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廣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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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訂意見

對於Jyxyl9閣下輪番刪改所提出的部分意見,本編認為表述並不恰當,恕不接納。相關專題編輯,相當程度上以歷史、事實、規範與實地實際等而做,不應以所謂全局、大局或其他飄忽的說辭,而做出有顯不尊重條目本身所關聯專題、社群等獨立價值的舉動。就如同其他類似、被強加以不友善或公正的編輯趨向的地域專題,各地域專題與相關編輯、社群等都應有充分的尊重,不應趨於消解這些專題的差異多元化等而有損維基本身的發展。

而本編編輯基本事實亦已修正足夠,編輯擴充闡述與其他說明等,相信改善具知識價值,是對於讀者理解尤為必要的。——約克客留言2020年3月25日 (三) 12:07 (UTC)[回覆]

@Longway22您自己至少了解一下事實,而不是按您自己的私人推斷來編輯條目。
  1. 您版本中廣州市政府「部門設置包攬黨務、議會、司法等交錯」說法完全錯誤,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中,只有與中共廣州市委工作部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情況。廣州市人民政府與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機構並無「部門設置交錯」(這種說法都是您原創的,根據中央編辦出版的《機構編制工作術語釋義(2014年版)》,中國大陸機構設置性質上的特殊情況只有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兩種,沒有什麼「交錯」)。
  2. 「往後地方首長、司局長人事任免、調整等實質由黨委書記負責」的說法也是錯誤的。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規,正廳局級、副廳局級幹部為「省管幹部」,任免調整由廣東省委組織部決定,報廣東省委常委會審議。廣州市委「幹部任用五人小組」只有權醞釀與建議(「幹部任用五人小組」成員為廣州市委書記、副書記(含市長、專職副書記2人)、組織部長、紀委書記。一般而言,對本級管理幹部的提拔任用需要經幹部任用五人小組半數以上同意,而不是書記一人專斷,此處與常委會制度是相同的)。
  3. 「下轄司局部門與直接關聯組織」、「廣州市司局長」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廣州不是香港,沒有什麼三司十二局。根據《機構編制工作術語釋義(2014年版)》,「司」只能使用於國務院副部級以上單位的內設機構名稱,廣州市政府不能設置「司」,也沒有「司長」這種職務。
以上只是舉三個例子,實際錯誤還有更多。這其中有些在之前的編輯摘要中已經提及。
您對中國大陸機構設置的法律法規慣例、以及常委會制度、幹部任用五人小組、編辦等中共組織制度都明顯缺乏了解,何談「歷史、事實、規範與實地實際」?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6日 (四) 12:42 (UTC)[回覆]
這裡並不是閣下做出審查的地方,而且閣下明顯迴避毫無問題的其他被閣下刪改的訊息,包括機構歷史變化,必要簡述等,閣下是完全無理地刪改而不能合理解釋的。依據閣下的做法,難以推定是在進行友好編輯活動服務維基。無法理解閣下如此不能照顧不同表述多元,執意堅持中國大陸中心、強行以中國大陸官話作為編輯依據。以閣下個人依據的政治理論觀點,而閱讀理解有差異,不足以代表閣下以中國大陸中心官話為唯一依據是合理的。——約克客留言2020年3月26日 (四) 13:11 (UTC)[回覆]
@Longway22維基百科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動不動把問題上升到「獨立價值」「多元化」「不同表述多元」、給不合您意的編輯扣上「審查」「非友好編輯活動」的帽子,已經嚴重違反了WP:假定善意方針,也不符合維基編輯的理念。
尊重事實不是「中國大陸中心」,閣下在濫用地域中心方針。試問,如果在香港政府機構上搞「不同表述多元」,套上日本的省廳體制,把「決策局」改為「外局」、把消防處各「總區」改為「地方支分部局」是否感到怪異?換位思考,閣下把一個中國大陸機構條目香港化,把三司十二局硬套在大陸機構上才是違背「歷史、事實、規範與實地實際」的舉動。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0:45 (UTC)[回覆]
事實上閣下是有強在字眼差別上做擴大濫用,而且閣下對修訂主張於維基化而言是明顯不適當的,閣下無法詳細解釋各項修訂:
  • 表單設置各時期機構均有差別,脈絡、時間等均表述得當,無任何合理理據而刪改,完全無法理解何意。
  • 額外章程屬於多樣理解拓展,方便讀者擴展理解各項知識,無任何理由刪除。
  • 地方辦公室牽涉地方資料範疇,屬於本關聯專題編輯重要的訊息來源機構,有寫明變遷必要,無理刪除並未顧及專題編輯等必要知悉權利。——約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1:08 (UTC)[回覆]
(~)補充@Longway22關於您編輯的錯誤:
「履行出資人職責」與「代表出資人而管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例如,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同時受到市水務局業務指導。此處您原創研究是不妥的。
「組織與人事」改為「官員」「政府人員的職級與薪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也是不妥的。並非所有公務員都是「官員」(中國大陸公務員分領導幹部、非領導幹部,後者占大多數),並非所有政府人員都是「公務員」(另有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
「原廣州市地方志辦公室、地方志館收歸中共廣州市委黨史文獻研究室接掌。」說法也是錯誤的。廣州市地方志辦公室與中共廣州市委黨史研究室合併後才是中共廣州市委黨史文獻研究室。這是平等合併,而不是「收歸接掌」。類似食物及衞生局之情況。
「下轄各局」我之前已經說過了,廣州市政府有委、局、辦,不止「各局」。
其他部分:
「沿革」章節已經有詳細敘述,沒必要在資訊框再重複一遍。不能把所有資訊都塞在資訊框裡,這樣資訊框會變得過長。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1:12 (UTC)[回覆]
指導是屬於非常大陸管理中心的內容,而以經營運作實權,是應以(經濟賬目)出資人而言,解釋上(管治架構)代表當級政府,這裡留意已引入了閣下嘗試否定的「交錯」情況。
合併字眼也不相符和實質,實質權力跳動而言事實也就是由中共黨委接管原政府部門,關係含糊只是重複大陸管理中心的內容。保持這些字眼的話會令讀者更為困惑和理解不能。
理論上事業單位與後勤等人員,常識應不會與「政府人員」的概念相聯繫,因並非政府部門中可對公眾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約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1:48 (UTC)[回覆]
@Longway22(1)之前的舉例有不完善之處,此處補充:「履行出資人職責」「代表出資人而管轄」不同。以廣州市屬企業為例,出資人是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市政府既可以從經濟賬目出資人角度管轄(國資委)、也可以從行政機關角度管轄(水務局),這兩個部門都是「代表出資人而管轄」,但後者不是「履行出資人職責」
(2)「合併」並無任何不中立之問題。閣下認為「中共黨委接管原政府部門」就不是合併,但事實上也有市教育局與廣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合併(改為合署辦公)、廣州市委農村工作部併入市農業局等「政府部門接管原中共黨委部門」情況。
(3)中國大陸存在部分事業編人員參公(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之情況,此部分事業編人員可以對公眾行使行政職權。而非公務員、甚至非編制內人員被視為「政府人員」的例子如協警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27日 (五) 02:37 (UTC)[回覆]
依據閣下提供資訊而言,公務員在中國大陸的身份定位,相信比較需要詳盡在相關條目解釋說明。而一般性公務員的常規職級與薪級,可以提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理解。
事業單位既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也應可相應列明以饗讀者。基於閣下補增參考,修訂應更有彰益。——約克客留言2020年3月27日 (五) 04:1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