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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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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機構,負責承擔跨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現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設置

1.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2. 國家邊海防委員會
4.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5. 全國綠化委員會
6.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 主任:孫春蘭
  • 具體工作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承擔,掛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7.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8.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9. 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
10.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11.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 組長:汪洋
  • 單設辦事機構
12.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 主任:(財政部部長)
  • 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關稅司承擔
13.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15.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16. 國家禁毒委員會
  • 主任:郭聲琨(國務委員兼公安部部長)
  • 具體工作由公安部禁毒局承擔
17.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
20. 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
21.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

(也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或「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國發〔2007〕18號)

22. 國家能源委員會
2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4.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
25.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26.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30.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33.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國辦發〔2010〕6號)

34. 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

(國辦發〔2013〕60號)

35. 國家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15年2月1日成立)

36. 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

(國辦發〔2015〕29號)

37. 國家製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

(國辦發〔2015〕48號)

39. 國務院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
42. 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43. 國家質量強國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

已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2008年撤銷
根據第十一屆國務院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精簡和規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方案,
《國務院關於議事協調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3號)
通知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被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相應工作承擔部門
國家能源領導小組 國家能源委員會
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監察部等有關部門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領導小組 科學技術部
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促進產業化領導小組
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 產品質量:國家質檢總局
食品安全衛生部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衛生部
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國務院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
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 商務部
經貿工作協調小組
世貿組織自貿區工作小組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
全國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
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 農業部
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 財政部
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 教育部
國家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領導小組
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
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 文化部
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
(對外稱:中國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
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 工業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業司
(保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名義)
2018年撤銷
2023年撤銷

印章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製發。」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