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克法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塔克法案》(英語:Tucker Act,1887年3月3日通過,24 Stat. 505美國法典第28編英語Title 2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491節),是美國政府放棄特定案件中主權豁免權利的法案。[1]

該法案又可分為「大」塔克法案,即訴訟標的額超過一萬美元的案件,美國聯邦索賠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小」塔克法案(美國法典第28編英語Title 2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346節),則將訴訟標的額低於一萬美元的案件,給予權利申訴法院與聯邦地區法院共同管轄權[1]

此法案以弗吉尼亞州聯邦眾議員約翰·倫道夫·塔克John Randolph Tucker)的名字命名。

參考

  1. ^ 1.0 1.1 TUCKER ACT. Cornell University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3-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25).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