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張九齡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本條目頁屬於下列維基專題範疇:
傳記專題 (獲評未知重要度
這個條目屬於傳記專題的一部分,用於整理和撰寫維基百科中的人物條目。歡迎任何感興趣的參與者加入這個專題參與討論
 未評級未評  根據專題品質評級標準,本條目頁尚未接受評級。
 未知  根據專題重要度評級標準,本條目尚未接受評級。

關於古人使用舊曆虛歲紀年,今人使用新曆實歲紀年的建議

先舉兩個例子:

1.唐開元賢相張九齡,生於高宗朝,而出生月日不詳。古來多據新舊唐書記載,「開元二十八年(740年—本人註)病卒,年六十八」逆算,謂其生於高宗咸亨四年(673年)。而同時代徐浩《張文獻公神道碑》言,文獻公「生歲六十有三,以開元廿八年五月薨」,逆算則為儀鳳三年(678年)生。新舊唐書皆成書於五代後,歷史價值尤劣於唐時記錄。是以張九齡生於儀鳳三年為是。而今有人編史時,大書「張九齡享年六十二」,謂之從徐浩碑銘;而仍言「唐書載『張九齡卒年六十八』」。作者居然能把古人的原話從「六十三」改成「六十二」,這put new words in 古人's mouth的穿越行為姑且不論;而上下文對勘後,則產生十分奇異的效果:唐書記載的張九齡享年大於徐浩記載的享年6歲(68-62=6),而為何換算成新曆後,生年相差只有5歲(678-673=5)?還是原因出自新舊唐書的記載「卒年六十八」不符合周歲記載主義,所以我們也應該替唐書把它改過來,寫唐書雲,張九齡「卒年六十七」以符合數學邏輯(即我們需要把所有古人的年代記載統統改變,將改竄進行得徹底)?

2.蘇軾生年當宋仁宗景佑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乙卯,而新曆跨年為1037年1月8日。舊史記載多著年不着月,則皆以蘇軾為景佑三年生。若貿然採取「1037年生」之說,則不但查閱宋史、通鑒等等一切古籍記載,皆會產生相差一年之錯誤;更於蘇軾平生之著作,如《送沈逵》詩云「嗟我與君皆丙子」,《贈長蘆長老》詩云「與公同丙子,三萬六千日」 ,都將不知所云,因1037年歲次非丙子,乃丁丑也。蘇軾詩文謂「與我同年」者,實指丙子非指丁丑;自言「生十年」是指慶曆五年(1045)而非1047(1037+10?);「餘年十七」是當皇佑四年(1052)而非1054(1037+17?)。如此種種,不一而足。在新舊曆之間疲於換算,徒增不便,有百弊而無一益。是我等記載蘇軾生年,不着月日時,當言「景佑三年生」;若言及月日,則明其為新曆逾年,1037年1月8日生。

蓋中國之使用新曆,自民國元年政府佈告起,遵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亦不當強迫古人年齡使用新曆,從如實著史的角度來說,更不得替古人捉刀代筆,改竄前人記錄以適我意。

今為統一年齡記載,便於查閱對校古籍起見,杜絕因新舊曆換算不一而引起的年代錯誤,同時遵從「以同時代人記載為準」「不替古人更改古人文章字句」的大原則,茲建議辛亥前(清宣統三年,西曆1911年末)物故者一概使用舊曆虛歲記載生歿,間輔以西元年代注記以圖現代讀者之便;民國後出生者以新曆實歲為則。

有不同建議者請附於此,庶幾得知眾意。Yume149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7:34 (UTC)[回覆]

關於條目內「爭議」一節

關於條目內「爭議」一節,許多內容似乎應放再討論頁為宜,例如以下文字:『「張九齡及其提拔王維、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聲好,但能力不足」、「張九齡論謀略也不及「口蜜腹劍」的李林甫」需要補正來源。』很明顯是在討論條目的編輯細節,而非百科之本身內容。這些內容多由IP:69.127.113.244貢獻,內容根張九齡其人無明顯關聯、而對於條目編輯有討論助益者,我先移來此處。以免條目內容過於紊亂:

今有人認為張九齡並非北人官宦之後。稱「明代中葉嶺南主要城市周邊依然是未漢化土著,至今仍存在大量帶洞的地名,洞、峒在唐代是南方蠻夷居住的村寨,原指群山環繞的一片窪地,人聚居其中,平地建村、依山築寨及梯田,北人官宦之後即使不北返也會住韶州城之類城中,不會住在洞中與洞蠻為伍。」

有一種說法是張九齡能力不及為相19年的李林甫(《舊唐書李林甫傳》:「每事過慎,條理眾務,增修綱紀,中外遷除,皆有恆度」)。並稱《舊唐書李林甫傳》:「及國忠(楊國忠)誣構,天下以為冤。」查《舊唐書》李林甫傳雲「天下以為冤」者乃楊國忠「誣奏林甫與蕃將阿布思同構逆謀」。阿布思妻因冤罪沒入掖庭,為倡佐宴樂,雖和政公主不忍睹,又何況後代史臣。此處非因李林甫而起。

《新唐書》說明,李林甫本人壽終正寢於權勢滔天之日,而死後「家屬徙嶺表,坐累者數十人」。所以「天下以為冤」,主要是為了李林甫長子將作監李岫(李岫「常懷滿盈之懼」,曾婉轉規勸其父勿多為惡),而恐非為李林甫本人感到冤枉(既善終,何冤之有)。唐玄宗在西蜀偶憶李林甫,稱彼「妒賢嫉能,舉無比者」,是任用者亦心知肚明,唯惑溺其矯飾。

如明世徐階誣構嚴世蕃通倭,議論謂死非其罪。蓋奸佞專權每自皇帝默許,助君之過殺害忠良(在嚴世蕃則楊繼盛、沈鍊,在李林甫則太子瑛、李适之、韋堅、王忠嗣以下王侯將相不可勝數)即罪大惡極,當死國法。元世王著矯命殺阿合馬,天下但額首稱慶,喜為國除害,無暇他顧。

又《劍橋中國隋唐史》言:「734年,李林甫奉命修訂和整理全部法典。...但也許更重要的是,這次修訂法律是唐代最後一次試圖提供包括在令和式中標準化的、全國一致的行政法規活動。在唐以後歷代皇帝時期,地方活動的日益多樣化使這一工作不可能進行下去。」《劍橋中國史》不當作為一次史料否定新舊唐書。《唐六典》舊題為「御撰」、李林甫等奉詔注,實為開元以來的歷任宰相(包括張說、張九齡等)帶領眾多集賢院學士歷時十數年所共同編撰,僅成書於李林甫宰相任內而已。

「張九齡及其提拔王維孟浩然之流,文章好名聲好,但能力不足」、「張九齡論謀略也不及「口蜜腹劍」的李林甫」需要補正來源。

無證據太子李瑛是張九齡的政治同盟。太子,國之儲君;九齡,國之大臣。大臣於儲君寧有私盟者。

張九皋事當入其人自身傳記。

李林甫諂媚武惠妃(自言「願助壽王為萬歲計」)以入相,絕公論快私心,借國憲飽私囊,使忠良骨寒19年。為杜絕將領入相扶植安祿山,養大亂傾國家,巧取豪奪,引盛世入衰世。為宰之道何足法後世,至言張九齡必與之比。

君子群而不黨,小人黨而不群。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即張九齡無才當斥,裴耀卿、李适之皆不見容,何也?李林甫自以善類為政敵而。

元和十四年(819),即安史之亂結束後56年,歷盡艱辛又重新恢復藩鎮統制的唐憲宗(唐玄宗的五代之後)與其時的宰相崔群對玄宗朝治道的得失有一番討論。《資治通鑑》卷241《唐紀五十七》載:「乙巳,上問宰相:「玄宗之政,先理而後亂,何也?」崔群對曰:「玄宗用姚崇、宋璟、盧懷慎、蘇頲、韓休、張九齡則理,用宇文融、李林甫、楊國忠則亂。故用人得失,所繫非輕。人皆以天寶十四年安祿山反為亂之始,臣獨以為開元二十四年罷張九齡相,專任李林甫,此理亂之所分也。願陛下以開元初為法,以天寶末為戒,乃社稷無疆之福!」」而權傾朝野的皇甫鎛復深恨崔群。知國之盛衰、朝之興替,皆在使忠良得進,諫諍得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annyi對話貢獻)於2019年4月23日 (二) 02:56 (UTC)加入。[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