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合憲性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合憲性(英語:Constitutionality)是根據憲法條文判定法律是否有效的條件[1]或法律、法律程序或法律行動是否符合法律或憲法條文的情節。當法律、法律程序或法律行動直接違反憲法任一條文時即違憲(英語:Unconstitutional)。所有其他人都被認為是合憲的,除非有關國家有質疑法律違憲的機制。

適用性

由國家立法機關或下級立法機關(例如/的立法機關)頒佈為法律的行為或法規違憲審查後可宣佈違憲。

然而,政府不僅制定法律,還執行憲法條文。

當有權進行違憲審查的法院確定立法行為或法律與憲法相衝突時,法院會認定該法律違憲並宣佈法律全文或部分條文無效。

根據各地法律,違憲審查可以由任何法院進行,或只能由經過特許的憲法法院進行。

在一些國家,立法機關可以出於任何目的制定任何法律且無違憲審查相關條文。這可能是因為該國像英國新西蘭那樣實施不成文憲法,或者是雖有成文憲法,但沒有條文規定違憲審查,例如荷蘭瑞士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最高法院憲法法院判斷對法律或政府官員的行為是否合憲。憲法規定了政府的權力,因此,憲法通常僅適用於政府行為。只有政府有違憲可能,但也可能有個人或組織違憲的例外情節。

違憲案例

違憲行為包括:

  • 政府官員行使法外特權
  • 代表政府非法剝奪國民的自由或權利

參見

參考文獻

  1. ^ Defini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2009-05-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4-25).  "Webster On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