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伯祥 (成化舉人)
張伯祥(15世紀—16世紀),名瑞,字伯祥、元吉,號西畦,以字行,浙江寧波府鄞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張伯祥少年嗜學有志氣,曾上書屠滽、楊守阯談論科場弊病得傳頌,成化十九年(1483年)中舉人,弘治十一年(1498年)授蕪湖知縣,體恤人民疾苦,為政崇尚平易,有古代循良風範,曾有商人犯法,在晚上餽遺千金給他,他拒絕道:「為官若受人一錢,那就不值一錢了!」將該人治罪,又勸諭商民捐資改建縣學尊經閣,事成而不擾民[2][3],後因子姪行為不檢受連累罷官。
弘治十八年(1505年),張伯祥復官任靖安知縣,為官嚴毅不言笑,判斷刑獄總到夜深時分才休息,寫下《省民條約》一冊四十七章教導人民:「嚴之在官者曰謹內肅外,約之在民者曰正俗興利。」地方習俗在疾病時好祀鬼神,死喪則作佛事安葬,年月亦多不同淫祀,他也設法約束並行。瑞州新昌人胡雪二盜馬下獄,有人向他請求釋放盜賊,他堅持不可:「我打算處死他,諸君卻想他生存,這人一定為害靖安!」後來胡雪二果然在瑪瑙山聚黨作亂,人們才佩服他明察[4],不久他入覲朝廷,得知劉瑾擅權即辭官回鄉,他個性孝友,孝順侍奉父親,兄弟四人亦十分友愛,一果片脯也分甘同味,人們以他曾寫下《雍睦堂里》稱為雍睦張氏,父親去世時八十八歲,他能盡禮哀悼,晚年與李堂、袁孟悌互相酬唱,他去世後的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張家鄰居火災,只有他的故居完好,鄉人都覺得奇異,兒子張錄由貢生任職長汀知縣[1]。
引用
- ^ 1.0 1.1 光緒《鄞縣志·卷三十四·人物傳九》:張伯祥,名瑞,以字行 案《太平府志》作字元吉,號西畦,少嗜學有志,嘗上書屠滽、楊守阯論科場之弊,為時所傳 甬上耆舊傳,成化十九年領鄉薦 聞志,宏治間知蕪湖縣,勤恤民隱,政尚平易,有古循良風,孤櫱之操厯久不渝 太平志,嘗有巨商犯法夜餽千金,卻之曰:「為吏若得人一錢,即不值一錢矣!」竟按其罪 耆舊傳,縣學舊無尊經閣,為經營創建,功成而民不擾 《江南通志》,案《安徽通志》宏治十三年建尊經閣,尋改知靖安 案嘉靖志言伯祥知蕪湖,將母以養,併育其子姪,而子姪不檢,玷之落職,一無所憾,是知靖安乃再起補官,作省民條約與相清淨,縣大治,在官六年將入覲,聞劉瑾擅權遂解組歸,性孝友,事父色養備至,兄弟四人雖一果片脯必與同味食指,約五十餘門無異煙,嘗作雍睦堂里,人稱雍睦張氏,父卒年八十八,伯祥哀禮兼盡,晚年與李堂、袁孟悌常相唱酬云 耆舊傳,嘉靖三十八年張氏鄰室火,伯祥故居獨完,鄉人異之 嘉靖志,子錄由貢生官長汀知縣 《四明談助》。
- ^ 乾隆《(安徽)太平府志·卷二十三·名宦志》:張伯祥,字元吉,浙江鄞縣人,宏治間以舉人知(蕪湖縣),勤恤民隱、政尚平易,有古循良風,冰櫱之操歷久不渝,邑庠舊無尊經閣,伯祥勸諭商民佐木石之費,功成而役不勞,他凡措置之善多類此,入祀名宦。
- ^ 民國《蕪湖縣志·卷十·名宦志》:張伯祥,字元吉,浙江鄞縣人,宏治戊午由舉人任縣事,勤恤民隱,政尚平易,有古循良風,邑庠舊無尊經閣,勸諭商民佐木石之費,功成而民不知勞,他凡措置多類此。
- ^ 同治《靖安縣志·卷七·職官志下》:張伯祥,鄞縣人,為邑令嚴毅方正,不荷言笑,涖政清勤,折獄惟公,每至夜分而退,諄諄然以敦本善俗,為事著省民條約一冊,使家傳戶誦,其大綱有四:嚴之在官者曰謹內肅外,約之在民者曰正俗興利,綱各有目,總四十七章,又以民俗疾病好祀鬼神,死喪作佛事安葬,泥年月特著淫祀,擇葬醫藥三辨名曰條約,發揮鐫梓並行。瑞州新昌胡雪二盜馬下獄,有求釋之者,伯祥不可曰:「我欲死之,諸君欲生之,為靖安害必斯人也!」後雪二果聚黨瑪瑙山,人服其明。 舊志
參考文獻
- 光緒《鄞縣志》·卷三十四·人物傳九
- 乾隆《(安徽)太平府志》·卷二十三·名宦志
- 民國《蕪湖縣志》·卷十·名宦志
- 同治《靖安縣志》·卷七·職官志下
官銜 | ||
---|---|---|
前任: 姚旿 |
明朝蕪湖縣知縣 1498年—1502年 |
繼任: 倪璠 |
前任: 俞玹 |
明朝靖安縣知縣 1505年—1506年 |
繼任: 蕭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