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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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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駕駛執照樣本

駕駛執照(日語:運転免許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unten menkyo),是指在日本國內,駕駛汽車與摩托化自行車上路所需要的必要證件。在日本的國內制度中,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交通局日語警察庁交通局負責管理、監督和授予駕照國家資格的職責。同時,日本駕駛執照為眾多日本國家資格中,最多日本國民所持有的[1]。在日本如沒有特別指明,一般都會簡稱作「免許」(日語:免許めんきょ Menkyo)。

簡介

在日本,有關於駕駛執照的制度和法規,都是根據道路交通法及其下的命令而有所規定。根據法例,駕駛執照的管理應由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進行,但現時實際的操作是受到了法例的委任而交予各都道府縣的警察來執行。駕駛執照則以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名義來發行。

在道路交通法上所使用的『汽車』(日語:自動車じどうしゃ Jidōsha)包括了二輪的機動單車(即一般所理解的電單車)、各種大型汽車、小型汽車、輕型汽車、各種特別用途車輛以及無軌電車,那是因為『汽車』被定義為「以發動機起動的車輛」的緣故。

而如果沒有駕駛執照下在根據道路交通法所適用的道路上駕駛汽車或機動單車的話,將會按道路交通法第64條《禁止無證駕駛》(日語:無免許運転の禁止むめんきょうんてんのきんし Mumenkyo unten no kinshi)所規定會被視為不可駕駛。因此持有駕駛執照的人,即被視為「特別被批准駕駛者」,所以在行政法概念上駕駛執照是一種「許可」。

歷史

最初的駕駛執照制度

日本最初於1898年開始有汽車行走,但在5年後的1903年才於愛知縣首次制定了日本最初的汽車駕駛執照制度《共乘汽車營業監管規則》(日語:乗合自動車営業取締規則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えいぎょう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Noriai jidōsha ēgyō torishimari kisoku)」[2]。該個制度並不是以個人的自家用車作對象,而是以相當於現今的巴士,當時稱為「共乘汽車」(日語:乗合自動車のりあいじどうしゃ Noriai jidōsha)的交通工具為對象。[2]。但當時來說,一般民眾都未曾搭過「共乘汽車」,甚至大部份人連汽車也未曾見過。當時的都市,主要仍是以乘搭人力車為主[2]。而作為人力車以外的交通工具,就只有馬車路面電車[2]

東京最初的駕駛執照制度

1907年,當時的警視廳(即東京都的警察部門)實行了「汽車監管規則」(日語:自動車取締規則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きそく Jidōsha torishimari kisoku),自此在東京要駕駛自家用車的話,就只有持有駕駛執照者才可[2]。在日本作為對自家用車的駕駛執照制度來說,這個於東京的制度是日本首個相關制度[2]。但即使稱得上是為自家用車的司機而設的制度,但實際來說以這個駕駛執照為對象的人當時少之又少,而且例如公司的司機又或車長等因工作而需要駕駛的人也不多。憑此制度下發出的第1位駕駛執照持有人,是當時受聘作三井財閥的三井家旗下的馬車車伕(即駕駛馬車的司機)的渡邊守貞[2]。根據警視廳公佈數字,制度實施首年的汽車登記數目就只有16輛[2]。當時的駕駛執照是以木製為主[2]

開展到日本全國的駕駛執照制度

擴展到日本全國的駕駛執照制度始於1919年,當年實行了全國統一的交通法規《汽車監管令》(日語:自動車取締令じどうしゃとりしまりれい Jidōsha torishimari rē)」[2]。當時世界上大受歡迎的福特T型車等的量產車在日本開始普及,因此當時日本政府實行了《汽車監管令》[2]。汽車數目從1919年左右大概500輛,逐步增加至1924年為止的超過2萬輛。全國統一的交通法規,主要是因為當時道路上出現了跨縣行走的共乘汽車、的士、自家用車等的車輛不斷增多,因此需要相關法規來規管[2]。根據這個《汽車監管令》而發出的駕駛執照分為甲種和乙種兩類,甲種是「任何車輛都可駕駛的執照」;乙種是只可駕駛特定汽車或特殊車輛的駕駛執照[2]。但當時必須先取得「車體檢查證」(日語:車体検査証しゃたいけんさしょう Shatai kensa shō))才可以申請駕駛執照(即如現時不同,不可以在取得駕駛執照後就可以買車),而且在取得駕駛執照後必須於持證5年後再次接受考試[2]

獲取方法

要取得駕駛執照的話,原則上須要接受於駕駛執照考試中心(日語:運転免許試験場うんてんめんきょしけんじょう Unten menkyo shikenjō)所進行的適性考試、技能考試及學術考試。又或可以選擇入讀指定駕駛學校(日語:指定自動車教習所していじどうしゃきょうしゅうじょ Shitei jidōsha kyōshūjo)後並於畢業考試取得合格的話,即可豁免於駕駛執照考試中心接受技能考試而取得駕駛執照。普遍來說都較多以後者的方式取得駕駛執照,而以前者的方法直接參與駕駛考試的人都比較罕見。

如選擇直接接受考試,又或入讀非指定駕駛學校的話,須先於考試中心接受暫准執照的技能考試,然後再接受5天的路上練習(1天2小時以上),最後再於考試中心接受正式執照的技能考試。但一般來說幾乎都是於指定駕駛學校畢業,獲豁免接受技能考試而取得普通執照。如希望入讀指定駕駛學校並取得普通執照的話,須於指定駕駛學校取得暫准駕駛執照(日語:仮運転免許かりうんてんめんきょ Kari unten menkyo),及在路面實習及接受學術培訓,最後於路面的畢業考試合格後,就可向其已登記戶籍的都道府縣的駕駛執試中心申請接受考試[3]。只須提交指定駕駛學校的畢業證書,並於視力等的適性考試及學科考試合格的話,就可以取得駕駛執照

接受考試資格的年齡因駕駛執照的不同而有異。小型特殊車輛執照及摩托化自行車執照不需接受技能考試,但摩托化自行車執照仍需要接受學術培訓並於學術考試合格方可取得。特殊車輛執照是唯一一種車輛不用接受學術培訓及不用實際操作該車輛就可以取得的執照。然而由於現時並沒有關於大型特殊車輛的第二類駕駛執照以及牽引車輛第二類駕駛執照的相關課程,因此駕駛學校並沒有提供此類執照的培訓。要取得此類執照的話,就只可以於考試中心直接接受技能考試合格後取得。

駕照類型

日本的駕駛執照按等級以及種類劃分。

駕駛執照的正式名稱

以下是根據日本《道路交通法》第84條所規定的正式區分及簡稱而記載。記載的執照類別也是根據上述所指法律條文的順序所示。

法定區分
(上行:中文意思/下行:日語原名)
法定類別
(中文意思)
法定類別
(日語原名)
法定簡稱 駕駛執照上的顯示字眼
第一類駕駛執照
第一種運転免許
大型車輛執照 大型自動車免許 大型免許 大型
中型車輛執照 中型自動車免許 中型免許 中型
準中型車輛執照 準中型自動車免許 準中型免許 準中型
普通車輛執照 普通自動車免許 普通免許 普通
大型特殊車輛執照 大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大型特殊免許 大特
大型電單車執照 大型自動二輪車免許 大型二輪免許 大自二
普通電單車執照 普通自動二輪車免許 普通二輪免許 普自二
小型特殊車輛執照 小型特殊自動車免許 小型特殊免許 小特
摩托化自行車執照 原動機付自転車免許 原付免許 原付
牽引車輛執照 牽引免許 (沒有簡稱) け引
第二類駕駛執照
第二種運転免許
大型車輛第二類執照 大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大型第二種免許 大二
中型車輛第二類執照 中型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中型第二種免許 中二
普通車輛第二類執照 普通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普通第二種免許 普二
大型特殊車輛第二類執照 大型特殊自動車第二種免許 大型特殊第二種免許 大特二
牽引車輛第二類執照 牽引第二種免許 (沒有簡稱) け引二
暫准駕駛執照
仮運転免許
大型車輛暫准執照 大型自動車仮免許 大型仮免許 (按車輛類別而發出各自的暫准駕駛執照)
中型車輛暫准執照 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中型仮免許
準中型車輛暫准執照 準中型自動車仮免許 準中型仮免許
普通車輛暫准執照 普通自動車仮免許 普通仮免許

如果同時取得牽引車輛執照及牽引車輛第二類執照的話,駕駛執照上將會顯示為「引・引二」。

執照的式樣

含IC卡的日本駕駛執照(2007年6月1日以前的版本。當時發出的執照上顯示為「普通」的位置,現在被「中型」所取代。
含IC卡的日本駕駛執照
(上:舊有格式、下:現有格式)
從2007年6月2日至2017年3月11日為止,當時發出的執照上顯示為「普通」的位置,現在被「準中型」所取代。
姓名 ◯ ◯ ◯ ◯ 年號YY年MM月DD日生
 
住址 ◯◯◯◯◯◯◯◯◯ ◯–◯–◯
簽發 年號YY年MM月DD日 ◯◯◯◯◯ 相片
YYYY 年(年號 YY 年) MM 月 DD 日為止有效





執照
限制條件等
證件號碼 第 ◯◯◯◯◯◯◯◯◯◯◯◯ 號
二・小・原 年號YY年MM月DD日






















元號YY年MM月DD日 都道府縣名
公安委員會
二種 元號YY年MM月DD日

駕照種類

名稱 日文原文 描述
臨時駕照 仮運転免許 發給通過了臨時駕照知識考試,為了取得第一種駕照需要在公路(不包含駕校場內等)上進行練習或者考試的人。臨時駕照雖然稱為駕照,但是持照者不得單獨上路,也不能進行以練習為目的之外的駕駛,否則將構成臨時駕照違章並導致3個月不得駕駛並留下刑事處分前科。持照人只可在滿足特定條件下以練習為目的駕駛。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 有滿足以下任一條件之一者同乘指導:
    • 持有臨時駕照對應種別的第一種駕照3年(不含因為違章等而被暫停駕照的時間)以上的駕駛員。
    • 臨時駕照對應種別的第二種駕照持有者。
    • 具有指定駕校的指導員資格者。
  • 在車前後指定位置明確展示指定尺寸的「臨時駕照練習(仮免許練習中)」標誌。

持照者必須在取得臨時駕照六個月內取得相對應的駕照,否則該臨時駕照作廢。理論上,因為取得駕照必然需要在公路上進行考試,因此在現行制度下取得日本駕照的人都曾經取得過臨時駕照。

第一種駕照 第一種運転免許 駕駛除需要第二種駕照的情況(參照下方)之外的所有情況下的車輛用的普通駕照。
第二種駕照 第二種運転免許 駕駛營運用載人車輛(例如出租車公共汽車)或從事代駕時需要。駕駛員必須年滿21歲,並至少持有駕照的有效時間達到三年(日本自衛隊成員放寬至兩年[4])。

分類

駕照可駕駛車輛類別如下:

名稱 日文原文 備註
大型汽車 大型自動車 總重量11公噸以上、最大容量6.5公噸以上或可乘載30人以上之四輪機動車輛。
中型汽車 中型自動車 總重量7.5公噸以上、最大容量4.5公噸以上或可乘載11人以上之四輪機動車輛。
準中型汽車 準中型自動車 總重量為3.5公噸以上、最大容量2公噸以上或可乘載人數10人以下之四輪機動車輛。
普通汽車 普通自動車 非屬上述分類之任何四輪機動車輛。
AT限定普通汽車 AT限定普通自動車 非屬上述分類之任何四輪機動AT車輛。
大型特殊汽車 大型特殊自動車 使用於特定工作(如拖拉機起重機)且不屬於小型特殊汽車之特殊四輪機動車輛。
小型特殊汽車 小型特殊自動車 最高時速每小時15公里,體積小於4.7公尺×1.7公尺×2.8公尺之特殊四輪機動車輛。
大型機車 大型二輪車 汽缸排氣量超過401cc以上之二輪機動車輛。
AT限定大型二輪車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650cc以下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普通機車 普通二輪車 汽缸排氣量126~400cc之二輪機動車輛。
AT限定普通二輪車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126~400cc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汽缸排氣量51~125cc之二輪機動車輛。
AT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限定駕駛汽缸排氣量51~125cc之自動變速二輪機動車輛。
機動自行車 原動機付自転車 汽缸排氣量50cc以下之二輪機動車輛。

台灣與日本駕駛執照互換對照表

日本駕駛執照分類 台灣駕駛執照分類
牽引+大型自動車 聯結車駕照(E)
牽引+中型
大型自動車 大客車駕照(D)
中型自動車
牽引+中型自動車(限八噸以下) 小型車駕照(B)
中型自動車(限八噸以下)
牽引+普通自動車
普通自動車
大型二輪車 大型重型機車駕照(A3)
普通二輪車
小型限定普通二輪車 普通重型機車駕照(A2)
原動機付自転車 普通輕型機車駕照(A1)

參考資料

  1. ^ 運転免許の履歴書の書き方を徹底解説!AT・MT・準中型の正式名称や書き方は?. 2021-04-25 [2022-1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7) (日語).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武蔵境自動車教習所. 自動車免許はいつから必要になった?免許の歴史を徹底解説. 2021-03-19 [2022-1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02) (日語). 
  3. ^ 天皇皇室等沒有戶籍及居民登記者,根據住民基本台帳法第39條、住民基本台帳法施行令第33條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7條第2項第3條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規定,(可以住民票以外的其他文件)申請執照。
  4. ^ 道路交通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昭和35年6月25日法律第105號)第96條の5-一 道路交通法施行令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昭和35年10月11日政令第270號)第34條の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