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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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33年12月26日 |
簽署地點 | 烏拉圭蒙得維的亞 |
生效日 | 1934年12月26日 |
簽署者 | 20國[1] |
締約方 | 16國[1](截止2018年12月) |
保存處 | 泛美聯盟 |
語言 | 英語 · 法語 · 西班牙語 · 葡萄牙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
《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英語: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簡稱《蒙得維的亞公約》(英語:Montevideo Convention),是1933年12月26日於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期間在烏拉圭首都蒙得維的亞所簽署的一項國際公約。該公約中有關建國聲明的部分內容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2]。在會議上,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與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公布了「睦鄰政策」,該政策旨在反對美國干涉美洲國家事務。《蒙得維的亞公約》由19個國家簽署;但是在美國、巴西和秘魯三個國家,它們對公約內容有一些保留[1]。
《蒙得維的亞公約》於1934年12月26日起開始生效,並於1936年1月8日登記於《國際聯盟條約匯編》(英語: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3]
這次會議在美國歷史上也是非常引人矚目的,因為與會的美國代表索福尼斯巴·布雷肯里奇博士是美國第一位參加國際會議的女性。[4]
締約背景
公約內容
《蒙得維的亞公約》定義了「國家」及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該公約最為人所熟知的是其第一條,該條款內容確立了國際組織所承認之國家的四項標準,同時也成為國際習慣法的準確稱述。
“ | 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 ⑴ 常住人口; |
” |
——《蒙得維的亞公約》第一條 |
此外,公約第三條第1句明確指出「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這被稱為主權國家宣告說。因此主權國家並不需要其他國家的承認,明示國際公法上並不採納主權國家構成說的見解(構成說認為只有國家在獲得其他國家承認的前提下,該國才算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宣告說不應該與埃斯特拉達主義相混淆。另,公約的第一條並沒有提及「獨立」與「主權」字樣。[5]
《蒙得維的亞公約》另一個重要部分就是禁止通過武力獲取主權。
“ | 締約國各方明確其各自行為規則的確切義務是不承認以訴諸或威脅訴諸武力;或以威脅外交代表;或以其他任何有效的強制措施所獲得的領土。 | ” |
——《蒙得維的亞公約》第十一條[6] |
第十一條內容反映了史汀生主義,現已通過《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4款而成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締約方
目前已經批准《蒙得維的亞公約》的國家僅限美洲的16個國家。
國家[1][7] | 簽署日 | 核准日 | 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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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1933年12月26日 | 1934年7月13日 | 已生效 |
多明尼加 | 1933年12月26日 | 1934年12月26日 | 已生效 |
智利 | 1933年12月26日 | 1935年3月28日 | 已生效 |
瓜地馬拉 | 1933年12月26日 | 1935年6月12日 | 已生效 |
墨西哥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1月27日 | 已生效 |
古巴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4月28日 | 已生效 |
哥倫比亞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7月22日 | 已生效 |
厄瓜多爾 | 1933年12月26日 | 1936年10月3日 | 已生效 |
尼加拉瓜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1月8日 | 已生效 |
薩爾瓦多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1月9日 | 已生效 |
巴西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2月23日 | 已生效 |
哥斯達黎加[註 1] | 不適用 | 1937年9月28日 | 已生效 |
洪都拉斯 | 1933年12月26日 | 1937年12月1日 | 已生效 |
巴拿馬 | 1933年12月26日 | 1938年11月13日 | 已生效 |
委內瑞拉 | 1933年12月26日 | 1940年2月13日 | 已生效 |
海地 | 1933年12月26日 | 1941年8月13日 | 已生效 |
阿根廷、巴拉圭、秘魯和烏拉圭四國在1933年12月26日簽署了《蒙得維的亞公約》,卻迄今沒有批准它[1][9]。
在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的與會國中,只有玻利維亞未在《蒙得維的亞公約》上簽字[9]。而哥斯達黎加雖然沒有出席該次會議卻批准了該條約[8]。
國際習慣法
注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A-40: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美洲國家組織. [2019-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1-03).
- ^ Hersch Lauterpacht.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419 [2019-02-18]. ISBN 97811076094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 ^ League of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65, pp. 20-43.
- ^ From colony to superpower: U.S. foreign relations since 177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by George C. Herr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499. Online at Google Books. Retrieved 2011-09-20.
- ^ see for example State Failure, Sovereignty and Effectiveness, Legal Lessons from the Decolonization of Sub-Saharan Africa, Gerard Kreijen, Published by Martinus Nijhoff, 2004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SBN 90-04-13965-6, page 110
- ^ Hersch Lauterpacht.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2: 419 [2019-02-18]. ISBN 978110760943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15).
- ^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adopted by 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States. 聯合國. 聯合國條約匯編. [2019-02-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 ^ 8.0 8.1 Encyclopedia of the Inter-American System.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1997-01-01: 287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Delegations from twenty states participated - from the United States and all those in Latin America except Costa Rica (provision was made for Costa Rica to later sign the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 preseented in the conference).
- ^ 9.0 9.1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耶魯大學. [2013-07-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