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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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

簡介

199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其中第七條規定:「(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學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4年下發的《關於換發傷殘人員證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集中為傷殘人員換發新式證件。此次換發的有《殘疾軍人證》、《傷殘人民警察證》、《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傷殘民兵民工證》,其中《殘疾軍人證》封皮為紅色,其他三種封皮為藍色,封面燙金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證件採用多種防偽技術。為保護傷殘人員的隱私並適應新修訂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新式證件一律取消了傷殘待遇及殘情介紹等欄目。2005年7月1日起,舊證停止使用。 [2]

2007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公布《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四)其他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此處的「其他人員」是指除第十二條規定的「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的」之外的其他人員[3]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