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索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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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索耶

亨利·華盛頓·索耶三世(英語:Henry Washington Sawyer III,1918年12月23日—1999年7月31日)是生於費城的美國律師、民權活動家和政治家,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在美國海軍服役。索耶退伍後返回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就讀,之後成為企業律師,以倡導公民自由、特別是第一修正案權利聞名。索耶通過「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普案」和「萊蒙訴庫爾茨曼案」兩度走上美國最高法院辯論並勝訴,這兩起案件至今仍是第一修正案政教分離條款的判例基石。

索耶本是共和黨人,但因對費城共和黨政治機器的腐敗深感失望轉投民主黨懷抱。20世紀60年代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期間,他在費城和南部推動民權事業,先後把費城警察局、警察總監和市長告上法庭,被雜誌稱為市長的十大勁敵之一後還為此深感自豪。他曾在費城市議會任職四年,推動立法增加該市的公共美術預算。

早年經歷

索耶於1918年生於費城,父親是亨利·華盛頓·索耶二世(Henry Washington Sawyer II),母親叫海倫·庫里特·索耶(Helen Curet Sawyer[1]。索耶一家是貴格會信徒,但也有服兵役的傳統,南北戰爭期間他的祖父亨利·華盛頓·索耶(一世)就曾加入新澤西第一志願騎兵團[2]。內戰結束後,索耶一世成為新澤西州開普梅查方特酒店業主[3]。索耶二世死於1918年流感大流行,索耶三世兩個月後在費城日耳曼敦Germantown)出生並由在學校任教的母親養大[4][5]。他在栗山學院念高中,1936年畢業[6],然後進入賓夕法尼亞大學並為《賓夕法尼亞人日報》(The Daily Pennsylvanian)撰稿,還加入ΖΨ兄弟會,是美國大學優等生榮譽學會成員[5][7]

1940年畢業後,索耶進入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深造[5]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他進入美國海軍服役[6],曾參與大西洋太平洋戰場行動,但事後表示極少參與實戰[5]。索耶從軍的大部分時間都在帕托卡號Patoka補給艦度過[8],後於1945年7月轉至天鵝號Swan掃雷艦並服役至同年12月[8]。戰爭結束後,他回到法學院並於1946年迎娶格雷斯·斯庫爾(Grace Scull),再於1948年畢業[9]。索耶和斯庫爾的婚姻一直持續到1999年女方去世,兩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別叫喬納森(Jonathan)、亨利(Henry)和麗貝卡(Rebecca[6]

律師生涯

索耶畢業後加入德林克比德爾和瑞恩Drinker Biddle & Reath)律師事務所,並在這一直工作到退休[6]。加入該司後不久,他獲派臨時出任奧馬利案O'Malley Case)的助理地方檢察官(當時費城地方檢察官辦事處大部分工作人員都是按需從各律師事務所請來兼職),針對費城的政治腐敗發起訴訟[10][11]。索耶與助理檢察官勒梅爾·布拉多克·斯科菲爾德Lemuel Braddock Schofield)共同協助首席檢察官勞倫斯·霍華德·埃爾德雷奇Laurence Howard Eldredge),起訴約翰·奧馬利(John J. O'Malley)擔任地方法院首席法官期間犯下206起瀆職[12],最終奧馬利在1948和1949年兩次庭審的結果都是罪名不成立[12]。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索耶應召回歸海軍,之後在歐洲服役,於1953年返回費城[13]

索耶擔任律師期間主要關注公司法領域的民事訴訟,這也是他最擅長的領域[14][15]。他還在公民自由方向投入大量時間並因此更加出名,但這類案件的酬勞不夠理想[14]。1953年,他成為「合眾國訴庫茲馬案」(United States v. Kuzma)的其中一名志願(無償)辯護律師,被告因同情共產主義而觸犯史密斯法案,該法禁止任何人倡導推翻美國政府[16]。被告被判罪名成立,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57年「耶茨訴合眾國案」(Yates v. United States)中裁定史密斯法案違憲[17],進而推翻庫茲馬案判決[18]

1961年,索耶接手「多伊奇訴合眾國案」(Deutch v. United States),又一次站在被控支持共產主義的民眾一方[19][20]。當事人伯恩哈德·多伊奇(Bernhard Deutch)是賓夕法尼亞大學研究生,1954年受到眾議院非美活動調查委員會傳喚[21],他回答委員會提出的大部分問題,交待他在康奈爾大學就讀本科期間加入共產黨的經歷,但拒絕透露其他黨員身份,聲稱這與他的道德準則牴觸[22]。委員會裁定多伊奇蔑視國會,聯邦地區法院維持裁決[22]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可下級法院裁定,索耶又向最高法院上訴。但他自己也沒想到的是,最高法院受理後推翻政府對多伊奇的定罪,理由是政府未能證明多伊奇拒絕回答的問題與委員會調查主題有關。[20][23]索耶去世後,法官斯圖爾特·達爾澤爾Stewart Dalzell)撰文指出,正是索耶的巧妙論證說服最高法院推翻多伊的定罪[24]

「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普案」

大法官湯姆·克拉克起草「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普案」的法院意見書

1957年,賓夕法尼亞州法律要求公立學校學生每天上課前先閱讀聖經條文蒙哥馬利縣的阿賓頓學區新增規定,要求學生念誦主禱文。當地許多一神論者反對學區做法並抗議,學生埃勒里·謝默普Ellery Schempp)及家人為此聯絡美國公民自由聯盟[25]謝默普的父母認為,要求校園祈禱的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一第十四條修正案。索耶此時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費城分部的董事會主席(之後成為首席法律顧問),他的訴訟能力和技巧、以及此前多伊奇案勝訴的經歷,都讓聯盟律師確信他是接手此案的最佳人選。[26]索耶接過案卷後向聯邦地區法院遞交訴狀[27]

路易斯·海爾普林·波拉克Louis H. Pollak)法官1999年撰文記載,索耶在此案中的訴訟策略是:第十四條修正案已經明確第一條修正案對各州同樣有約束力,法律要求學生閱讀聖經,無論是否還要誦讀主禱文都同時違反第一條修正案的政教分離條款信教自由條款[28]。1958年,聯邦地區法院三名法官開始審理[29],法庭判決書由小約翰·比格斯John Biggs, Jr.)法官執筆,同意索耶的觀點[30]賓夕法尼亞州議會於是變更法律,允許學生自選決定是否要在朗讀聖經時離開教室。但法院在1962年開庭審理後再度由比格斯法官撰寫判決書,裁定州議會修改後的法律仍然違憲,因為該法容許「公立學校開展宗教儀式」。[31]

阿賓頓學區上訴後,索耶再次走上最高法院辯論[32]。196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以八比一的投票結果維持聯邦地區法院判決,裁定賓夕法尼亞州的校園祈禱法違憲。大法官湯姆·克拉克起草的法庭意見之後成為政教分離條款判例的核心:「政教分離條款的根本限制,就是法律必須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法律的主要或首要效果必須是既不促進也不限制宗教。」[33][34]波拉克法官認為,索耶在聯邦地區法院的論證就為勝利打下堅實基礎:「顯然,訴訟大師在審理法院栽下的種子到上訴時終於結出成熟的果實」[35]

「萊蒙訴庫爾茨曼案」

數年後,索耶通過「萊蒙訴庫爾茨曼案」(Lemon v. Kurtzman[33])進一步拓寬第一條修正案在州法層面的應用範圍。1968年,賓夕法尼亞州頒布《非公立中小學教育法》,允許州政府補償非公立中小學除教授宗教以外的教育開支[36]。雖然該法明確禁止州政府贊助學校「以任何形式教導宗教教義、教派道德和崇拜」,但民權活動家奧爾頓·萊蒙認為,該法實質上為州政府資助宗教學校敞開大門,所以違反政教分離條款[37]。索耶接手案件並向聯邦地區法院起訴[38]

三名法官判決原名敗訴,伊曼紐爾·麥克·特勞特曼Emanuel Mac Troutman)執筆的判決書指出,根據謝默普案確立的規則,州議會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而且條文明確說明不會資助宗教[39]。索耶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1970年發出「調卷令[40]。1971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判決索耶一方勝訴,賓夕法尼亞州法律違憲[41]首席大法官沃倫·厄爾·伯格撰寫代表七位大法官的多數意見,重申謝默普案原則的同時,還強調法律必須防止政府「過分地」捲入宗教事務[33][42]

萊蒙案的判決結果至今仍是確定各州行為是否違反政教分離條款的核心[43],根據裁決,不違反政教分離條款的法律必須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主要效果不能促進或限制任何宗教,而且不會導致政府過度捲入宗教事務[33][44]。索耶此後成為全國聞名的上訴律師。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曾於1988年對索耶表示:「沒有多少律師像你這麼能說」[45]

地方政治

索耶和夫人在20世紀40年代都是共和黨人[46],但因親眼見證所在選區及費城全市範圍普遍存在的政治腐敗選民欺詐,兩人對黨組織深感失望並加入小約瑟夫·克拉克Joseph S. Clark, Jr.)和理查森·迪爾沃思Richardson Dilworth)領導的改革陣營[46]。克拉克和迪爾沃思聯合民主黨、無黨派人士,以及像索耶這樣不滿的共和黨人對抗他們眼中腐敗到無可救藥的黨派政治機器[47]。1949年,索耶進入民主黨委員會,克拉克和迪爾沃思都在競選中拿下公務員席位[47][48]

索耶在海外服役期間,改革派聯盟在1951年費城市政選舉中大獲全勝,結束共和黨統治費城政壇長達67年的歷史[7]。返回費城後,克拉克市長邀請他競爭1955年的市議會全體選民代表席位[49]。根據有限投票制,每個政黨可以提名五人競選全體選民代表,每個選民最多只能投票支持五人,這樣任何政黨最多能贏得七個席位中的五席,少數黨爭奪餘下兩席。索耶贏得議席後任職四年[6],在此期間支持立法設立費城「百分之一美術」計劃,要求中心城Center City)的建設項目開支要抽出一個百分點用於公共美術項目。[6]他還一度爭取設立警察審查委員會,法案雖未獲市議會通過,但委員會後來由詹姆斯·休·約瑟夫·泰特James Hugh Joseph Tate)市長經行政命令設立[50]

索耶有時會與民主黨組織立場相左,特別是在市憲章修正案方面[51]。1956年,議會提出削弱公務員保護的修正案,索耶公開反對提案並拒絕服從黨派多數意見[52],但修正案在市議會還是得到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贊同,只需民眾多數認可便能生效[53]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裁定部分修正案違憲,其他條款也未通過四月的全民公投[54]。這些分歧導致費城民主黨委員會不願表態支持索耶1959年競選連任,離任後他做回律師老本行[55]。1965年,任美國民主行動協會東南費城分會主席的索耶帶領部分民主黨人公開表態支持共和黨候選人阿倫·斯佩克特Arlen Specter)出任費城地方檢察官[56]

公民權利代言人

除司法和政治議題外,索耶還關注非裔美國人面臨的困境,成為民權運動的參與者[57]。據朋友兼律師同僚阿林·亞當斯Arlin M. Adams)回憶,索耶「對南方黑人的遭遇深感憂慮」[57]。1965年,他前往亞拉巴馬州塞爾瑪協助登記黑人選民,還在密西西比州為被控違反地方法令的維權人士打官司[6][57]。得知警察學院以不公平的理由拒絕黑人入學申請後,他又把費城警察局及警察總監弗蘭克·里佐Frank Rizzo)告上法庭[14]。前後近十年間,索耶共在一系列案件中代表九名黑人申請者,促使法院最終下令警局必須採取措施,確保警隊人員的種族構成更加多樣化[14][58]。1972年,他再度起訴里佐(此時已當上費城市長)以不當手段處理該市工人的退休基金[6]。據索耶的長子喬納森1999年回憶:「有雜誌登出里佐的十大勁敵,我爸就在其中,他對此非常自豪」[6]

晚年

索耶曾在許多公民組織的董事會任職,包括費城世界事務理事會、主教醫院、特拉華河港務局費爾蒙特公園美術協會Fairmount Park Art Association[6]。他熱愛爵士樂,曾主持爵士廣播節目,在母校賓夕法尼亞大學教導爵士課程[6]。夫人格雷斯於1999年5月辭世後,亨利·華盛頓·索耶三世也在同年7月31日因肺癌謝世,享年81歲[6]

參考資料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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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目和期刊

報紙和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