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許雲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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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許雲鶴案,2009年末案發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紅橋區。因涉及公共道德與正義的因素,該起民事訴訟案件在2011年引起媒體和社會輿論密切關注。

事件起源

許雲鶴方說法: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左右,年近七旬的老太太王秀芝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鄰近紅星美凱龍家具裝飾廣場的路段違反交通規則,由西向東翻越道路中心的護欄後受傷倒地,行經此地的車牌號為津H·AK206的汽車的駕駛員許雲鶴見狀停車後下車,試圖給予幫助。王秀芝隨即打電話給家人,聲稱其被車撞倒;而許雲鶴則堅稱自己並未撞到王秀芝。2010年年底,王秀芝將許雲鶴告上法庭。[1]

王秀芝方說法:2009年10月21日11時45分左右,年近七旬的老太太王秀芝在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鄰近紅星美凱龍家具裝飾廣場的路段違反交通規則,由西向東翻越道路中心的護欄後,行經此地的車牌號為津H·AK206的汽車因變道加速超車,導致制動不及時,將王秀芝撞傷。因許雲鶴肇事後,因車輛沒有購買交強險無法進行保險賠償,偽造藉口離開不承擔肇事責任,王家無法與之取得聯繫要求賠償,2010年底,王秀芝將肇事司機許雲鶴告上法庭。

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雙方對此案的基本事實各執一詞。

許雲鶴的陳述

許雲鶴稱,他當時正準備左轉,看見王秀芝橫穿馬路準備翻越護欄。正當他等待王秀芝做出冒險穿越或避讓來車的決定以便妥當應對的時候,他看見老太太準備跨越護欄時似乎被護欄牽絆,沒站穩,向前踉蹌了一下摔倒在地。於是許雲鶴將車停靠在距離王秀芝兩米左右的地方,下車向其提供幫助。他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將手機借給老太太使用。結果讓他驚呆的,是電話中老太太對家人講的第一句話就是「我在馬路上讓車給撞啦!」後來其家人更是向其索要財物,並進行威脅。[1] 此外,許雲鶴還質疑王秀芝的傷情。他在其微博中說:「翻看了新聞,得說說『雙腿殘疾無法自理』的問題。紅橋法院一審的時候,是在13廳,在法院的三樓。老太太由女兒陪伴到場,沒有帶拐杖或任何其他裝備。而紅橋法院是沒有電梯的,這個張彥海法官也見到了……我只陳述客觀事實,不做主觀評論。」

王秀芝及其家屬的陳述

而王秀芝稱,當時她在翻越護欄後看見一輛車以很快的速度斜着開過來,她退了好幾步,還是沒躲開。她被撞得趴在前車蓋上,然後滑下來摔倒在地。她記得,許雲鶴的前車蓋上還有她留下的兩個手印,而直到下車,這個年輕人都在接聽手機,嘴裏說着:「壞啦壞啦,沒踩住,我過不去啦。」而她躺在地上,拍着馬路對許雲鶴說:「找管馬路的人!找管馬路的人!」王秀芝的女兒王莉萍也否認曾威脅過許雲鶴。[1] 此外,據稱由王莉萍侄女註冊,[1] 並得到許雲鶴關注的微博「事實真相009」在網上發佈了由交警拍攝的照片,並針對車頭偏左,貼近護欄這一事實說:「如果真是像肇事者說的停車救人,車怎麼會停成那樣。這張是現場警察照的。請肇事者不要玷污『雷鋒』這個名字了!!!」

相關證據

本案至今未有目擊證人指證事實。雙方也沒有提供足夠有力的物證證明事實真相。 根據許雲鶴提供的一審判決書,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給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並未給出明確結論,只是提及了天津市天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跡鑑定意見書(【2009】痕鑒字第730號)》。該鑑定稱:「不能確定HAK260號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該鑑定中心向一審法院解釋該鑑定結論的含義為:不能確定HAK260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津HAK260號小客車與行人王秀芝沒有接觸。 許雲鶴提供的一審判決書指出,天津市人民醫院的參與王秀芝治療的張寅龍醫生在回答審判人員諮詢時表示「無法確定原告傷情的具體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傷情系外傷所致,根據原告的年齡和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 許雲鶴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還提到,根據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紅橋支隊的檔案,依照許雲鶴的標註,涉事車輛停下的位置與和王秀芝倒地的位置經測定相差2.4米。

訴訟進展

一審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秀芝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許雲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殘疾賠償金87454.8元。 法院判決許雲鶴須為王秀芝的傷殘負責的的主要理由是「假設被告在交通隊的自訴和在法庭的陳述成立,即雙方並未發生碰撞被告系自己摔倒受傷,但被告在並道後發現原告時只有4、5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二審

許雲鶴不服判決,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1年8月18日下午,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突然通知許雲鶴於第二日上午到紅橋區法院13廳,且未告知任何原因。[2]他「根據律師的意思就沒去」。同時表示:「現在紅橋已經判決了,跟他們沒有任何關係了。」 2011年8月22日下午,此案二審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案件事實部分進行了審理。雙方除了重申既有觀點外,還對訴訟時效及違法責任提出了質疑。許雲鶴方認為,事件發生於2009年10月21日,與立案相關的一系列程序也最晚於11月就已結束,而一審起訴人王秀芝在2010年12月15日才起訴,超過了法律對交通事故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對此,王秀芝的代理律師援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一審未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提出,不應當予以支持。王秀芝一方也提出,許雲鶴於事故發生時所駕車輛未上交通強制險,按交法規定,此時車輛並無上路條件,屬違法上路,許雲鶴應當為此承擔相應責任。而許雲鶴方則認為,王秀芝橫穿馬路並跨越護欄是違規在先,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3]由於未進入質證環節,雙方並未直接交鋒。質證將在下一次庭審時進行。

天津許雲鶴案二審判定維持原判

中新網天津1月19日電 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許雲鶴(微博)與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判決駁回許雲鶴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上訴人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被上訴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本案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調整。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秀芝的腿傷是否為許雲鶴的駕車行為所致。由於涉案交通事故沒有現場監控錄相或者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只能根據相關的證據予以認定。根據現場勘驗筆錄、事故現場圖及照片,事發時許雲鶴所駕車輛其位置符合該車在緊急情況下向左避讓並制動形成的狀態,可以排除該車平緩制動停車的可能性。根據對王秀芝傷情成因的鑑定結論,王秀芝右膝部的損傷特徵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於右膝部的致傷特徵,且右下肢損傷高度與許雲鶴所駕車輛的前保險槓防撞條的高度在車輛制動狀態下相吻合,該損傷單純摔跌難以形成,遭受車輛撞擊可以形成。同時,在交管部門處理本案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及一、二審期間,許雲鶴一直主張看到王秀芝跨越護欄時摔倒受傷,從未辯稱事發當時還有任何第三方致傷的可能。同時,從王秀芝尚能從容跨越護欄的行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護欄前已被撞受傷的可能。因此,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與事故現場圖、照片、勘驗筆錄、當事人述稱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雲鶴駕車行為所導致,許雲鶴的駕車行為與王秀芝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許雲鶴主張王秀芝是自行摔傷,自己是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過錯責任的確定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王秀芝橫穿馬路,跨越中心隔離護欄,且不注意往來的車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王秀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規定,是引發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許雲鶴駕車未能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迅速處理前方出現的緊急情況,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亦負有一定的責任。根據許雲鶴、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一審法院確定許雲鶴與王秀芝責任比例為4:6並無不當。

關於賠償責任的具體分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根據許雲鶴、王秀芝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許雲鶴應當承擔王秀芝損失的40%。但是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屬於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任何不特定第三人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時能夠依法獲得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和經濟保障。在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沒有履行法定投保義務情況下,如果讓受害人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相應損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許雲鶴違法駕駛未及時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一審法院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的責任即107117.16元應由許雲鶴承擔並無不當。其餘損失3722.96元,根據4:6的責任比例,許雲鶴應按照40%的責任比例賠償王秀芝1489.18元,加上許雲鶴應承擔的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的107117.16元,總計賠償王秀芝各項損失共計108606.34元。

合議庭向許雲鶴及其代理人和王秀芝的代理人當庭宣讀並送達了二審判決書。[4]

媒體與社會輿論評價

不少媒體都將此案與南京彭宇案作類比,並對其所將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表示憂心。在互聯網上,事實上在事件真相尚未明確之前,不少網友對許雲鶴表示支持,對王秀芝表示鄙夷。2011年8月22日開庭當天,不少圍觀群眾在王秀芝坐着輪椅離開法院的時候對其冷嘲熱諷甚至當眾羞辱。[5]

網友質疑

但是在事件發酵一段時間之後,有不少網友開始從漫罵中冷靜下來,試圖去尋找事件的真相,媒體也開始進行反思,開始站在中立的角度進行探索。 以下為網友質疑中許雲鶴所無法解釋的地方: 1、許雲鶴在事故發生當時的現場筆錄中,描述自己的行車路線是:因前方大貨車阻礙視線,向左變道超車,發現前方幾米處的王秀芝好像被欄杆掛了一下站立不穩。而在庭審的時候變成了一直在最左車道行駛,很遠就看到王秀芝倒在地上。 2、許雲鶴在愛卡論壇上以diyy90發貼中,強調法院判其承擔40%的責任,又跳過計算方法,直接將40%的金額與10萬餘元等同起來,對網友隱瞞自己無交強險上路的事實,有惡意引導輿論的嫌疑。 3、許雲鶴自稱緩慢停車救助傷者,事實上任何一個司機在正常緩慢停車的時候,都不會將車輛停靠到讓自己都無法下車的地步,而從現場照片來看,許雲鶴很難正常打開車門下車。 4、許雲鶴自述,在醫院的時候向王家人撒謊,說是一個人在天津,身上沒有錢,於是得以脫身。試想如果其為下車救人反被冤枉撞人,心態必當為憤怒不已,不可能在被冤枉後還陪護到醫院。 5、有網友在北京車管所網站上查詢肇事車的違法信息,發現該車有多條超速、違法佔用緊急車道的違章記錄一直未處理,時間跨度3年。並且在許雲鶴以網名diyy90或diyy在各論壇所發帖子中,多次找出其超速行車的事例,甚至在05年的時候無照、超速235KM駕駛的記錄,但該帖子被曝光後,很快被該論壇身為版主的diyy刪除,所幸相關截圖得以保留。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