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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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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先例(英語:precedent、或英語:authority),又稱判例先例前例。秉承先例(英語:doctrine of precedents)即是依照先例原則判案[1]:77。在普通法體系下指的是根據先前的法律案件(legal case)而建立起的法律原則或規範。而遵循先例拉丁語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意指法官應該尊重已經形成的判決先例,法院在面對類似的法律案件或是事實時,應該適用先前的規範,作出類似判決。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只有上訴法庭的判決才對下級法庭有約束力。而上訴法庭一般由三、五、七、甚至九名法官組成。因此,法庭在可行的情況下,形成「法庭的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Majority opinion),即至少由多數的法官認同的判決。如此,即使部分法官對判決有異議,判決既然獲得法庭多數的承認,對下級法庭仍然有約束力。[2]

原理

遵循先例拉丁語Stare decisis),其名稱來自於拉丁法諺,「堅持決定,而且不要去擾亂不應該被擾亂的」(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

註釋

  1. ^ 李宗鍔法官 (編). 《香港日用法律大全(一)》. 商務印書館(香港). 1995. 
  2. ^ New York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19 (英語).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