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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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中國古代選拔官吏制度,由漢武帝於元光元年(西元前134年)確立。察舉制不同於以先秦世襲和後來隋唐科舉制,主要特徵為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及選取人才,推薦予上級或者中央,被試用及考核後,再任命為官職。

定期的察舉科目稱為常科或歲舉,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詔要求貢舉的為特科、制科或詔舉,如賢良、文學、明經、有道等科。察舉的對象,既有平民,也有現任的吏員。孝廉科是漢代最主要官員來源之一。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1]

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

中國古代的官吏選拔制度主要經歷了世襲制察舉制九品中正制科舉這幾個階段。

先秦時期中國的世族在社會上有重要地位,幾乎全部官位的重職、要職都有世族成員擔任,[2]雖然這一時期也有所謂鄉興賢能制的選舉,但這只是選拔伍長、鄉吏等小官,如孔子之仕「委吏乘田」,皆為小吏。在這種制度下,只有王公世族子弟才能世代為官。[3]

西漢開始建立完善察舉制來作用主要的仕方法,徵辟制作為察舉制的補充。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拔制度,比漢代多了一條以推薦考核為選官途徑的九品中正制,它是在對東漢察舉制的反思與改進的基礎上創設的。

察舉制的建立

春秋戰國時,選士制度開始出現少數非血統的特徵。隨着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漢高祖曾下詔徵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餘人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定薦舉期限、人數,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範的薦舉程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漢代察舉制的演進

察舉制的最初實行,並無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漢朝根據實際實施情況調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較嚴格而完備的察舉法規。

察舉科目

漢代察舉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產生的。漢高祖劉邦時,只籠統地提出選拔「賢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求賢令),沒有明確的選舉科目。漢惠帝呂后詔舉「孝悌力田」,漢文帝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雖然規定了明確的選舉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單一。漢武帝以後察舉科目逐漸增多,並日益制度化、規範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東漢茂才)、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察舉人數

孝廉原為每歲舉一至兩人,由於各郡區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薦舉人數顯然有失公平,於是到東漢漢和帝時改為按人口比例進行薦舉,大概每廿萬人歲舉一人,不足廿萬人則兩年一舉,不足十萬人則三年一舉。對少數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又另定優惠政策:十萬人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兩年舉一人,不滿五萬者則三年一舉。

察舉標準

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察舉制實行之初,各科既無統一要求,也沒有明確的察舉標準,用人條件含糊籠統,而且時有變動。這樣,這個制度實行時很難操作,它既不利於下級官吏甄選,也不利於朝廷考核。因此直至東漢光武帝建武八年才確定薦舉標準,「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樸,敦厚,遜讓,節儉。[4]

察舉的條件

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陸續作出若干規定,如對被舉者的出身職業、資歷、才能、年齡均作出規定;對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定,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西漢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勳負責主管察舉工作;丞相司直司隸校尉刺史監督察舉之虛實。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掌察舉,至東漢,尚書權力更大。

連坐制

漢代規定選任得當與否,選任者和被選任者都要負連帶責任,功罪獎懲相同。漢武帝詔令郡國貢舉賢才,由於選令過於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薦一人。於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漢武帝又兩次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明令若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罪論處。(在古代,「不敬」為極重罪,詳見「十惡」)西漢末年,漢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見不鮮。東漢初年,為糾正察舉不實,重申嚴格選舉之法,保證了察舉制的正常實施,但在察舉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也有過嚴或過寬、矯枉過正的弊端。

薦舉方式

漢代察舉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覆核;覆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中央複試。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並不占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與後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5],這是漢代察舉製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仍是基本入仕途徑之一,西晉時,察舉形成了秀才對策而孝廉試經的格局。但曹魏以後,門閥士族勢力日益發展,與之相適應,在選官上產生了九品中正制,察舉制的地位開始下降。由察舉入仕者,多為普通士人,高門權貴子弟一般是憑藉門第獲得上品,並由一些被視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為官。東晉時,察舉已相當衰落。南北朝時,察舉又趨復興。但此時之察舉,特別是秀才一途,大多為門閥士族占據。北朝後期,隨門閥制度的衰落,察舉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時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遷調,而是直接任命為博士、秘書郎、著作郎、員外散騎侍郎、奉朝請、縣令等,或為公府、軍府、王國和州府的僚屬。

察舉制向科舉制的演變

南北朝,考試日益成為決定被舉者得官與否的中心環節。人們對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對策時文辭的優美,孝廉則在於經學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規定參加科目考試者可以自由報名,員額上沒有限制。這樣,察舉制也就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經漫長演變,變成了一種中央設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舉制度。[6]

察舉制科目

察舉制在實行的數百年間,不斷增減調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舉科目,成為兩漢取士的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常舉行的科目,稱常科;另一類是不經常舉行的科目,這種科目是皇帝根據需要臨時指定的特別選舉科目,稱特科特舉

孝廉是察舉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還有秀才、明經等科目。秀才最初為特科,到了西漢後期秀才科也成了歲舉的常科。明經科察舉通曉儒經的人才。另外還有選拔12至17歲之間的「博通經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

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為漢代政府官員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制定「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則考試箋奏。此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正規考試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

茂才(秀才)

茂才西漢時稱為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名茂才,或稱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茂才異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為特舉,在西漢後期成了歲舉,舉主為刺史,遂形成州舉秀才、孝廉的體制。

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是漢代察舉特科中最常設又最受重視的科目,此科名稱不一,或稱為賢良方正,或稱為賢良文學,意思是德才兼優。賢良是指才能特出之人。賢良到了政府以後,照例由政府提出幾個政治重大問題,向他們請教,叫做策問。請教賢良們大家發表意見,這叫對策。政府看他們之意見,再分別挑選任用[7]:15

童子

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博通經典」者可以入選。

明經

明經舉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舉通曉儒家經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兩漢各科察舉都重視儒家經學。專設明經科,表明漢朝對學習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

明法(治獄平)

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漢代治國,儒法兼用,在選拔人才上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對象。

兵法

這是漢代察舉特科,主要察舉通曉兵法,勇猛善戰的軍事人才。此科多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之時舉行。

尤異

漢代官吏中政績突出者稱為「尤異」。察舉「尤異」實際就是提拔政績突出的現任官吏。此科之設在於鼓勵各級官吏忠於職守,精於政事,勤政愛民。

治劇

漢代因郡縣治理的難易而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複雜、最難治的郡縣。漢代三輔洛陽等臨近京城的區域是豪強富戶的聚居地,社會關係異常複雜,階級矛盾尖銳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難治理。為此,專設歲舉特科,選舉政績卓著、勇挑重擔、能啃硬骨頭的官吏治理此等郡縣。

陰陽災異

漢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應」學說的影響,深信陰陽災異與國家治亂安危有密切聯繫,每當陰陽錯謬、風雨不調、社會動亂之際,皇帝就下詔舉薦通曉陰陽災異之士,以便調和陰陽、安頓民心。

作用和弊端

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察舉制先後持續約八百多年,對中國古代社會有深刻影響。

秦代初用人,承襲戰國以來政府獎勵軍功政策,主要憑軍功賜爵。為特別削弱貴族勢力,西漢前期逐步建立察舉制,大舉納入人才。並大膽果斷打破漢興以來非列侯不拜相的慣例,任命沒有封爵的公孫弘丞相,然後再封他為平津侯,沉重打擊貴族企圖長期把持高官顯位。漢武帝通過健全察舉取士標準,親自選用幹練有實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級軍事職務,如桑弘羊張湯張騫李廣衛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職。特別是兩漢時期,察舉制在大部分時間起着積極作用,帶來漢代英才輩出、功業興盛,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發展與繁榮貢獻巨大。

察舉製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的選官制度,經過局部變更產生曹魏以後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時期,為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後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影響。全國政權選舉或考試,皆分區定額,從此開放給全國各地,始終代表著全國。全國各地均以同一人口比例考選,因此全國各地人民都有希望有人參加中央政府[7]:29

察舉各科設置之初,頗能體現選賢任能原則,也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材。同時極大地促進講習儒經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實施後期,「聲望」是很重要的,於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貴,賄賂請託。正所謂"舉孝廉,父別居;舉秀才,不知書。"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

參考文獻

  1. ^ 察舉制度:郡舉孝廉,聲名取士,從重名聲到增考試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learning.sohu.com
  2. ^ 任子制是先秦時期世官制的孑遺,權貴子弟入仕重要途徑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news.163.com
  3. ^ 先秦有三個階級,貴族、平民、奴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news.hexun.com
  4. ^ 後漢書注》:漢官儀曰:「光祿舉敦厚﹑質樸﹑遜讓﹑節儉。」此為四行也。
  5. ^ 《後漢書》卷61:(左)雄又上言「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若其面牆,則無所施用。孔子曰『四十不惑』,禮稱『強仕』。請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帝從之,於是班下郡國。
  6. ^ 張希清. 科举制度的定义与起源申论 (PDF). 2007 [2019-01-1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01-16). 
  7. ^ 7.0 7.1 錢穆. 《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香港: 人生出版社. 1955.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