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馬法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8月24日) |
保馬法,王安石變法之一。神宗時,宋朝戰馬只有十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
明朝洪武年間,亦行過此法。王夫之稱:「愚民貪母馬之小利於目前,幸牧地之免徵於後世,貿貿然而任之。迨其子孫貧弱,種馬死,牧地徒,閒歲納馬,馬不能良,則折價以輸,一馬之值,至二十五金,金積於閹寺,而國無一馬,戶有此役,則貧餓流亡、求免而不得,皆保馬倡之也。夫馬,非其地弗良,非其人弗能牧也。水旱則困於芻粟,寒暑則死於疾疫。唯官有牧苑,而群聚以恣其游息;官有牧人,而因時以蠲其疾;官有牧資,而水旱不窮於飼;則一虛一盈,孳產自倍。自成周以迄於唐,皆此制也。漢、唐車騎之盛,用捍邊陲,而不憂其匱,柰何以誘愚民而使陷於死亡哉?行此法者,曾不念此為王安石之虐政,徒以殃民而無益於國馬,相踵以行,禍延無已,故曰害最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