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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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毓明涉嫌性侵案指的是中國企業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鮑毓明涉嫌在2016-2019年間性侵、虐待一名未成年女童,而引發中國大陸網民熱烈討論的輿情風波。事件在2020年4月8日由澎湃新聞以對女方的採訪視頻影片方式發表[1],翌日再由《南風窗》微信公眾號以調查長文發表而公諸於世[2][3],引發輿論沸騰,因此令最高檢公安部派出聯合督導組於三省兩市之公安部門專案組調查。

事件引發民間激烈討論,包括:事件曝光前煙臺市公安局對於女子報警之處理態度;有網民在微博上發起聯署,呼籲修改《刑法》強姦罪以外;同時亦使中國大陸多年來一直普遍存在的私下送養與收養狀況浮上水面[4]

當事人物

鮑毓明

韓姓女子

本案另一名當事人韓某某,曾在多個媒體報道中化名為「李星星」、「蘭兒」、「小芳」,戶籍地安徽省太和縣,自幼隨其爺爺奶奶生活,2015年隨父母租住江蘇省南京市。

出生日期方面,女子與其母親均對外宣稱為2001年出生(發生性關係時為未成年),但2020年8月有網民根據多位在知乎新浪微博網民的信息追查女生之安徽省學籍號與其2001年8月20日出生的身份證號,查詢對應者之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1日,該網民與記者曾向太和縣公安局查詢卻未果[5];後來專案組調查報告中提到其戶籍登記出生日期為2001年8月,在鮑毓明事件後認定其實際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兩者均與網民追查結果初步吻合。

經過

韓姓女子指控

據受害人韓姓女子敘述,2015年12月31日,在她年滿14周歲不久,「養父」鮑毓明對其進行了第一次性侵。韓姓女子當時尚未明白發生了什麼,在網上諮詢後,一位女醫生告知她遭遇了強暴,並告知她去報警。於是,韓姓女子前往北京的一個派出所報警,但警察並沒有立案[6];2016年4月開始,二人移居至山東煙臺,在隨後四年時間,她自述長期被性侵,被迫陪同養父觀看兒童色情影片等[7]

2019年4月9日,因前一天韓姓女子自殺未成,山東省煙臺市警察部門和檢察院介入此案,隨後韓姓女子向警方提供了多種物證和口供;數天后被警方告知在養父鮑毓明電腦內未查找到兒童色情片,並於4月26日決定撤案;同年10月9日第二次立案,但僅做取證工作[8]

2020年4月,韓姓女子講述自身遭遇的影片在中國互聯網上廣泛流傳後[9],4月9日澎湃新聞披露煙臺警方與南京警方在同年2月29日的電話錄音,錄音中的煙臺警方表示案件處理已經結束但沒有結案通知書[10]

財新網的爭議報道

2020年4月12日,財新網刊出特稿《高管性侵養女事件疑雲》,依據鮑毓明提供的信息,從另一角度講述了這一事件。[11]特稿稱,「這更像是一個自小缺少關愛的女孩向『養父』尋求安全感的故事」。[12]文章說,鮑毓明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韓姓女子對他確有愛戀,她並非無辜的受害者。文章發出後,財新網受到網友批評。4月13日,財新網公開道歉,稱「報道確有採訪不夠充分、行文存在偏頗之處」,將這篇特稿下線。[11][13]

鮑毓明反駁

事件曝光後,當時還是傑瑞集團副總裁的鮑毓明在2020年4月9日下午對上游新聞說,自己與韓姓女子不存在「養父女」關係,「她做這個事是別有用心,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沒有否認過與其發生過性關係[14];這是事件後他首度之公開回應。

同年4月11日,澎湃新聞接到鮑毓明的「身邊人」書面回應,並附帶9段2016年至2017年兩年多時間的鮑毓明與韓姓女生對話的手機錄屏。記錄中,有人向鮑毓明多次提到「親愛的」、「結婚」等內容,並提到讓鮑毓明兩年後拍婚紗照的約定,但此回應迴避雙方是否發生過性關係與被指強迫對方看「戀童癖影片」一事[15]

5月1日下午,鮑毓明在其個人微博發表「十問韓某」,卻被網友留言反問「你就回答一個問題,有沒有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隨後他刪除該條微博。但當天與翌日鮑毓明發出多條微博斥責韓姓女子與「同夥」處心積慮編造事實等[16]

同年8月中旬,一則由鮑毓明發佈之朋友圈截圖被廣泛傳播,他表示自己未發聲是不想熱度過高幹擾辦案,並稱在「結果公佈後」召開記者會說明[17]

同年9月8日鮑毓明在其個人的微信公眾號發表長文《涉嫌誹謗尋釁滋事,揭開南風窗的「畫皮」》反駁《南風窗》之調查報道,引述報道中數個地方,指出其沒有再加求證核實,並否認一些關鍵事件(如否認自己在2015年帶韓某到北京上學、在2015年末之跨年夜,未與韓某發生性關係等等),並舉出電話對話錄音稱韓姓女生「裝自殺威脅他人是家常便飯,她非常珍惜自己的生命」,並指責該刊「自己為謀求轟動效果刻意捏造和渲染之標題黨」「利用仇權仇富情緒來吸引讀者」,並表示已向國家新聞出版署舉報 [18]

官方調查

2020年4月11日,煙臺市公安局表示已成立工作專班調查,並邀請煙臺市檢察院介入,將儘快公開結果[19]。兩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20]

2020年6月1日,《中國新聞周刊》報道,鮑毓明案已偵查完畢,案子已審結,但因「沸騰的輿論」公安機關遲遲不敢公佈偵查結果[查證請求][21](及後最高檢、公安部公佈調查結果解釋此期間為「聯合督導組全面複查調查工作」)。

2020年9月17日下午,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北京市司法局和煙臺市公安局接連公佈本案的調查結果,稱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山東省煙臺市公安9月17日通報,美國人鮑某某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情節嚴重,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另外,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22]

韓姓女子的出生日期

聯合督導組的調查披露,2015年3月(即與鮑毓明初次見面前)韓姓女子與其親父提供虛假出生證明與證人證言,將其出生日期由1997年10月改作2001年8月;經查閱韓姓女子學籍材料和歷史檔案,詢問相關當事人和韓姓女子親屬、同學、鄰居等知情人,並結合其本人骨齡鑑定結果,聯合督導組推斷她的真實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安徽省太和縣委在調查報告公佈同日,對在養女之戶籍年齡更改中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相關責任人12人予以處理,包括當時在任的6名公安系統成員、2名衛生系統成員、2名原牆鎮西街村委會成員和2名太和中學人員;該縣公安局隨即更正其戶籍年齡[23][24]

二人關係發展

聯合督導組的調查顯示,兩人的關係始於2015年,終於2019年,實際共同居住生活150餘天,存在情侶關係。民政部門的消息顯示,兩人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未辦理收養手續,不存在收養關係。在兩人交往過程中,鮑毓明不知道韓姓女子真實年齡。

調查發現,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鮑毓明在網上多次發佈「收養」信息。2015年9月開始,韓姓女子為改善生活條件,通過QQ等多次發佈尋求「收養」信息,並與多人聯繫商談「收養」事宜。韓姓女子在網上看到鮑毓明發佈的「收養」信息後,主動與鮑毓明聯繫。2015年10月10日,鮑毓明到南京與韓姓女子及其母親見面,兩人以「收養」名義開始交往並發展為情侶。2019年6月兩人關係破裂。

兩人同居期間,曾因感情等問題曾多次發生矛盾。調查顯示,韓姓女子多次報案及對外尋求幫助,原因都是和鮑毓明關係出現問題,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和好,韓姓女子即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在不與鮑毓明共同居住期間,韓姓女子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且在多次報警的同時,以交朋友為名與其他男性談戀愛。[24]

性侵指控

聯合督導組的調查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但鮑毓明在自認為韓姓女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為名與韓姓女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違背了社會倫理道德與公序良俗。

調查說明,未發現鮑毓明違背韓姓女子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證據。韓與鮑見面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根據司法鑑定結論意見,韓具有性防衛能力和作證能力。韓關於被鮑使用暴力手段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內容及提交的有關物證,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韓姓女子每次的報警、求助,都是由兩人關係緊張而起,又因為關係恢復而撤案或被其否認。

調查顯示,在與鮑毓明交往期間,韓姓女子行動自由,與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訊,未發現被鮑控制人身和通訊自由的情況。在不與鮑共同居住期間,韓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且在多次報警的同時,以交朋友為名結識其他男性並交往。調查未發現韓的QQ賬戶被鮑控制和偽造聊天記錄的情況,也未發現她被鮑言語洗腦、實施精神控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24]

鮑毓明的身份

北京市司法局的通報說明,鮑毓明於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師事務所變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執業,長期在企業任職,而不是以專職律師從業。同時北京市司法局指出,鮑毓明2006年取得美國國籍後隱瞞不報,反而仍以專職律師身份執業,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這兩個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註 1],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註 2]規定的違法情形,所以北京市司法局決定吊銷鮑的律師執業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註 3]、第八十一條[註 4]之規定以及公安部下達的指示,煙臺市公安局決定驅逐鮑毓明出境[25]。因為涉嫌對鮑毓明疏於管理,西城區司法局、西城區律師協會已分別對泰德律師事務所立案調查。[24]

其他

聯合督導組的調查證實,公安機關對鮑某某涉嫌性侵的數次報警報案都依法進行了處置,不存在不作為、慢作為問題。同時,聯合督導組也認為民警存在執法不規範、答覆簡單生硬的問題,並責成煙臺市公安局認真整改。[26][24]

類似事件

備註

  1. ^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 …… (二)在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執業評價、評先創優活動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在申請變更執業機構、辦理執業終止、註銷等手續時,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的。
  3. ^ 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4. ^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准入境。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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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陳舟. 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 南風窗. 2020-04-09 [2020-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5). 
  3. ^ 鄭鼓笙. 烟台高管性虐养女:警方两次立案都不了了之. 新唐人電視台. 2020-04-11 [2020-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1). 
  4. ^ 鄭超 孟偉. 鲍毓明案牵出网络送养黑产链. 法制日報·法治周末. 2020-04-16. 
  5. ^ 刁明康 郭晨 周天健. “高管性侵养女案”当事女孩疑有两张身份证?户籍地警方:上级部门在处理. 華西都市報 封面新聞. 2020-08-13. 
  6. ^ 楊傑. 全面调查“高管被指控性侵养女”案,警方凌晨再次通报!9大疑团待解. 央視網. [2020-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8). 
  7. ^ 狄宣亞. “高管涉性侵养女案”,还有多少疑点. 新京報網 (2020-04-10). [2020-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8). 
  8. ^ 莫一塵. 烟台警方通报鲍某某被指性侵案:去年再次立案,目前仍在侦查. 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官方微博. 2020-04-09 [2020-09-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4). 
  9. ^ 家傲. 企业高管被指性侵“养女”给中国法制上了什么课?. 自由亞洲電台 (2020-04-10). [2020-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27). 
  10. ^ 彭苣. 南京警方对话烟台:望告知被性侵者案情. 澎湃新聞 (2020-04-10). [2020-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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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彭苣. 鮑毓明拋出「聊天記錄」,女孩:QQ號是他的,性侵是事實. 澎湃新聞. 2020-04-13 [2020-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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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鲍毓明涉性侵养女案结果公布:不构成性侵. 早報. 2020-09-17 [2020-1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0)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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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鲍毓明“性侵疑云”的3个关键词. 「長安街知事」微信公眾號. 2020-09-17. 
  26. ^ 情况通报. 煙臺市公安局微信公眾號. 2020-09-17 [2020-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24).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