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托爾-伯恩斯坦-施羅德定理
施羅德-伯恩斯坦定理(英語:Schröder–Bernstein theorem),又稱康托爾-伯恩斯坦-施羅德定理(Cantor-Bernstein-Schroeder theorem)是集合論中的一個基本定理,得名於康托爾、伯恩斯坦和施羅德。該定理陳述說:如果在集合 A 和 B 之間存在單射 f : A → B 和 g : B → A,則存在一個雙射 h : A → B。從勢的角度來看, 這意味着如果 |A| ≤ |B| 並且 |B| ≤ |A|,則 |A| = |B|,即A與B等勢。顯然,這是在基數排序中非常有用的特徵。
證明
下面是證明:
證明: 令
並令
對任意的 a∈A 定義映射
如果a不在集合C中,那麼a不在集合C0中。因此由C0的定義可知a ∈ g[B]。由於g是單射,其逆映射g –1(a)存在。
接下來驗證 h : A → B 就是想要的雙射。
- 滿射:對任何 b ∈ B,如果 b ∈ f[C],那麼存在 a ∈ C 使得 b = f(a)。因此由h的定義可知 b = h(a)。如果 b ∉ f[C],定義 a = g(b)。由 C0 的定義知,a 不屬於 C0。由於 f[Cn] 是 f[C]的一個子集,因而 b 不屬於任何一個 f[Cn]所以由集合Cn的遞歸定義以及g為單射(a 屬於g[f[Cn]]且a 屬於g[B]無法產生)的事實知,a = g(b) 不屬於 Cn+1= g[f[Cn]] 。因此,a 不屬於 C(C0和Cn)那麼根據h的定義 b = g–1(a) = h(a)。
- 單射:若h(a)=h(b),則有a∈C∧b∈C, a∉C∧b∉C, a∈C∧b∉C, a∉C∧b∈C四種情況。對於前兩種情況,由f與g–1是單射得a=b。對於第三種情況,有f(a)=g–1(b)⇒g(f(a))=g(g–1(b))⇒g°f(a)=b,又由前提a∈C,而C在g°f下封閉,於是b∈C,但是由前提得b∉C,矛盾了,因此第三種情況不可能出現。同理,不失一般性,第四種情況也不可能出現,這說明ran(f|C) ∩ ran(g–1|A\C) = ∅。綜上若h(a)=h(b),一定有a=b。
注意這個 h 的定義是非構造性的,在這個意義下:不存在一般性方法在有限步驟內判定,對於任何給定集合 A 和 B 與單射 f 和 g,是否 A 的一個元素 x 不位於 C 中。對於特殊集合和映射這當然是可能的。
可視化
h 的定義可透過以下示意圖展示。
顯示的是部分的(不相交)集合 A 和 B ,以及映射 f 和 g的一部分。如果集合 A ∪ B,與兩個映射一起,被詮釋為一個有向圖,則這個雙向圖有多個連接起來的構件(component)。
這些可以分成四個類型:無限擴展到兩個方向的路徑,偶數長度的有限圈(環),開始於集合 A 中的無限路徑,和開始於集合 B 中的無限路徑(在圖中通過元素 a 的路徑是在兩個方向上無限的,所以這個圖包含每個類型的一個路徑)。一般的說,不可能在有限步驟內判定 A 或 B 的一個給定元素屬於那種類型的路徑。
上面定義的集合 C 恰好包含了那些開始在 A 中的無限路徑所經過的 A 的元素。映射 h 接着被按如下方式定義,對於所有路徑它生成一個雙射,把在路徑中 A 的每個元素,映射到在路徑中直接前於或後於它的 B 的一個元素。對於在兩個方向上都是無限的路徑,和對於有限圈,我們選擇映射所有元素到它在路徑中的前驅。
最初的證明
康托爾的早先證明有效的依賴於選擇公理,通過推導出良序定理的推論。上面給出的證明證實了可以證明這個結果而不使用選擇公理。
這個定理也叫做Schroeder-Bernstein定理,但一般會加上康托爾的名字,畢竟他貢獻了最初的版本。它也叫做Cantor-Bernstein定理。
引用
- Proofs from THE BOOK, p. 90. ISBN 3540404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