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
此條目論述以日本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公害,是指在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顧他人和公共環境的情況下,對社會和個人所造成的破壞或破壞源。 公害成立有三個要件: 一、妨害人民者,如公務人員可能對人民的危害。 二、可經由匿名檢舉而不致使檢舉人身分曝光者。 三、不指定受害人者。
典型類型
台灣重大公害事件
- 1979年米糠油中毒事件,又稱為多氯聯苯中毒事件,於1968年和1979年發生在日本和台灣,兩者都是因為食用了多氯聯苯(PCBs, Polychlorinated biphenyls)污染的米糠油而中毒。
日本重大公害事件
- 足尾鉱毒事件 - 古河鉱業(現古河機械金屬)
- 安中公害訴訟 - 東邦亜鉛
- 四大公害病
- 痛痛病 - 原因企業:三井金屬礦業株式會社
- 水俁病 - 原因企業:CHISSO株式會社
- 第二水俁病(新潟水俁病) - 原因企業:昭和電工株式會社
- 四日市哮喘
其他
- 1952年 倫敦煙霧事件
- 1957年 江戸川漁業被害
- 1962年 沙利度胺薬害事件
- 1968年 與PCB有關的米糠油中毒事件
- 1970年 SMON病薬害事件
- 1988年 尼崎公害訴訟[1]
- 1989年 名古屋南部大気汚染公害訴訟
- 2000年 萩原製作所(藤沢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