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
美國國徽
其他簡稱
  • 麥卡倫法
  • 1950年顛覆活動控制法
全名通過要求共產黨組織註冊或出於其他目的,保護合眾國免受某些非美國人和顛覆活動的法案。
An Act to protect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certain un-American and subversive activities by requiring registration of Communist organizations, and for other purposes.
俗稱1950年國內安全法
立法機構第81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50年9月23日
引用文獻
公法81–831
法律匯編64 Stat. 987
法典編纂
修訂法編美國法典第50卷:戰爭與國防英語Title 50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創建章節美國法典第50編第23之I章 § 781 et seq.
立法歷程

國內安全法(英語:Internal Security Act)是美國國會於1950年通過的一項法案,也被稱作「顛覆活動控制法案」或「麥卡倫法案」。參眾兩院通過後,時任美國總統杜魯門動用否決權將之否決。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被用作控制美國境內與共產主義運動相關的黨派、組織或個人,它對相關地組織、個人的權利做了很大限制[2],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憲法[3]。麥卡倫國內安全法分為兩部分:顛覆活動控制法案及緊急拘留法案。

背景

1950年至1956年間,美國第二次紅色恐怖時期,由於對共產黨人對國家體制的影響的過分的擔憂和蘇聯間諜滲透活動所產生的恐慌,麥卡錫主義開始盛行。在這樣的背景下,1950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麥卡倫國內安全法》,被學者艾倫·施雷克稱為「麥卡錫時代唯一的重要立法」。[4]事實上,該法案的幾個關鍵部分是從1948年的《蒙特弗格森共產主義註冊條例草案》而來,但是該法案未能獲得美國國會通過。[5]

法案由參議員帕特·麥卡倫於1950年9月向國會提出。杜魯門總統於1950年9月22日否決了它,並且向國會送去了否決信息。在其中,杜魯門總統批評該法案為「自1798年的《外僑和煽動叛亂法》以來對演講出版集會自由最大的危險」,「對人權法案的嘲弄」和「走向極權主義的一大步」。[6][7] 但是參眾兩院在覆議中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了他的否決權,該法案得以在國會通過。[8][9]

內容(節選)

此法旨在通過要求共產主義組織進行登記以保護美國免遭某些非美的和顛覆性的活動,以及其他目的。

第2節。根據在參議院及眾議院各委員會所列舉的證據,國會特此規定:

(1)目前存在着一個世界性的共產主義運動,根據其起源、發展及現行活動,它是一個世界範圍的革命運動,其目的在於以背信棄義、欺騙、滲入其他團體(政府的或其他的)、問諜和破壞活動、恐怖主義以及任何被認為是必要的手段,通過一個世界範圍的共產 主義組織,在世界各國建立共產主義的極權統治。……

(15)美國的共產主義運動是一個由嚴格而冷酷的紀律所約束、有着很多信徒的組織。它一直在等待和尋求這樣一個時機的提前到來,這時美國由於對外衝突、意見分歧、工業或金融困難,以致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所有成功的可能,同時通過一個廣泛的教育和灌輸體系到處網羅信徒。在其他國家,共產主義組織的這類準備已經有助於對現存政府的取代。美國的共產主義組織,……對美國安全及美國自由制度的存在展示了一種明顯而迫在眉睫的危險,迫使國會有必要為提供共同防禦,為維護美國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主權,為保證各州政府的共和政體,制定適當的立法,認清上述世界範圍陰謀集團的存在,並設法阻止它在美國實現其目標……世界範圍陰謀集團的存在,並設法阻止它在美國實現其目標……

第4節,(a)任何入蓄意與他人聯合,密謀或同意進行實質上有助於在美國建立一種極權主義統治的活動,這種活動的領導和管理是由任何外國政府、外國組織或外國個人所受權,所操縱,或所控制的,均屬非法。……

第7節,(a)每一個共產主義行動組織(包括根據委員會最後決定,要求作為共產主義行動組織進行登記的任何組織)均應在本節第(c)小節專門規定的時間內,作為共產主義行動組織在司法部長規定的表格上向他登記。

(b)每一個共產主義陣線的組織……應作為共產主義陣線組織在司法部長規定的表格上向他登記……

第12節,(a)為此將建立一個五名委員組成的委員會,定名為「顛覆活動管制委員會」,經參議院建議並同意,由總統任命。

第22節。對1918年10月16日的法案[10]……修正如下:「屬於下列各類任何一種的成員的任何外國人將不准進入美國:

(1)那些完全、主要或附帶是為從事有損於公共利益或危害美國幸福與安全之活動而設法進入美國的外國人;

(2)那些在任何時候可能成為或已經成為下列任一種類的外國人:

(A)信奉無政府主義的外國人;

{B)那些提倡或教唆要反對一切有組織政府的外國人,或此類組織之成員或有關人員;

(C)身為下列組織成員或與之有關的外國人:(i)美國共產黨;(ii)美國的任何其他極權主義政黨;(iii)共產主義政治協會;(iv)美國任何一州的,或任何外國的,或任何外國政治或地理分支的共產主義的或其他極權主義性質的政黨;(v)任何上述協會或政黨的任一部門、附屬機構、分部、分會或分支;(vi)任一上述協會或政黨的直接前身或後繼者,不論該團體或組織現在或今後可能採用什麼名稱;

(D)那些未包括在上述第(2)段其他各分段的外國人,如其鼓吹世界共產主義的經濟、國際和政治主張,或任何形式的極權主義的經濟和政治主張,或本人是鼓吹世界共產主義的經濟、國際和政治主張或任何其他形式之極權主義的經濟和政治主張的任何組織的成員或有關人員…… 第102節(a)如果發生下列情況:(1)對美國領土或其領地的入侵;(2)國會宣戰,或(3)美國內部在外敵援助下發生暴動;如遇上述一種或多種情況發生,總統斷定,為保存、保護和捍衛憲法,為美國領土與人民的共同防禦和安全,有必要根據本節宣佈緊急狀態時,可授權總統公開聲明存在「國內安全緊急狀態」。

(b)既經宣佈的「國內安全緊急狀態」(下稱「緊急狀態」)將持續存在直至由總統或國會共同決議宣佈終止。……

第103節(a)一旦宣佈了上述緊急狀態的存在,總統即被授權通過司法部長,遵照本法各條,逮捕或下令拘留那些有理由被認為是有可能從事或有可能與他人密謀從事間諜或破壞活動的人。[11]

細節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是杜魯門時期忠誠調查計劃的一個部分。在這個計劃當中,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起到了核心作用。在其推動下,多項法令被實施。[12] 忠誠調查計劃的具體執行方式包括顛覆活動控制與緊急拘留。前者指的是共產主義組織被視為顛覆活動從而非法。包括美國共產黨在內的多個組織被取締。後者指的是警察可以不經法律程序逮捕共產主義分子。[12] 荷里活十人案被認為能夠反映當時的社會現狀。十名荷里活從業者被指控為共產主義分子而拒絕回答,他們因此被判刑。 艾博森訴顛覆活動管控理事會案(Albertson v. 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Board)和美國訴羅貝爾案(United States v Robel)被認為是說明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違憲的標誌。在前者中,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顛覆活動管控理事會迫使他人自證其罪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在後者中,美國最高法院宣佈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言論自由的權利。

評論[13]

  1. 麥卡錫和麥卡倫有着共同點。他們都是1950年美國糟糕政治環境製造者,也是受影響者。他們都知道怎樣為了他們的政治目的而塑造政治環境。麥卡錫主義本來能夠被阻止,但塔夫脫胡佛艾森豪威爾中沒有人阻止麥卡錫,並且他們都有理由保持支持或冷漠的態度。[14]
  2. 1951年麥卡倫法案通過後,美國國務院開始收回和沒收那些持不同意見和已經出國的人的護照。學術界沒有與麥卡錫主義作戰,而是為他做了貢獻。在與麥卡錫主義的鬥爭中,學術界的表現就像美國其他的主要部門。這樣的發現是令人遺憾的,因為傳統上國家的大學被寄予這更高的希望。[15]
  3. 麥卡錫主義者分散了當代人和歷史學家的注意力,並讓他們忽視了1940年和1950年時的反共運動更加重要的一面。[16]
  4. 沒有麥卡倫議員和相關立法,麥卡錫主義不可能這麼盛行。麥卡錫和麥卡倫都談了好多年這樣的危機,並在一堆法律條文中隱藏了自己的恐懼和成見。[17]
  5. 除了麥卡錫時代的政治,麥卡錫時代的立法行動和隨後的司法更加重視公民自由。麥卡倫法案尤其提升了對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18][19]

影響與違憲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嚴重地影響了美國地政策制定方式,並且苛刻地限制了公民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集會權、演講權、出版權、自由選擇黨派權。對於這些權利的限制是違背《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美國時任總統杜魯門稱該法案「是自1798年《客籍法和鎮壓叛亂法》之後對公民的演講、出版以及集會自由的權利最大威脅」,「是對憲法的違背」以及「是走向極權主義的開始」。另外,在《行動中的憲法》(American Rights - The Constitution in Action)一書中,華特·蓋爾霍恩教授(Professor Walter Gellhorn)評論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限制了公民的機會自由權」以及「限制了公民的自由選擇黨派的權利」。此外,《麥卡倫國內安全法》也違背了《憲法第五修正案》中關於公民不能被要求自證其罪的條款[20]

在該法案中,與共產主義組織相關的人員被要求主動向聯邦提交個人信息進行登記。而與此同時,登記為與共產主義相關這個事件是可以作為有關人員參與共產主義活動的證據的。也即公民提供給聯邦的信息可以被用作證明自身有罪的用途。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頒佈後,國會對其進行了許多次的修改,每次增加的條款都對移民、共產主義等敏感問題進行了更加苛刻的限制。1952年的《移民與國籍法案》、1954年的《共產主義控制法案》均由《麥卡倫國內安全法》修改或演化而生。

自1956年起,《麥卡倫國內安全法》被美國最高法院數次以違憲為理由質疑,並最終被最高法院取消。

《麥卡倫國內安全法》深刻地影響了當時美國國會制定國內政策地方式與思路,並且對共產主義、移民、忠誠、叛亂、顛覆性行為等一些列敏感問題有着尤其深遠的影響;《麥卡倫國內安全法》限制了公民的集會權、演講權、出版權、自由選擇黨派權,並且威脅了公民的米蘭達權利,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憲法第五修正案》。

參考來源

  1. ^ Internal Security Act. [2020-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23). 
  2. ^ Behind The Scenes: The 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 [2014-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3). 
  3. ^ Behind The Scenes: Impact of the 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 [2014-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3). 
  4. ^ Schrecker (1998), p. 141.
  5. ^ Everything2: The Nixon-Mundt Bil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etrieved 2012-04-10
  6. ^ Harry S. Truman, Veto of the Internal Security Bil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Harry S. Truman Library and Museum.
  7. ^ Text of President's Veto Message Vetoing the Communist-Control Bill.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23, 1950 [April 23, 2013]. 
  8. ^ Trussel, C.P. Red Bill Veto Beaten, 57-10, By Senators. New York Times. September 24, 1950 [April 23, 2013]. 
  9. ^ Behind The Scenes: Origins Of the 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 [2014-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9-06). 
  10. ^ 指國會通過的一項戰時措施法令,禁止主張以武力推翻政府的外國人進入美國。
  11. ^ 編譯自《美國曆吏文獻』,第2卷.第554—557頁。馬秋莎譯。黃安年、容芹校。
  12. ^ 12.0 12.1 杜魯門執政時期「忠誠計劃調查研究」 趙大因 2013年4月
  13. ^ Behind The Scenes: What Scholars Have Said.... [2014-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22). 
  14. ^ Oshinsky, David M. A Conspiracy So Immense: The World of Joe McCarthy. (New York, NY: The Free Press), 1983
  15. ^ Shrecker, Ellen. No Ivory Tower: McCarthyism and the Universities.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16. ^ Shrecker, Ellen. The Age of McCarthyism: A Brief History with Documents. (New York, NY: Palgrave), 2002
  17. ^ Ybarra, Michael J. Washington Gone Crazy : Senator Pat McCarran and the Great American Communist Hunt. (Hanover, NH: Steerforth Press), 2004
  18. ^ Patenaude, Marc. The 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 , 1950-2005
  19. ^ Civil Liberties versus National Security. (Thesis for a Masters In History at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2006
  20. ^ ALBERTSON v. SACB, 382 U.S. 70 (1965). [2014-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08).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