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展 (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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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展(1951年7月),湖北仙桃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地方官員,中國共產黨黨員,中共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

生平

1969年3月入伍,1990年10月起任中國人民解放軍某師政治部主任;1993年6月起任解放軍某師政治委員;1994年10月起任解放軍南京軍區[1]政治部宣傳部部長。1996年12月任福建省廣播電視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00年3月任福建省廣播電視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2003年8月起任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黨組書記董事長,兼任福建省電視藝術家協會主席、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理事、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福建師範大學傳播學院兼職教授。[3]

2014年5月4日,舒展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查[3],並於6月19日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4]。通報經查,舒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並與他人通姦。

2016年9月28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舒展受賄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間,舒展在任職期間濫用職務便利,在人事任用、員工錄用、影視劇拍攝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各種大錢財,以及金條500克、金田黃石雕1件,共計折合人民幣計1020.2717萬元;同時,舒展還為他人任命為福建廣播影視集團廣告經營總公司副總經理、福建電廣電視廣告公司總經理等職務提供幫助。

此外,2010年至2011年間,舒展利用其擔任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黨組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時任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副董事長陳文廣(判決書提到的陳某卯)[5](另案處理)提拔擔任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總經理(正廳級)提供幫助。為此,舒展於2011年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文廣賄送的中國建設銀行投資金條500克,經鑑定價值為人民幣16.5萬元。

舒展為他人在人事錄用及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而收受賄賂款達人民幣900餘萬元,依法予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舒展到案後,除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以外,還供述其他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舒展認罪態度好,退清全部贓款,依法予以酌情從輕處罰。最終,舒展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所收的賄賂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6]

隨後,福建省廣播影視集團大門入口處,有一塊耗資不菲的巨石,刻有他書寫的繁體大字「龍」,落馬後該字被迅速鏟掉[7]。同時有關舒展著作的相關文書亦從各大書店和網絡下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