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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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救助是由政府主持的保險或福利制度。對於非自願失業者,提供短期的金錢救助,使其不會因失業收入中斷,而陷入生活困境。

實施情況

歐洲

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項目分類與內容集合。根據通俗社會保障學定義,大概包括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再就業保險金等等。人均年收入,以2012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數據為標準。括號後,為失業類社會保障金高於國民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

  • 西班牙(118%)
  • 希臘(95%)
  • 文萊(91%)
  • 新西蘭(85%)
  • 塞浦路斯(76%)
  • 葡萄牙(52%)
  • 斯洛伐克(42%)
  • 塞舌爾(37%)
  • 安提瓜和巴布達(21%)
  • 加蓬(18%)
  • 白俄羅斯(9%)
  • 保加利亞(7%)
  • 馬爾代夫(5%)
  • 愛沙尼亞(5%)
  • 立陶宛(3%)

註:

  1. 西班牙——自1990年代後,世界上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增幅最高的國家。
  2. 希臘——世界上失業類社會保障金占社保財政投入份額最高的國家。
  3. 白俄羅斯——世界上唯一一個完全由國有企業負擔國民福利支出的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五險一金相關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台灣)

  1. 非自願失業,需符合勞基法的非自願失業的相關條目。(業務縮減、停業、不適用……等)
  2. 失業給付的金額,以勞保退保前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給付。
  3. 至就業服務站辦理「非自願失業登記」的14天後開始給付,最多連續拿6個月,期滿後需勞保再次投保滿1年後,始具有失業給付的資格。
  4. 失業給付的領取次數,與勞保的投保年資無關,僅影響是否能領取失業給付的資格。

相關

外部連結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