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臚寺
漢朝改秦代典客為大行令,漢武帝時又改名大鴻臚。鴻臚,本為大聲傳贊,引導儀節之意。大鴻臚主外賓之事。至北齊,置鴻臚寺,後代沿置。南宋、金、元不設 ,明清復置,主官為鴻臚寺卿。
宋朝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禮賓院,掌回鶻、吐蕃、党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明朝
明初,置侍儀司、為從六品衙門。職專朝會賓客吉凶禮儀之事。洪武期間,改鴻臚寺,陞正四品衙門。定設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屬官、主簿、司儀司賓署各署丞、鳴贊、序班等官。後又設外夷通事亦隸焉。
清
順治元年,設鴻臚寺,置滿、漢卿各一人。滿洲少卿一人,漢左、右少卿各一人。十五年省一人。漢左、右寺丞各一人。正六品。十五年省一人。康熙五十二年省一人。滿、漢主簿各一人。鳴贊,滿洲十有六人,乾隆三十七年改隸鑾輿衛二人。漢八人。二年省一人,十二年省一人,十三年省二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序班二十有二人,十五年省十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六人。乾隆七年省二人。司賓序班二人,乾隆二年省。學習序班無恆額。雍正六年定以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儒學生內考取。乾隆九年定為十二人。十七年定直隸六人,餘各二人。十七年省山東等省四人。凡事由禮部具題,十六年改歸本寺,十八年仍隸禮部。康熙十年復故,雍正四年復歸禮部統轄。乾隆十四年,始以滿洲尚書領寺事。五十九年,增置滿洲學習鳴贊四人。光緒二十四年,省入禮部,尋復故。三十二年,仍省入。[2]
腳註
參考文獻
- 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臺北,樂天出版社,1974)
參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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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者為明清五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