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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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鵠立
伊爾根覺羅
樹本
旗籍滿洲鑲黃旗
世居地/穆昆葉赫
出生1672年
逝世1736年

莽鵠立滿語ᠮᠠᠩᡤᡠᠯᡳ穆麟德轉寫Mangguli[1];1672年—1736年[1]),字樹本伊爾根覺羅氏,原隸正藍旗蒙古,後屬滿洲鑲黃旗[2]。歷任兵部、禮部、刑部、理藩院侍郎,甘肅巡撫,署理工部尚書等職,工寫真。

生平

允禮像》,莽鵠立畫作之一,現藏於納爾遜-阿特金斯藝術博物館[1]

莽鵠立家族世居葉赫,曾祖富拉塔天聰年間歸附後金,家族起初隸屬蒙古正藍旗[2][3]。祖父莽吉圖跟隨睿親王多爾袞進攻山東,又在錦州擊敗洪承疇援兵;入關後,驅逐李自成至慶都,此後跟隨清軍下雲南,屢次升遷至正藍旗滿洲副都統,授三等輕車都尉世職[2][3]。莽鵠立在康熙朝以理藩院筆帖式出身,屢次升遷至員外郎、右翼、滸墅關監督[2]雍正帝即位後,奉命協辦理藩院侍郎,不久升為御史[2]。莽鵠立精於繪畫,奉命繪製康熙帝畫像[2]。雍正元年(1723年),改入滿洲鑲黃旗,以本族另編佐領,以莽鵠立為世管佐領[2]。「(鑲黃旗滿洲)第三㕘領第十七佐領,原系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將正藍旗䝉古旗分查克丹佐領下莽鵠立之合族人衆及各公中佐領下餘丁共編一佐領,即以莽鵠立管理。莽鵠立由侍郎升任甘肅巡撫。以其子莽泰管理。……乾隆三十二年奉旨作為公中佐領」(載《欽定八旗通志》)。

同年,莽鵠立出任長蘆鹽政,上疏說道,「長蘆諸商行鹽地,有額引不能銷者,有額外多銷者。請通融運銷,量增引目。」獲准[2]。雍正二年(1724年),再度疏請寬限分銷,起初部議不允,莽鵠立再度疏請,獲得特許。此後又接連提出對鹽商減多增寡、灶丁不加賦、清察灶地等舉措[2]。三年(1725年),升大理寺卿,再升兵部侍郎,仍然管理鹽政[2]。當時,天津改衛為州,初議隸屬河間府。莽鵠立請改為直隸州,以武清、靜海、青縣併入轄區[2]。在討論並丁入地政策時,莽鵠立以山東灶丁丁多地少,請以一半入地,另一半仍按丁徵收賦稅,部議從之[2]。四年(1726年),朝廷以御史顧琮巡視鹽政,仍命莽鵠立監理。不久莽鵠立調禮部,奉令與顧琮監造天津水師營房,工程久未竣工,雍正帝因此責備莽鵠立,調刑部,召回北京[2]。五年(1727年),又調禮部,仍擔任長蘆鹽政[2]

同年,莽鵠立授甘肅巡撫[4]。雍正六年(1728年),清軍入西藏,諭令莽鵠立赴西寧辦理相關事宜。西寧道劉之珍等耽誤軍機被總督岳鍾琪疏劾,雍正帝斥責莽鵠立,解除巡撫職務,召還北京,任代理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兼管理藩院侍郎[4]。七年(1729年),升正藍旗蒙古都統,八年(1730年),命協同辦理直隸水利營田,十年(1732年),調任鑲白旗滿洲都統。十三年(1735年),與都統英誠公豐盛額共同受命辦理軍機事務[4]。乾隆帝即位,改設總理事務處,莽鵠立與豐盛額因此回到本來職務[4]。不久,莽鵠立出任代理工部尚書,又調任正藍旗滿洲都統。乾隆元年(1736年),病卒,賜祭葬,諡勤敏[4]。生平載《欽定八旗通志:大臣傳六》卷140。

莽鵠立,「(原)蒙古正藍旗人,……恭繪聖祖御容,改隸滿洲鑲黃旗。……工寫真,其法本於西洋」(載李放《八旗畫錄》)。

家庭

  • 曾祖富拉塔,佐領。"富拉塔,鑲黃旗人,巴雅爾圖同族,世居葉赫地方,天聰時來歸,原任佐領。其子莽吉圖,……三遇恩詔加至二等輕車都尉,……歴任副都統。……富拉塔之孫昂吉圖原任䕶軍叅領,闗布原任頭等侍衛。……曾孫莽鵠立原任都統,署理工部尚書兼佐領,卒,賜祭葬,諡勤敏」(載《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12)。
  • 祖父莽吉圖,授二等輕車都尉(後降三等輕車都尉),副都統。
  • 父。同輩:䕶軍叅領昂吉圖,頭等侍衛闗布。
  • 子莽泰,襲鑲黃旗滿洲第三㕘領第十七佐領。
  • 女巴延珠(字佛圓),亦善詩畫,著有《習靜吟》;此外篤信佛教,為居士,終生未嫁[5]

延伸閱讀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291》,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291

參考文獻

引用

  1. ^ 1.0 1.1 1.2 (英文)Nelson-Atkins Museum of Art. Portrait of Yinli, Prince Guo (1697–1738). Nelson-Atkins Museum of Art. [2017-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趙爾巽等 1998,第10286頁
  3. ^ 3.0 3.1 弘晝 2002,第183頁
  4. ^ 4.0 4.1 4.2 4.3 4.4 趙爾巽等 1998,第10287頁,又載乾隆版《甘肅通志:職官》卷28。
  5. ^ 張佳生 1993,第98頁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