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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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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

上議院參議院,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區行政區國會議院之一。一般來說,上議院的議席分配有別於下議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聯邦制的國家(例如美國德國加拿大澳洲等),參議院的議席會按聯邦的組成部分(如等)分配,不論人口多寡。在這些國家參議院也被稱為「諸州院」(英語:The States' House)。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議會(例如英國),參議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推選。

上議院或參議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美國加拿大澳洲法國拉美各國的參議院名稱(英語:Senate,法語:Sénat)和長者詞根相同,來自於羅馬元老院 (拉丁語:Senatus)。英國的參議院則叫做「貴族院」(英語:House of Lords)。雖然馬來西亞的參議院時常被稱為上議院,但馬來語原文為參議院(英語:Senate of Malaysia)。荷蘭所稱「第一院」(荷蘭語Eerste Kamer),德國參議院則是「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印度參議院也是類似的「聯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則有「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等稱呼。[1]

簡介

在議會制度實行較久的歐洲國家,其參議院(或上議院)的歷史一般較長,源於最早的輔助君主的議政會議,成員是王公大臣貴族,而後來出於平民階層的政治訴求,才出現衆議院(或下議院),眾議院並成爲權力較大的議院。在近代,同樣的發展軌跡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現。舉例來説,多數英國殖民地在施行責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個立法機構,經常稱爲「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員由總督任命或小範圍內選舉,在發展到自治階段時再添加較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爲兩院制議會。

有些國家(特別是總統制國家)由於議會的行政權力總體有限,因此仍舊保持上議院權力較大的情況:例如美國參議院所負責之法案與責任較美國眾議院為重。參議院在美國擁有人事任命的權力和通過財政預算,並享有封殺議案的權力,且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象徵由政府對議會職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於過去上議院被認爲代表君主王室貴族保守勢力,或選舉機制較不民主,且可能會造成較勁國會的現象(此現象特點就是會造成上下兩院可能互相否決法案等問題,兩院制的議會大部分都有發生過只不過副作用輕重不同),因此各國左派政黨曾廣泛把廢除上議院作爲政策。這類主張造成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前兩院制國家廢除了上議院,改爲一院制,或把上議院權力虛級化(或接近虛級化),或改變選制,使其不能夠否決(或者能確保部分)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議院是處理不同議案,例如《西班牙憲法》155條使用與否,由參議院決定。

特點

上議院通常具備如下特點:

  • 表面地位較高,因此是「上議院」。
  • 歷史上和傳統上擁有更大政治影響力,代表貴族和傳統精英。
  • 上議院議員經常由等額直接選舉以外的方式產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價值原則。各國使用產生方式包括:
    • 選舉
      • 直接選舉,選法和下院近乎相同,如意大利,舊制度分配以大區為單位,新制度分配以全國為單位。(上下院職責近乎相同)
      • 以人口比例大致相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日本意大利。(但席次較少)
      • 以人口比例不等的地區為選區的直選,如美國(2/州)、西班牙(4/省)
      • 間接選舉,如法國印度
    • 任命
      • 由總理提名經國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馬來西亞
      • 地方任命,如德國(全部)、西班牙(58席)(議席以地方選舉結果決定)
    • 世襲和委任,如英國
  • 任職時間偏長,作爲時間上的權力制衡機制。但也可能因為虛級化而幾乎沒有用途。參選年齡也偏高。
  • 不同於選舉下議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洲及其州的上議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選舉,而下議院則不是。)
  • 成員可以按部分選舉,交錯使用,而不是一次選舉。(美國每兩年只改選約三分一;日本和澳洲每三年改選一半)
  • 人口較少的州、省或行政區劃可能在上議院中比在下議院中更好地代表;並不總是與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
  • 在一些國家推選方式比下議院更偏重政治多樣化,通過比例選舉或政府委派、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黨或無黨派人士的比例。
  • 在一些國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況下解散。(例如:意大利的參議院任期與眾議院相同,一同解散;澳洲則是特殊情況下可以雙重解散,即連同眾議院全部改選)
  • 由於推選方法不見得完全民主,較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權力小於下議院,例如議會制國家的內閣、政府首腦首相總理等)人選一般由下議院決定,此外立法、否決權可能受限制。
  • 委任產生以平衡民選的下議院。
  • 席位少於下議院(除了英國),這樣既反映對民主原則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讓下議院的權利較大,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可以確保比較民主產生的下議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

實行國家

下列國家中上議院正式名稱不為參議院或上議院:

已撤銷國家

許多原有上議院的國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議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麥瑞典克羅地亞秘魯委內瑞拉新西蘭毛里塔尼亞中華民國等。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曾設有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組成中華民國國會。1928年(民國17年)為恢復法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南京成立「立法院」。1948年(民國37年)因應憲政實施,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亦脫離政府行政部門,獨立升格為正式議會。2005年(民國94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宣佈凍結國民大會,立法院合併國民大會部分職權,並以中華民國公認唯一國會之地位運作至今。當地人民亦常以「國會」稱呼立法院,並以「國會議員」稱呼院內之立法委員

類似制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但在推選機制、人選、議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國家的上議院類似。

參考文獻

  1.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