簡任、薦任、委任三級各附三條、二條、一條袖線,下附該員階級所含的梅花徽。

警服肩章為橫式,質地為呢料,底板為該季衣色,外緣裹以金絲,按警階具體分為: 警士:一枚梅花星章 警長:二枚梅花星章 警尉補: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一枚梅花星章(註:1945年後改為事務警尉) 警尉: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二枚梅花星章(註:1945年後改為監督警尉) 警佐:肩章中央附金色縱線一條,上綴三枚梅花星章 警正:肩章為滿地金,上綴一枚大型梅花星章[2]

警察教育

  • 滿洲國中央警察學校:1932年6月,頒佈《中央警察學校官制》,1932年12月在新京正式成立中央警察學校,設在長通路陸軍監獄(後為長春監獄),還在長通路原沙俄駐長春領事館設立新京警察官練習所。警務司長兼任兼任校長,第一任校長甘柏正彥。1935年7月開始在新京市南嶺小街大同學院東北部修建新校舍,1938年建成後遷入(現為「長春市歷史建築」)。1943年4月在中央警察學校的基礎上,成立了高等警察學校

1932年在奉天、哈爾濱、齊齊哈爾和承德分別設立了警察官練習所。設本科、別科(講習科)和普通科三科,另外別設研究科。1934年各地的警察官練習所均更名為「地方警察學校」,此後在延吉、佳木斯、黑河、錦州、安東等省會城市均設立了地方警察學校,而在各省又設立基層警察訓練所。形成了三級警察教育體制。1943年4月各地方警察學校整合為「第一至第七警察學校」,不在歸各省警察廳管轄,均由高等警察學校監管。其中原新京地方警察學校改為滿洲國第一警察學校,其餘在奉天、哈爾濱、吉林、安東、齊齊哈爾和興安依次為「第二至第七警察學校」。

  • 新京地方警察學校/第一警察學校
  • 奉天警察官練習所/奉天省地方警察學校/第二警察學校:地點在瀋陽大西門外往南不遠的胡同里,原張作霖省政府所在地。
  • 吉林警官練習所/吉林省地方警察學校(駐地今吉林市朝鮮族中學)/中央第三警察學校
  • 哈爾濱警察官練習所/哈爾濱地方警察學校/第四警察學校
  • 安東省地方警察學校/第五警察學校:在元寶山下現丹東市第一醫院住院部。
  • 齊齊哈爾警察官練習所/齊齊哈爾地方警察學校/第六警察學校
  • 興安警察學校/第七警察學校
  • 延吉地方警察學校
  • 通化省地方警察學校
  • 牡丹江地方警察學校
  • 佳木斯地方警察學校
  • 黑河省地方警察學校
  • 錦州省地方警察學校
  • 熱河省地方警察學校

參考文獻

  1. ^ 潘啟貴:「偽『滿洲國』罪惡統治的一個側面——記『七七』事變後鐵路警察的擴充及其強化」,發表於:《抗日戰爭史及史料研究(一)——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學術會議論文集》,1995年,第249-257頁。
  2. ^ 來源:搜狐網. 伪满警察制度和伪满军队历史. 搜狐網. 2017-12-18 [2018-06-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12) (中文(簡體)). 

參考資料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