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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警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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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警察制度起源參考自歐洲現代的警察制度,於晚清開始取代傳統衙役制度。由於1949年後台海兩岸的分裂,而形成兩個制度不同的警察體系。

歷史

古代

古代警政合一,警不分。警察的職能尚未集中於統一的機關,而是由軍隊、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所共同行使。

近代

中國近代警察制度創設的構想來自末重臣劉坤一張之洞,他們曾聯名上疏:「警察若設,則差役之害,可以永遠革除。此尤為更治之根基,除莠安良之長策。」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九(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衛局正式開辦,機構完全仿照西方日本警察機關。同年八月(9月)慈禧發動戊戌政變廢止變法,貶殺參與及實行變法的帝黨分子,積極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撫陳寶箴一行四十多人全被革職。湖南保衛局亦在成立三個月後的10月31日被裁撤,並被迫更名為保甲局。可是,湖南保衛局仍首開了中國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中國直到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八國聯軍攻入北京之時才正式設置警察。聯軍除軍事佔領外,為維持治安而設了有警察之實的安民公所。八國聯軍後,清廷見其頗有成效,又查列強在漢口等地租界均設巡捕房,置任印度人越南人巡捕治安良好。於是模仿聯軍之制,於善後協巡營,後更名巡警總廳(或工巡總局),直屬皇帝,下設事務大臣一人專門負責,同時又下設工巡總監和副監各一人,輔助局務。總局內分爲工程和巡捕二局,各設局長分管。每局之下,各有警巡、隊長、巡長及巡捕若干人,負責管理警察事務和工程事務。因此,工巡總局實際上是管理市政、司法和警察的混合機構。同時,袁世凱直隸保定巡警分局,以巡警一職取代以前的保甲團練捕快,正式建立專職的警察隊伍。袁世凱剛擔任直隸總督期間,積極推行朝廷新政,內容包括:增練常備軍、預備立憲、創辦巡警、正飭吏治、改良司法、提倡實業和廣興教育等等。在創辦巡警時,參照西方國家做法擬定章程,初步建立了較為規範的巡警制度。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諭令各省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1902年,袁世凱在天津創辦巡警,為中國首次出現現代化警察制度的機構模型。由於袁世凱在天津創辦巡警成效顯著,清廷號召各地效仿,於是各地紛紛自辦警政。張之洞1902年在湖北設立的武昌警察總局,是中國第一個以『警察』命名的機構。然而,由於清政府並無明確的指導計劃和方案,以致京師至各地雖積極嘗試摸索,但警政建設卻長期未上軌道。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正式創設巡警部,統帥全國警政。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接掌原巡警部職責。

光緒三十三年(1907)又於各增設巡警道,為省級警政最高長官,以警務公所為省級最高警政機構,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清末中央和省兩級警政體系初步建成。

預備立憲將警務列為分年應辦新政之一,勒令全國督撫定期實施,計自辛丑以至宣統遜國,十年之間,警察機關、警察學校巡警教練所等在全國各大城市紛紛成立。

光緒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在京師成立警務學堂,聘請日本教官執掌教務,按照日本模式開展警察教學訓練,此為中國警察學校之發端。光緒二十八年(1902),直隸總督袁世凱在保定創辦警務學堂,在天津設立巡警學堂,1903年將保定警務學堂遷至天津,成立北洋巡警學堂,此為中國獨立創辦警察教育之始。光緒三十二年(1906),京師高等巡警學堂成立,培養高級警務人才,揭開中國高等警察教育的序幕。

「派出所」這個機構也是在清末出現的。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分廳各區署下設立派出所。

中華民國

於災害防救演習中的中華民國特種警察

辛亥革命後,1912年1月3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在這段時間,中國不但進一步完備了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警察網,使之更趨嚴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內部管理體制以及社會管理職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下設內務部,爲中央政府最高內務行政機關,總攬全國政務,部內設民治、職方、警政、土木、禮俗和衛生等六司,其中警政司掌理警察等事項。在首都南京,前清的江寧巡警路工總局仍被作為警察機關。而前清江南巡警學堂則被改為警務學校,由內務部直接管轄,俾為中央和省區警察機關培養警務人才。在地方政府中,原清政府的省級警察機構巡警道改名軍事巡警總廳

1912年3月,民國政府徙置北京,北洋政府有鑑於此,對全國警政進行整頓,以實現警權集中、警制劃一。在警政體制上,內務部下設警政司,作為全國警政管理最高機關;各省設立警務處,作為省級警政管理最高機關;京師設立警察廳,直隸於內務部。各地以京師為標準,在省會和重要商埠成立警察廳,在次要商埠設立警察局。在警力比較薄弱的農村,則藉助保甲等組織管理鄉村治安。在警政法制建設方面,從1912年至1915年,北洋政府相繼頒行了一系列法規章程,有效提高了警政建設制度化和警務執法規範化程度。隨着警察對社會服務面的不斷擴大,司法警察、衛生警察、消防警察、鐵路警察、礦業警察、水上警察等專業警察隊伍,或應時而生,或在舊有基礎上得到改良。

1917年,直隸於內務部的警官高等學校成立,以培養高級警務人才為宗旨。各省會城市設置警察傳習所,對基層警官開展培訓。縣市則有巡警教練所,以短期培訓班形式,對新招募的警員和普通在職巡警進行基本技能訓練。

1922年2月,廣州市長孫科按照美國模式改革市政,廣州市政廳成立,廣東省會警察廳改為廣州市公安局。中國首次出現「公安局」這個稱呼,並隨北伐戰爭勝利步伐逐步向北傳播。1927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通令全國各級警察局一律改稱公安局。

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是警政主要機關,下設警政司,具體執行警政管理。由於國民政府中央職能部門權限配置的局限,警政司實際上未能充分發揮其全國警察行政中心的功能。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改原江蘇省會警察廳為南京警察廳,嗣後相繼更名為南京公安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特別市公安局、南京特別市市政府公安局。1929年11月首都警察廳成立,直轄於國民政府內政部。除南京以外,其餘行政院直轄市均設立特別市公安局,各省會城市設立省會公安局,省轄市、縣分別設立市、縣公安局。九一八事變後,黃顯聲所領導的瀋陽警察成為中國東北地區少數能打擊日本軍的武裝力量之一,在繳械之後大多被殺。1937年1月,各級公安局統一更名為警察局。

1936年9月,浙江警官學校與在北平的警官高等學校合併成立中央警官學校,成為培養警政人才的最高學府。除南京本部以外,中央警官學校在西安、廣州、迪化、重慶、北平、瀋陽等地設有六個分校。

1937年7月,抗日戰爭全面爆發,中共在解放區開始建立公安機關。爲了維護陝甘寧邊區首府延安市的社會治安,中共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稱爲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5月建立了由卅五人所組成的陝甘寧邊區人民警察,還成立了一所派出所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中國抗日戰爭結束,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警政司擴大編制,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四月,中華民國政府南遷廣州,厲行中央政府機構緊縮,又將內政部警察總署縮編為內政部警政司,爾後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失敗,喪失中國大陸的統治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撤往臺灣;至1972年開始恢復編制為內政部警政署,並與臺灣省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3月內政部警政署與臺灣省警務處分隸辦公。1999年7月1日實施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全數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名佩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臂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職業警察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簡稱人民警察民警。其中細分為由公安部管理及領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由國家安全部管理及領導的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由司法部管理及領導的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及領導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管理及領導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

1949年7月8日和29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周恩來兩次主持中共中央彙報會議,討論情報公安兩個部門的機構設置問題,決定由原中共中央社會部部長李克農協助羅瑞卿組建公安部,首先以中共中央華北局社會部全體人員加上中共中央社會部的部分人員,作爲組建公安部的基礎。同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羅瑞卿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任命原華北局社會部部長楊奇清爲公安部副部長,協助羅瑞卿工作。爲統一警察的名稱,同時為去除「警察」一詞在人民心目中的不良觀感,政務院總理周恩來批示各種警察一律通稱為「人民警察」。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