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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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文物保護法
公佈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施行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最新修訂2002年10月28日(第1次修訂)
最新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修正案
列表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現狀:施行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國內保護文物法律。該法首次於1982年11月19日通過[1],最新的修改2017年11月4日通過[2]。此法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和促進科學研究工作而制定。另外,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文物的義務,而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1]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共分8章80條。各章分別為:[1]

  • 第1章 總則
  • 第2章 不可移動文物
  • 第3章 考古發掘
  • 第4章 館藏文物
  • 第5章 民間收藏文物
  • 第6章 文物出境進境
  • 第7章 法律責任
  • 第8章 附則

文物大致上分爲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為該法所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類型:[1]

  • 具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壁畫和石刻
  • 與重大歷史事件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
  • 歷史上珍貴的藝術品
  • 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 反映歷史上各民族社會制度、生產或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 其餘所有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

以下為該法所保護的可移動文物類型:[1]

  • 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
  •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收藏並保管的文物
  • 國家購買的文物
  • 公民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 法律規定國有的其他文物

參考來源

  1. ^ 1.0 1.1 1.2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_中国人大网. 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囯人民代表大會. [2017-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6).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國政府網. 2017-11-05 [202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