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坊
蕃坊是唐朝、宋朝時期外來僑民(穆斯林為主)在華的聚集區和居留地,由官府認可劃定於沿海重要外貿口岸,如廣州、泉州、杭州等地。[1]公元9世紀時廣州城南、珠江北岸光塔街一帶就形成人稱蕃坊的外籍人士居留區[2],泉州蕃坊在城南,杭州蕃坊在城東清泰門內[3]。這些區域由市舶使管理,朝廷還主動賦予僑民社區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權,尊重外籍人士以其習俗自治。[4][5][6]:460蕃坊的設置對於篤信伊斯蘭教的大食(阿拉伯)、波斯商人來說,提供了很大方便,使他們利用各城蕃坊形成密集的社羣商業網點和繁華商業區,加強了相互聯繫和協作 。[5]
沿革
唐代伴隨著國際貿易繁盛,僑居聚集於廣州、泉州、揚州各通商口岸的外國人日益增加,自然形成聚居區域即蕃坊[2];唐文宗開成年間,任嶺南節度使的盧鈞提出「立法,俾華夷異處,婚娶不通,蠻人不得立田宅,由是徼外肅清而不相犯」[7],以應對蕃客聚居的外僑社區「蕃漢雜處」、「華夷混雜」的狀況[8]。當局後開始設立配套制度,由官府的「蕃頭」專門管理「列肆而市」的外籍工商業者[9],亦未對蕃坊應處於的位置加以嚴格的界定。來唐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外籍工商業者,與當地居民之間以及外籍人之間日常發生矛盾衝突也隨之增多,唐政府為穩妥解決矛盾,在唐律實施了「化外人」各依其俗法處理爭端之條例,即容許相應外籍人士享有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權」:按條例外籍人之間發生糾紛,均以當事人所屬的國家(或政權)的法律及風俗來處理;涉及到分屬不同國家(或政權)的當事人間糾紛而難以統一適用俗法時,則以唐律為裁判依據。[10]:17[11][12]
自治體系
蕃坊居民絕大多數是阿拉伯人、波斯人,他們保留本國的語言和穿戴、飲食、禮拜習慣,有清真寺、清真市場,在當局容許蕃坊具有自行實施司法的權限後,社區內便由教長處理產生的糾紛(即穆斯林開糾紛,可遵照伊斯蘭法律解決)[12]。據載,蕃坊中設坊長司,朝廷君主會簡選年高德望之穆斯林一人為蕃長,由其處理一切僑商之糾紛,且兼負為中國招徠海外客商之責。[10]:17
蕃長兼管社會上與宗教上之一切事務。蕃長的衣服、冠帶同中國官員。番人若犯罪,由廣州鞫實,送番坊執行:綁在木梯上,用藤杖鞭打。番人不食豬肉,食魚鱉。番人手指帶鑲寶石的金指環,最寶石中以貓眼石最貴重[13] 。
唐代蕃商以波斯最富,宋代則阿拉伯最富,嘉定間蕃商曾出資助修泉州城[14]。宋徽宗大觀、政和年間還設立為外商子女學習的「蕃學」。泉州聖友寺、廣州懷聖寺都是往日蕃坊的清真寺。唐宣宗大中五年(851年),阿拉伯商人蘇萊曼在其游記中記述了當時廣州蕃坊情況[15]:
“ | 中國商埠為阿拉伯人□(上鹿下函)集者曰康府。其處有伊斯蘭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蘭教商賈多居廣府,中國皇帝因任命伊斯蘭教判官一人,依伊斯蘭教風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數日專為與穆斯林共同祈禱,朗讀先聖戒訓。終講時,輒與祈禱者共為伊斯蘭教蘇丹祝福。判官為人正直,聽訟公平。一切皆依《古蘭經》、聖訓及伊斯蘭教習慣行事。故伊拉克商人來此方者,皆頌聲載道也。 | ” |
變遷
唐末黃巢攻陷廣州時,大肆屠殺僑商,戰亂倖存者棄離廣州,蕃坊一度蕭落。至宋太祖一統中原後,隨著對外貿易的恢復,蕃坊重新復興、蓬勃並維持至元。據蒙元時遊歷廣州的伊本·白圖泰在其游記憶述,當時的居留區內有清真大寺和道堂,並設有法官和謝赫。[8]明初,因海禁之厲,外商不得入華,延續了幾百年的蕃坊就此消失。[2]
後世研究
蕃坊被認為是有利於歷史上回族及其商業的發展。[5]在傅築夫等的研究觀點看蕃坊,其除是外國商人集中居住的地點,也是一個具備特殊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商業區,因為蕃人犯罪不受中國法律制裁,而是由蕃長按照其本國法律懲處,與十九世紀時治外法權和租界是相類似的——不同之處僅在於當局對蕃坊享有主權,[6]:460實際上蕃坊是設在中國土地上、必須服從中國政府管制和執行中國法律的外國人街區。[2]而其他研究觀點認為,蕃坊的設置是當時官方的一種懷柔遠人的政策,同時也為設法預防華夷雜處,為對在華聚居外國僑民採取「因俗而治」、「以不治治之」的華夷分治體現,與清末開放門戶時期授予外國列強的權限不相一致[16][17][18],前述判斷也有被質疑,認為清廷在鴉片戰爭後與外國簽訂條約時,所延續的依舊是與蕃坊時代一致的固有對外秩序和司法做法。[1]有研究指蕃坊的制度淵源,可以追溯到更早期時漢人對少數民族的政策[2],有學者就據唐時盧鈞提出過的「華夷異處」立法,認為蕃坊的設置即源於其立論[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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