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縣
本名江卡,負山臨河,為川藏適中之所,縣東寧靜山有川藏分界碣石。宣統元年(1909年)改置寧靜縣,隸巴安府。寧靜縣設委員一人段鵬瑞,宣統二年為縣令,並在其轄區內設本城、支巴、春棚、福拉、石板溝五鎮,分東、南、西、北、中五路保正進行管理,各保正配保正一人辦理各項事務。其18定本全部降為村保頭人。宣統二年劃歸昌都府管轄[1]。民國後屬川邊,民七事件後與西藏噶廈簽署絨壩岔停戰協定,由朵麥基巧管轄。[2]十四年,劃歸西康特別區域,國民政府成立,西康改建行省,縣屬西康省政府,實際仍由西藏噶廈控制。居民多以牧畜為生,不事農業。[3]1960年4月9日,鹽井縣併入寧靜縣。1965年11月3日,改置芒康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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