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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蒙王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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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蒙王公會議是1912年、1913年召開的哲里木盟十旗王公會議。會議由北洋政府代表及哲里木盟十旗王公等參加。該會議及西蒙王公會議中華民國成立後防止外蒙古獨立波及內蒙古,穩定內蒙古局勢起到了一定作用。

第一次東蒙王公會議

第一次東蒙王公會議,又稱「長春會議」、「漢蒙會議」、「哲里木十旗王公會議」等,於1912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在長春西南路道道署召開。[1]

民國元年(1912年)9月下旬,烏泰的東蒙古獨立失敗,哲里木盟各旗紛紛表示歸附中華民國哲里木盟盟長齊默特色木丕勒通知各旗定於1912年10月初在鄭家屯召開全盟會議。吉林都督陳昭常獲悉此信後,派翻譯伊克塔春會晤盟長齊默特色木丕勒,「磋商各旗王公同至長春集會,聯絡感情等事宜」,會議遂改為在長春舉行。[1]

1912年10月28日,會議召開。參加此次會議的主要代表有:[1]

會議前後,袁世凱蒙藏事務局溥儀等人分別向阿穆爾靈圭陳昭常齊默特色木丕勒發了密電,主要內容為中華民國政府將對贊成共和的蒙古王公進行封賞,並要求他們安撫蒙古王公使之支持共和。[1]

會上,阿穆爾靈圭陳昭常等人分別發言,解釋了中華民國政府優待蒙古王公的政策等。阿穆爾靈圭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宣讀了《蒙古待遇條例》、《加封各地胡畢拉罕文》、《加進實贊共和之各蒙古札薩克封爵》及為齊默特色木丕勒加銜晉爵決定。[1]

中華民國政府在會議初便提出十項議案,內容分別為:[1]

  1. 蒙邊要隘地點由國家派兵駐屯。
  2. 蒙古王公不經中央批准,不得向外國借債。
  3. 蒙古王公取消「獨立」後仍可享受優待條件。
  4. 各王公不得將財產抵押給外國,以保領土。
  5. 蒙人舉辦新政,得經中央批准。
  6. 增強蒙漢情誼。
  7. 發行蒙文報紙,以開民智。
  8. 蒙旗懸掛五色旗,以符國體。
  9. 蒙旗遵守民國法律。
  10. 各旗所需槍械由各都督代購,不准私運。

蒙古王公及各旗代表表示反對外蒙古獨立並贊成共和。他們也提出了六項議案:[1]

  1. 保全以前所屬領土。
  2. 蒙旗具有自由練兵的權利。
  3. 賠償因征蒙而帶來的蒙人損失。
  4. 駐屯蒙地的征蒙軍迅速撤退。
  5. 承認已經開墾之地,其它地方不得再開。
  6. 不得設立行省。

後來經過中華民國政府的要求,蒙古王公取消了「賠償因征蒙而帶來的蒙人損失」一條。會議根據《參議院議員選舉法》選出阿穆爾靈圭色旺端魯布擔任國會參議院議員。王公們又在《取消庫倫獨立勸誘書》上簽字。11月1日,蒙古王公及各旗代表通過了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十項議案作為會議決議,當日會議閉會。[1]

會後,齊默特色木丕勒阿穆爾靈圭到北京向中華民國政府報告會議情況。阿穆爾靈圭袁世凱提出,應派兵保護不附和庫倫的各個蒙旗等建議。齊默特色木丕勒則代表哲里木盟十旗發了通電。[1]

此後中華民國政府為哲里木盟的蒙古王公們加封進爵:[1]

與此同時,擁護共和的內蒙古其他蒙古王公均獲得加封。

第二次東蒙王公會議

第二次東蒙王公會議於1913年10月13日至10月16日在長春召開。這次會議在外蒙古獨立呼倫貝爾獨立的背景下由中華民國政府決定召開,旨在繼續穩定東蒙局面。會議經費8000餘元均由中華民國政府提供。[1]

出席會議的主要代表有:[1]

會上,榮勛作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宣佈外蒙古情況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對蒙政策,東三省的各位行政長官「詳陳對於蒙旗親密情事」。會議傳達了袁世凱的要求:[1]

  1. 今後內蒙古王公絕不許借外債。
  2. 不受俄國的煽惑。
  3. 各蒙古王公力圖保持蒙旗的穩定。

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議案為:[1]

  1. 迅速訂立中俄條約,以圖保全蒙古。
  2. 明確內蒙古與外蒙古的境界線,改內蒙古為民國行省。
  3. 徵收通行貨物稅及家畜稅。
  4. 移民開墾。
  5. 開採山林及礦山。

蒙古王公提出的要求為:[1]

  1. 改設蒙藏部,以重體制。
  2. 吉、黑兩省所屬蒙旗地租仍照現銀徵收。
  3. 蒙境所收稅務撥歸蒙旗,藉資籌備餉械,以防外患。
  4. 漢蒙訴訟,由蒙員陪審。

蒙古王公堅決反對中華民國政府提出的「改內蒙古為民國行省」、「移民開墾」等。會議最後通過了如下內容:[1]

  1. 東四盟防務聯合辦法。
  2. 清理俄蒙債務。
  3. 在鄭家屯設立蒙古政務局。
  4. 呼籲呼倫貝爾取消獨立。
  5. 科爾沁右翼前旗善後辦法。
  6. 合辦華蒙實業銀行。

蒙古王公提出的四項要求「由東三省行政長官先查照之後代為轉呈中央」。10月16日此次會議結束,盟長齊默特色木丕勒吉林護軍使孟恩遠到北京向中華民國政府報告會議情況。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