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涅狄格基本法
康涅狄格基本法(英語:Fundamental Orders of Connecticut)是1639年1月24日康涅狄格殖民地會議在哈特福德採納的成文憲法性文件[1],該基本法敘述了康涅狄格城鎮設立政府,設定了其結構和權力,以圖當地政府獲得入海口並從事貿易。康涅狄格基本法被認為是第一部按西方傳統起草的成文憲法,與19年前的《五月花號公約》類似[2]。康涅狄格州也因此獲得「憲法州」的稱號。
參見
參考
- ^ The Columbia Encyclopedia Sixth. 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2006-09-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8-27).
- ^ Lutz, Donald S.; Schechter, Stephen L.; Bernstein, Richard B. Roots of the Republic: American founding documents interpreted. Madison, Wis: Madison House. 1991: 24. ISBN 0-945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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