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毒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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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非法毒品貿易圖

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法毒品貿易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包括歷史背景、地理位置、人口數量以及經濟條件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和龐大的經濟規模,而鴉片在中世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前就已經對這個國家有着深遠的影響。此外,由於臨近金三角金新月等多個沿海貿易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逐漸變成了一個毒品貿易頻繁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世紀80年代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對外貿易量增加。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毒品貿易的影響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隨着與東南亞和其他地區的貿易數量的增加,毒品也慢慢的開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播。

概述

中國是可卡因海洛英搖頭丸冰毒等毒品的原材料的主要來源。許多東南亞國家都在使用中國的毒品原材料。中國每年生產超過100,000噸的醋酸酐(一種主要的工業用品,可用作毒品原材料)。報告顯示,醋酸酐在金三角的毒品工廠里被轉換成嗎啡和海洛英。中國也是麻黃鹼的主要出口國;墨西哥的大部分麻黃鹼都產自中國。而麻黃鹼又是冰毒的主要原材料。中國的一些毒販子也嘗試去大量生產和販賣搖頭丸。雖然中國一直大力禁毒,但仍然存在毒品生產和消費等現象。

中國憑藉其便利的交通和發達的國際貿易設施,成為許多東南亞毒品的運輸中轉站。 從緬甸進入中國的大部分東南亞海洛英通過輪船運輸到世界其他地區。 販毒者利用青島,上海,天津和廣東等沿海城市發達的港口設施,沿海上航線運送海洛英。來自中亞的海洛英占進入中國的海洛英數量的22%。 中國政府認為,歸因於中國基礎設施和經濟的持續發展,這些毒品的數量還有可能進一步增加; 因此,中國政府一直在致力於制定更加完善的反毒品戰略。

種植

大麻

大麻

荷蘭歷史學家馮克指出儘管大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作為中藥被種植將近兩千年,大麻並未在現代中國成為毒品問題。

從民國時期起,大麻就很少被用為毒品,大麻油也只在一些地區被作為潤滑油,但也不排除當地農民了解大麻的毒性。[1][2]

大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西南部自然生長,並在一些地區被合法商用於生產繩子。 大部分非法大麻種殖發生在新疆和雲南地區,僅在國內流通。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部門繳獲了1.3噸大麻。

麻黃

中國政府監管並控制所有的麻黃種植農場。從麻黃草提取出來的生物鹼和偽麻黃鹼成分被用於醫藥生產,並在國內外售賣,中國和印度是世界上主要的麻黃提取成分生產國。麻黃也在中國北方的廣大地區野生的生長。

鴉片

未處理過的鴉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蒙古省中部以及西北邊境等偏遠區域,種植罌粟不會被納入是否違法的考量;這些地方產出的鴉片並沒有被用於合成海洛英,而是被當地少數民族所使用。

合法種植罌粟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屬的農業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所控制。根據聯合國(U.N.)國際麻醉藥管制局(INCB)所提供的數據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年生產約31,000磅的合法麻醉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製藥企業所使用,並且沒有任何鴉片是從外國進口的。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毛澤東對根除鴉片生產及消費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對上億鴉片成癮者進行藥物治療,對毒品交易者行刑,並且在以前用於種植罌粟的植被上種上其他植物。由於毛澤東的影響,罌粟生產商從中國南部邊境逐漸向金三角區域移動。[3]與此同時,殘留的鴉片交易也多在亞洲東南部進行。隨後,越南戰爭的爆發也導致了鴉片在美國士兵間的流行。1971年時,約20%的士兵承認自己對鴉片成癮。

到了2003年時,中國約有四百萬毒品交易者和一百萬已知毒品成癮者。[4]

純冰毒

合成毒品

甲基苯丙胺(冰毒)是由偽麻黃鹼麻黃鹼等化學物質作為基礎生產而成;在中國,這些不受管制的化學物質加速了冰毒的大量生產。據已知毒品監管數據報告,非法冰毒實驗室主要沿中國東部和東南部海岸諸省的海岸線發展。許多在研究室研究冰毒的販毒者來自香港、台灣、日本等大型犯罪組織。

隨着日漸增長的北京上海南京廣州深圳等地的派對常客,中國制度管理官員表示搖頭丸(MDMA)的本地生產數量具有明顯的增長趨勢;更有數據顯示,多數中國搖頭丸(MDMA)都是由本地人購買的。為了滿足民眾需求,甚至有非法毒品交易商從荷蘭進口搖頭丸然後轉賣。

一些中國化驗工廠使用歐洲引進的咖啡因氯胺酮(k粉)去合成搖頭丸和致幻劑。2006年的數據顯示,中國搖頭丸的生產價格僅為0.06美元,然而販毒者在上海會以高達36美元的價格售出。

販毒

販毒組織

參與東南亞海洛英貿易的毒販大部分來自果敢雲南福建廣東,以及其他與外國接鄰的中國少數民族。這些群體居住並活躍參與緬甸柬埔寨加拿大香港台灣泰國美國等地區的販毒活動。

關於中國毒販貿易活動的報道很少。據中國有關當局報道稱毒販開始將大型貨物分成較小的貨物體系來減少被捕時的損失。報道還稱毒販開始利用婦女、孩子、和未受教育的農民去以身體攜帶毒品的方式(吞噬包含毒品的膠囊,塑料等之後以排泄的方式排出毒品)來從金三角地區運輸到廣東和中國的其他地方。

在中國非法販毒行業,許多個人或者犯罪團伙隨身攜帶槍支和手榴彈以防被警方逮捕,或是確保毒品在運輸中不會被劫持;個別走私團伙的裝備甚至比當地警方的裝備更為精良。在緬中邊境,毒品走私橫行,並且有着許多幫派之間的交火發生。在中國《刑法》第347條至第357條中,對於鴉片、海洛英等危害較為嚴重的烈性毒品,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死緩死刑。司法實踐中對於涉毒犯罪常從重量刑,在刑法的所有死刑罪名中涉毒案件的致死比率較高,所以許多販毒者認為比起接受法律的審判,他們更有可能在交火中倖存。

海洛英

海洛英

緬甸是中國主要海洛英非法進口國。這些海洛英進入中國境內後通過各種陸路方式運輸,橫穿雲南或廣西,途徑廣東或福建,到達東南沿海地區,並最終流入國際市場。販毒團伙也利用青島、上海和天津等東北城市擴大的港口設施海運海洛英。一些販毒者因緬中邊境過關愈發嚴厲的關係也開始通過漁船把海洛英從緬甸運往中國東南部。

海洛英亦從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進入中國西北部,佔西北部海洛英進口量約20%。

合成毒品

由於有着充足的原材料,中國的販毒者得以生產大量的冰毒。 雖然大部分冰毒都販賣到了中國國內市場,但仍有一些冰毒被運往東南亞的其他市場。 中國南方的幾個港口,例如廣州港和深圳港,成為了冰毒的重要中轉站。

中國的一些搖頭丸毒販與美國毒品市場有着聯繫。 2001年6月,三藩市緝毒局的兩項調查中緝獲的搖頭丸藥片恰好與幾天前在中國深圳被繳獲的30萬片搖頭丸是同一批次。 2002年,中國官員在中國查獲了300多萬支搖頭丸。

毒品原材料

中國一直致力於打擊不法分子利用化學品合成非法藥物。部分化學品可以被用於製作海洛英、可卡因、以及許多安非他命興奮劑。中國及其鄰國印度是世界上麻黃鹼主要出口國。中國每年生產超過10萬噸醋酸酐,從美國和新加坡進口2萬噸。同時,中國也是世界上第二大高錳酸鉀生產國。

為了打擊販毒集團非法合成毒品,中國在1992年至1998年施行了若干關於前體化學品管制的條例,並於1988年簽署了《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此外,政府在1999年到2000年之間加強了對麻黃鹼的管控。

中國參與了美國緝毒局對醋酸酐和高錳酸鉀的國際監測舉措。醋酸酐和高錳酸鉀都是非法藥物製造中最為常見的化學品——醋酸酐可與嗎啡反應得到海洛英,而高錳酸鉀可用作可卡因生產中的氧化劑。此外,中國當局使用無異議函制度(LONO)來進一步控制麻黃鹼和偽麻黃鹼的出口。如果沒有出口國相關部門的批准,中國將不允許出口麻黃鹼或偽麻黃鹼給承銷人;對於那些不簽發進口許可證的國家,其必須向中國當局提供無異議函。

據報告顯示,大量的醋酸酐從中國出口到金三角地區用於製作嗎啡和海洛英。中國境內前體化學品緝獲量從1991年50噸增長到了2002年近300噸。

與毒品相關的洗錢活動

隨着更多的貿易投資和越來越多的中國外國銀行分行,中國可能會成為一個新興的洗錢中心。

中國已經開始着手調查洗錢活動。在公安部設立了經濟犯罪偵查局,專注於非法活動。中國人民銀行開始了幾項結構性改革,如建立支付貿易監督部門和洗錢工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還制定了金融機構用於報告可疑交易的準則,並使公眾了解有關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問題的新規定。

毒癮及其治療手段

常見毒品

K粉

注射式海洛英,嗎啡,吸煙式的鴉片,冰毒,硝甲西泮,替馬西泮和搖頭丸為吸毒者首選的毒品。選擇鴉片還是海洛英或嗎啡,使用什麼攝入方法也因地區而異。隨着年輕人的收入增加,並且有了更多的自由時間,他們攝入海洛英和鴉片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在中國,冰毒的使用僅次於海洛英以及嗎啡的使用。最近幾年來,隨着中國不斷增長的城市地區,搖頭丸開始變得流行。

南華早報》(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報道了氯胺酮(K粉)使用量的上升。它在年輕人中尤為流行。在中國南方的非法作坊中,氯胺酮可以很輕易地進行大規模生產。由於其製作的成本低以及帶來的收益低,毒販便進行大規模分銷,從而使它滲透在人群中,甚至包括學齡兒童。南華早報援引社會工作者的話說,四人分享只20港幣價值的氯胺酮(K粉)就能飄飄欲仙,並且認為約80%的年輕吸毒者都會吸食K粉。[5]

吸毒人數

截至2013年,中國登記在冊吸毒人數為247.5萬人,其中海洛英成癮人數為132.6萬人,占吸毒人員總數的53.6%。根據一些非官方的估數,吸毒人數則高達一千二百萬[來源請求]。登記在案的吸毒者中83.7%為男性,年齡35歲以下的佔73.9%。

2001年,在確認的2.2萬例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和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AIDS) 病例中,靜脈注射海洛英者佔70.9%。中國官方越來越擔心甲基苯丙胺和其他苯丙胺(安非他命)類興奮劑的濫用。

戒毒項目

中國具備自願和強制的毒品戒斷項目,而強制的戒斷更為普遍。大多數去這些戒毒所的癮君子都是在政府的命令下不自願進行戒毒的。由公共衛生局運營的中心提供自主治療,但這些項目花費更昂貴,許多人無法負擔。對於接受治療後復吸毒和用盡手段不能治癒的人員,可以在專門的藥物康復中心進行勞動改造。[6]這些中心與外界隔絕、限制病人活動,並具備輔助軍事程序,在類似監獄的條件下運作。[6]

中國一直在通過媒體和建立無毒品社區等致力於減少吸毒人口。年齡17至35歲的個體是最大的吸毒者群體,也是毒品限制的主要對象。

法律與執法行動

在國家層面上,負責管理合法和違法毒品的部門為健康部、公共安全部和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管有關製藥工業中的法律的實施。海關總署的預防走私部在攔截非法毒品運輸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安部緝毒局則處理一切涉及鴉片、海洛英和去氧麻黃鹼的形式調查。

在1990年中國政府設立了國家毒品管理委員會(NNCC),有25個部門組成,包括公安部、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海關總署。該委員會在全國統一進行毒品管理工作, 並通過一個基於公共安全部的操作機構負責國際藥品管理合作。[7]

公約

中國是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8]、1972年《麻醉品單一公約[8]和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9]的締約國。中國是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成員,並從1984年起加入國際麻醉藥管制局(INCB)。

中國還與伊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俄羅斯和美國共同合作,旨在加強中亞地區及周邊國家禁毒執法活動的信息共享和協調。

2000年6月,中美簽署法律互助協議。該條約隨後於2001年3月8日生效。1999年,中美簽署了雙邊海關互助協定,但是這項協定尚未生效。1997年5月,中美簽署了《執法合作諒解備忘錄》,允許兩國在逐個案件的基礎上就毒品調查和起訴提供援助。

中國與24個國家簽署了30多個涉及民事和刑事問題的法律互助協議。1996年,中國與俄羅斯、墨西哥、巴基斯坦簽署了法律互助協議,重點解決毒品走私問題。中國還與印度簽署了禁毒合作協議。

中緬兩國繼續就反毒品問題進行對話,例如佤聯軍在中緬邊境走私毒品。中國政府鼓勵並為中緬邊境的緬甸替代作物項目提供援助。中國還與緬甸柬埔寨老撾泰國越南以及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着手簽署《諒解備忘錄》。

引用

  1. ^ Dikötter, Frank, Lars Laamann, and Zhou Xun (2004), Narcotic Culture: A History of Drugs in China,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200.
  2. ^ Clark, Caroline; Dikötter, Frank; Laamann, Lars; Xun, Zhou. Narcotic Culture: A History of Drugs in China. Health and History. 2005, 7 (1): 112. ISSN 1442-1771. doi:10.2307/40111521. 
  3. ^ Davison, Charles, (1 May 1858–28 April 1940). Who Was Wh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12-01. 
  4. ^ Roxburgh, Vice-Adm. Sir John (Charles Young), (29 June 1919–13 April 2004). Who Was Wh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12-01. 
  5. ^ Kasinitz, Philip. Where We Are Going, Where We Have Been. Sociological Forum. 2014-08-26, 29 (3): 749–749. ISSN 0884-8971. doi:10.1111/socf.12114. 
  6. ^ 6.0 6.1 Family behavior therapy (FBT) for young people in treatment for illicit non-opioid drug use. 2015-03-02.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 www.china-embassy.org. [2019-07-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07). 
  8. ^ 8.0 8.1 Note by the secretariat.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UN. 2017-11-17: 10–10. ISBN 9789210573474. 
  9.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1971-03, 10 (2): 261–288. ISSN 0020-7829. doi:10.1017/s00207829000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