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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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
-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几时变成《流亡政府》了?请参照两个中国……—P1ayer 2007年8月23日 (四) 11:04 (UTC)
- 请编辑此条目者,尊重分裂中的国家的平行代表权的实质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与治权,从未有一日及于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但是,创立于1911年的中华民国在1949年迁都到台北之前,主权与治权曾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今领土范围。这是历史造成的现况。除非您是想逼台湾走向公投改国号,与中国永远Say Goodbye的道路。—P1ayer 2007年9月6日 (四) 01:48 (UTC)
- Vilentino回复-1949AD.搬来台湾的是中国流亡政府 是政府搬过来‘非自己领土(ps:依开罗谎言获得的台澎战后管理权 并依据麦帅一般命令一号令代战胜盟国执行军事占领 后续的旧金山和约与台北和约就是证明你们中华民国以代理军事占领事实却诓称依据开罗谎言直接窃台不滚之铁证)’不是国家搬过来.若你们小台支敢再靠杯‘中华民国播迁台湾’的话 那就请好干点带种点解释一下U.N.宪章上的贵国会籍究竟是位于哪里的国家之会籍呀??你们敢看著宪章上的R.O.C.会籍解释清楚它这一国究竟位于哪里吗??敢看著 http://tw.myblog.yahoo.com/jw!rHkBxa.EGRt29PmLXr4iLhYr/article?mid=62&prev=63&next=61&l=a&fid=1 这一篇贵国近代外交史纪录解释一下你们小台支国镇日靠杯的中国台湾主权是怎么来的吗??请你们小台支别再骗噜!!
- 台湾这块土地在1949年以后叫做中华民国,这是历史造成的现况。不管你喜不喜欢,只要你还住在台湾一天。你所用的新台币、身份证、驾照、毕业证书、学生证……,无时无刻都出现中华民国这四个字。都已经用了50多年了,且基于民进党的台湾前途决议文,若要改国号,必先公投取得共识,方可为之。任何以‘小台支’这种将台湾现有住民进行切割的行为,都不是爱台湾的行为。而如果以暴力胁迫方式,推翻中华民国的话,则涉嫌内乱罪。
—P1ayer 2007年9月19日 (三) 11:17 (UTC)
- 阁下,是自1945年,台湾就事实纳入了中华民国的主权管辖,而非1949年才。—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23:35 (UTC)
- Vilentino回复-啊哈 你们小台支也敢掰证件上的R.O.C.神主牌名呀 那就好干点带种点拿著你们的证件/证书问问国际友人(ps:最好是政界or国际法学界) 指著你们证件上的‘R.O.C.’此伪字样问一下它究竟是台澎还是台澎金马还是中国呀??你们小台支敢吗??被窃夺殖民被骗好玩的你们小台支群竟还帮殖民政府拥护其合法性 我发觉你们小台支确是斯德哥摩症候群病患也!!
- Vilentino回复-我很怀疑你们小台支的智商(or智伤)程度耶.要不然先请教你两个问题唷 你若答错就是高智伤生物 若答对就是正常人类 若不答or顾左右闲扯淡的话就是峱种唷;不知你是哪一种嘿.
- 一. 中华民国vs.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它俩究竟是几个国家?
- 二. U.N.宪章上的R.O.C.国会籍 此会籍之国家究竟是位于我地球上的哪里??
- 你敢坦然面对给个非谎正解吗??你敢吗??
请勿口出恶言,自称Vilentino的182.155.58.127,带种点就设一个有连结的帐号
*在英文版那编久了才知道中文版这里编辑品质需要加强。中华民国现在的确是流亡政府,因为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当性及合法性之人士,于国外地区成立一象征性而无法于原所 在地区施行统治权的政府,即为流亡政府。台湾在二战后并未归还给任何国家所以其主权在台湾人民执行联章第2条所尊重的人民自决权前是未定的,这立场连周恩来与季辛吉跟尼克森会晤时都表明承认过的。既然主权未定也就不算是个正式国家。当时国际共识是中国能自由地怂恿台湾人民自动决定与中国统一,但不能逾越联章规范,也就是中国过去不断文攻武吓却也不敢直接解放台湾。
中华民国政府在1945年 时由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UNRRA)及联军军事政府的命令下以战胜国代表的身份接下台湾的管 理权,海牙条约明示军事占领不能构成主权转移,所以台湾即使被国民党接管在日本没表明台湾主权归属前是不能被纳入中华民国版图的。[省份]是种辖区名称,若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把台湾称为[台湾省]较易执行管辖的话,这 与国际法并无抵触的地方。中华民国政府深知这点也从未修宪将台湾纳入中华民国版图。日本在1951年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上虽放弃台湾主权但没有交还给中国,所以台湾目前是个主权未定但实际上独立的政治实体,差的只是以人民自决原则正式决定统独罢了。金门与马祖在国际法上的确是中国的一部份,也就是为什么中美共同拹防条约及台湾关系法并未将金马纳入保护范围。台湾关系法也称中华民国为“authority ON Taiwan”(台湾上的政府)而不是“Authority OF Taiwan”(台湾的政府)[1], 这是法界对没领土拥有权但有实控权政府的惯例。台湾不属于中华民国是史实也是政治事实,若中华民国要继续告诉台湾人民那不是真的,这迟早会被后来的知识份子揭穿。
所以,二战后日本并没把台湾主权交给中华民国,所以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民国, 而是台湾人民, 直到我们落实联国规章人民自决原则来选择台湾的主权定位。 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合法管辖权是依据旧金山条约21条还有台北和约,就像保姆一样,虽然不是管自己的孩子但还是有管理权利。自联国2758决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唯一合法中国,所有中华民国以中国名义拥有的权力都该归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金马,但台湾跟澎湖因为本来就不属中华民国,它们并不属于中国。我来回答以下问题吧~
: 一. 中华民国vs.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它俩究竟是几个国家? 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不符蒙特维多公约标准因它没有主权或与他国以[中国]身份来往的法定资格(capacity)。
: 二. U.N.宪章上的R.O.C.国会籍 此会籍之国家究竟是位于我地球上的哪里?? ROC是当时唯一中国,而2758决议已将PRC取代了ROC,所以那决议等于是宪章修正案。
- 台湾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中共出兵攻下大陆整片江山,但唯独没有打下台澎金马地区,古宁头战役中共也战败,并无侵犯台湾,固台湾仍属中华民国!--Pupss2200 (留言) 2008年4月12日 (六) 14:28 (UTC)
中华民国1949年后只是丧失部分领土
中华民国在1945年后,对中华大陆及金、彭、台、马等地区实施事实上的排他性的主权管辖。49年后只是由于在中华大陆战区的失利而丧失对中华大陆的管辖能力,当时的中华民国中央政府迁移才迁移到仍在中华民国主权管辖下的台北。这和1937年中华民国中央政府由于抗战失利迁都重庆是一个情况。唯一的不同处就是,45年二战胜利,中华民国收复了先前沦丧的领土,政府机构迁回了南京。而1949年后至今,由于中共独立建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大陆脱离中华民国的主权管辖,历经60年的事实丢失。但是自45年至今,中华民国并没有丧失对金、彭、台、马等馀下领土的实际主权管辖能力,不过中华民国宪法没台湾,却占台湾60几年。而可见,中华民国即谈不上曾经亡国,更加不存在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流亡或曾经流亡到其他国家的历史事实。所谓的流亡说,即违背历史,也违背流亡政府的基本定义。故此,中华民国根本没法在这个条目中列入考量。—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8日 (五) 15:02 (UTC)
:军事占领在国际法上是种事实上的排他性的主权管辖,但不是主权拥有。很多不是法界的人士不能马上了解的概念,你在这里的论述表露无遗。就像房客在租的套房可以说这是我的房子,这是我家,没人能说不是。但是他并没有权力或资格代表房东对这套房做出任何的产权交割。中华民国在1945年至1949年间一直是个盟军代表的战领国,它跟台湾的关系只是敌国关系,因为台湾是日本领土。若不是如此,日本也不需要在1951旧金山和平条约放弃主权若它们已经把台湾领土主权交割给中华民国。这可以清楚地从些旧金山和平条约历史文献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还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华民国还未失去大陆地区时,国际间很明确地是要日本把台湾割让给中国。 但最终版本没有日本把台湾割让给中国的文字,因为国共内战使中国一时没有唯一合法中国政府的存在。之后曾参与旧金山和平条约撰文过成的美国故国务卿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也在与缅甸总理会谈时说到因为台湾主权是刻意未定,美国不承任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2]
中华民国对台湾的管辖是基于战争占领之后因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1条还有台北和约给予中华民国控制在台日产的权益,并不是因为中华民国有台湾主权。中华民国也不是残留国家,因为残留国家需要是已承认国家(基本政治学)因某种原因被迫失去大量的国土,如南北韩。中华民国的确有些小国土,金门跟马祖,但自联国2758决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唯一合法中国,所有中华民国以中国名义拥有的权力都该归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金马,中华民国既被取代,何来残留“国家”之理??中华民国现在仅有的是在台湾以唯安之由寄居,像美军在伊阿一样,不同的是,美国还在,中华民国的大陆山河已失。它们能做的就是希望台湾人民能继续姑息他们的存在,相信中华民国并没有丧失对台湾领土的实际主权管辖能力等于拥有台湾主权的谬论,让世界遗笑大方.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7:17 (UTC)
- 你可能误解了国家的定义,任何一个国家存废并不需要看外国的脸色或指挥,而是要看支撑国家存在的要素,领土、人民、政府、军队等,是否仍持续存在。二战过后,蒋介石的势力接收台湾是历史事实,不管你愿不愿意。-P1ay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8:21 (UTC)
:你说的道理在拿破仑时期前或许是正确的,但现在以国际法做指标的世界已经不这样了。当时联国的成立就是要建立一系列对国际法的共识来处理国际事务。我没误解国家的定义,而是中文版的wiki好像编得不太完整,所以很多国外人所皆知的细节在中文wiki都好像是新闻。国家定义依蒙特维多公约定的条件来看需有领土、人民、政府、主权(对其它国家以国家身分交往的资格/capacity)。我不晓得军队是哪冒出来的,照你说的,任何反抗军或游击队都是国家,梵帝冈跟多明尼加没军队都不是国家,不很好笑吗?蒋介石的势力接收台湾是历史事实,但台湾主权没从日本交到中华民国手上也是历史事实;联国2758决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取代中华民国为唯一合法中国,中华民国至今是流亡在台湾这外来地区的政府也是历史事实并也是政治现实,不管你愿不愿意。切记:联国的决定是依照当年中华民国所签署的联国规章,并以超过2/3绝大多数通过的,不管你愿不愿意。--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19:14 (UTC)
- (1)在二战时期,台湾不是独立国家,而是在日本的管辖下的领地。台湾只是如同浙江一类的等级,没法和独立国家形成对等关系。敌对国是日本帝国同中华民国等同盟国间的关系。(2)阁下在此忽视了中日和约,中华民国是同盟国成员之一,由于战争原因未受邀约参加旧金山和平条约,也就是说旧金山和平条约不是同盟国与日本达成的和约,只是个别国家间的。如果没有中日和约,旧金山和平条约对中方就是没有效力的废纸。由于日本接受的是对同盟国的无条件投降。也可以说,连日本的地位是否还是一个独立国家也可以普遍质疑。(3)《“去日本化”“再中国化”:战后台湾文化重建(1945-1947)》这本书,或一些谈到《台湾省行政公署组织大纲》内容的网页都可以查证到,中华民国在1945年就在台湾设立了行政省。对台湾形势管辖权利。而此为也是基于之前同盟国订立的开罗宣言而实施的,[3]文中阐明,.....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而且更加没有证据表明,有任何同盟国家对中华民国自1945年在台湾实行省级行政管理提出强烈质疑或提交外交照会。所以,即便中华民国又有战争失利,退守台湾,仍然在旗管辖的领土之内迁移,如同1937年中华民国政府迁都重庆一样。所以可以算残留国家,尽管本人不必定认同所谓的偏安或残留的说法。因为在本人看来,一个主权国家领土的变动是很平常的,不影响其实际主权独立的本质,而变成另外一个国家。(4)中华民国是同盟国成员,而非某些同盟国的下属国家。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任何其他国家没有权利决定,不属于与其管辖的而由中华民国行使管辖的台、彭等地区。否则,中华民国也能私下决定或质疑,当时又美国控制的关岛,琉球等岛屿以及英美在欧洲所在管辖土地的未来。(5)关于你所举的杜勒斯的观点不重要,缅甸同美国当时任何一国都不管辖台湾相近地区。只要他所说的没有和中方达成协议,最多就是炒作个新闻而已,没有法律效力。否则,那天中华民国或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某位外交部长或学者一高兴对其他国家官员说,美国目前西部地区是通过种族屠杀的非法手段得道的,地位未定。美国的一些谋求独立的人士也可将此尊为准为圣旨吗?(6)由于中日和约,中方确认了旧金山和平条约的内容,也解决了旧金山和平条约未能达成的和中方有关的内容。中日和约中的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确定了中华民国对所有实际控制地区的法律认可,即对包括台、澎所控的地区合法地位的最终确认。(7)最后就1971年的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里面根本不涉及中华民国的内容。只是谈及蒋介石政府丧失对China的代表权,而来联合国也不是决定何谓China的地方。这个表明了,联合国在1971年前仍然确认中华民国为合法主权独立国家的地位。如果在49年中华民国丢失大陆地区,联合国就认为中华民国亡国,蒋介石政府为流亡政府。则应在1950年后就会把中华民国政府代表驱逐出属于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组织的联合国的相关席位。其他国家如美国更加是到1979年才为了其政治利益,终结与中华民国之间的国家同国家之间的的正式外交关系。要是美国早就正式确认在1950年中华民国就亡国了,也必然在50年就正式解除同中华民国的正式外交关系。但是这种事情没有发生。所以结论还是:中华民国即谈不上曾经亡国,更加不存在所谓中华民国政府流亡或曾经流亡到其他国家的历史事实。—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0:33 (UTC)
- :我很了解在2战期间台湾不是独立国家而且是日本领土,而且我要提醒你日本跟盟国的战争关系如旧金山和平条约所明言的,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一条生效”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战争状态,依据本条约第 23 条之规定,为自日本与各联盟国之条约生效日起结束”。后方才终止,也就是说台湾在1952年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前都还是日本国土,如同东京大阪一般的等级。而中华民国在1945年就到台湾以占领国身份接收台湾这日本领土,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撤退到台湾,立台北为临时中央,台湾那时不是中华民国国土,还是日本国土。中华民国政府在外国土地上运作,这是童叟无欺的流亡政府啊!杜勒斯在旧金山条约会议落幕时就说过中国没被邀请的原因,而且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确是同盟国与日本的和约,不知道请再读一编,请不要胡诌。旧金山和平条约从头到尾都是在说日本与同盟的协议,也就是为什么有49签署国。我没忽视台北和约的效力,因为这是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1条给予的条件,台北和约也明言说完全承认旧金山和平条约的效力。你弄错了,台北和约是在旧金山和平条约后签的,没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1条中日条约不过是张废纸,这是历史常识。我不懂你的第4点,中华民国是同盟国,但在1951年间它们已不是个完全国家也已流亡海外,为什么49个同盟战胜国不能决定战败国日本要如何处理日本领土台澎?这跟中华民国这代表同盟占领台湾的流亡政府有什么关?难道49个国家做决定要先问个没台湾领土主权的流亡政府?这不是笑话?!中华民国能在战后蹲在台湾已经能偷笑了。很报歉,要是你没读清楚我举美国故国务卿杜勒斯的原因,我帮你指点迷津。他不只是美国国务卿,他也参与旧金山和平条约撰文,对这条约有莫大的了解!不仅如此,他也是旧金山和平条约的主发言人,基于他对旧金山和平条约的了解,他的观点非常重要!你不懂可以去做做研究,长点知识,千万不要乱说谁的观点不重要。任何一个中国政府那时并没有台湾主权,台湾直到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后的战后都一直是日本领土,直到日本依旧金山和平条约第2条放弃台湾主权为止。从头到尾台湾拥有权都跟中华民国政府无关,说台湾归属要经过中国政府同意。。。好听点,这是中国政府好管闲事,难听点,中国政府自大不要脸。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 是台北和约结尾的承诺,也就是日本对台北和约里的约定所做的台北和约,别忘了-台湾主权并没有在台北和约里提及过。为什么?因为日本已在旧金山和平条约里放弃台澎主权,他们已无资格对台澎主权做决定。这替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签台北和约的叶光超在中华民国立院质询时就说明了,所以你不要再强辩了,连当事人叶光超跟当时的立委都看出来日本没交割台湾给中华民国了,你瞎掰啥啊?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谈到的蒋介石政府就是中华民国政府,难到蒋介石不是代表中华民国?!这很简单,因为既然中华民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那就不能称呼蒋介石政府为中国。2758号决议案很明确地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蒋介石政府非法占据的中国席位,也就是中国合法政府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代中华民国的确是成实际流亡政府,但是美国极力支持蒋介石外还有国际反共情绪高昂,很多国家认为中华民国反共复国是个可能,直到韩战及越战后大家才认为中华民国大势已去。况且,就像周恩来跟季辛及在60年代密谈时说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锁国多年,他们不是很在乎进UN。他们的目标是台湾问题跟美军在台湾。这就是为什么你说的没有发生,说真的,你多研究就不会说上面那些谬论了。我研究超过10年了,你说的这些理由我很早就听过,没什么新鲜。我谅你不是这一个学术领域的,还是先多研究正统的资料,不要只看黄英哲的片面研究就当圣经。多看直接证据并学分析,我举的证据大都是公立的实证,而不是政治网站或是学者见解。--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2:31 (UTC)
- 你的逻辑根本有问题,还在下面段落对本人奢谈什么学术背景。 (1)就算按照你的理由说如果没有达成和平条约,领土主权就不算转移。如果,1945年中华民国在台湾不具有主权,除非日本明文说将台湾转交给中华民国。那么中华民国的中华大陆的领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但是问题是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现在都没有和平协定,按照你的学理逻辑。同样在缺少和平协定的条件下,ROC之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何来转移到PRC手里?〖注意:在1949年10月1日PRC正式独立建国的时候,还有很多ROC的领土没有没有被PRC占领。〗(2)到1951年签订旧金山和约时,日本先前的很多领土都被各个同盟成员国分别占领了。不,应当是整个日本原来有的领土都被同盟国占领了,日本算不算完全的国家?或则说,算不算一个国家,如果日本在所有领土都被敌国占领人能不失完全国家的地位。为何被1949年10月成立的PRC占领了很多领土的ROC就变成了不完全国家?当然,本来这里要讨论的重点不是是否完全。(3)别忘了,中华民国从1912年建国至今都保持着对金门、马祖的领土主权,无论这些地方有多大,就如新加坡尽管非常小是一个道理。(4)还有,〖抛开开罗宣言不谈〗,就算你非要认定台湾非中华民国领土,或则说在中日和约前仍然是日本领土。但是没有任何国际法禁止敌对国家的中央政府机构迁移到占领区,这符合海牙公约对在占领的建立和恢复秩序的规范。〖也可以借用你的占领区的法理这样解释,由于47年台、澎发生过228事件这类严重破坏占领区秩序的事情,以及ROC失去了很多在中华大陆的领土。使得同盟成员国ROC能够也有必要集中更多精力和力量去加强对台、澎占领区的社会秩序维护和恢复工作。将中央政府迁移台北的确起到了这个作用。〗结论:就是按照你的所谓学理,中华民国也根本没有成为流亡政府的资格。(5)关于旧金山和约同中日和约的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于51年不是所有同盟成员国都到场,所以,需要日本同51年未到场的其余同盟成员国完成剩下的和约部分。这点上,49个同盟成员国在51年的和会上比你的认识清楚,就是同盟成员国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自然有不同时段的各个和平条约之间相呼应的地方。否则,谈不上是做为一个整体的同盟国和日本达成和平条约。(6)(Mafia godfather)请注意,上文中我所说到的中方实质上包含了2个中方,即有你要否认的ROC,也有是你认可的PRC,就看谁同日本签署和约,实际上日本也的确分别同2个中方都签订了和约。如果你会产生误解,那是你的问题。还有,你始终混淆一点,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只是决定联合国机构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问题,不要做扩张性的解读,不然你就别吹嘘什么所谓的法律素养。无论法理和实际上,联合国没有权利和能力决定,任何国家的存在和消失。联合国只能决定谁可以加入联合国这个组织。所谓的ROC被PRC被取代只在存在于联合国的组织。同样,就是PRC到1971年才进入联合国对代蒋介石政府对China席位的代表权。这和PRC在1949年实质上的独立建国相差22年,PRC是否在联合国眼里同样是流亡了22年,或1971年前PRC不存在?当然啦,要是按照你的没有和约面谈的论调,PRC到今天同样在流亡,因为PRC还没有从ROC手里拿到对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只是占领中华大陆而已。(7)还有从法理逻辑上说,放弃某个东西的同义词或含义就是放弃对那个东西的诉求权利。诉求权利可以存在于拥有中,也存在于争取拥有的过程中。日本放弃某个领土的要求,可以是放弃前还在其控制下的,也可以是放弃前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就如钓鱼岛、藏南地区之类的领土争端一回事,很多国家不放弃某个领土,和那块领土是否在谁的主权控制下是两回事。就是不在某个国家的主权下,它可以不放弃对那个领土的诉求。中日和约和旧金山和约的日本的放弃,就发生在其对不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的诉求。(8)还有,即便按照你先前的理论,在日本没有和ROC签署中日和约前明文转让前,台湾仍然是日本的领土,也就是说当时仍然规辖于日本的台、彭居民并不拥有台、澎的主权,而是日本拥有。即便中日和约的确不算明文将台、彭转让给ROC。但只要日本放弃了对台、彭的权利,台澎就变无主地。何谓无主地?‘无主地’这个词就是说,谁都不拥有,直到有人(国家或独立法人层面的)去占有为止。获得无主地需要他人许可吗?又有谁有权利指定无主地的归属?结论就是获得无主地的拥有权,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许可,谁先占归谁。也就是说ROC也有权获得任何一个无主地。台、彭在1945年就被同盟国成员的ROC占领。日本签约放弃后,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自然地立刻获得拥有的合法权利。而且,1945至1952年中日和约签署之间,没有当地人建立独立国家和同盟国成员ROC争夺台、彭的占领权。1952年中日和约签约,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立刻自动完成对无主地的拥有权。〖不对,依照您对旧金山和约的无比敬意,应当说在日本在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的领土要求时起,ROC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52年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9)中日和约签署至今,任何不愿意成为ROC国民的人回日本去了,留下来的台、澎居民和金门、马祖的居民一样都成为了ROC的国民。 这就是说,如果台、澎处于不属于ROC或其他国家了,那么任何ROC或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台、澎不就是非法居留了。(10)关于杜勒斯,他起草和约又如何?他发表那个言论时是正式作为所有同盟国的代表对台、澎地位问题发言吗?还是在于台、彭地区无关的场合表达的意见?就算一个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要他不是在宪法法院的正式场合做正式表达,他在其他私下或非相关场合的表达都属于个人观点,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效力。希望您能清楚它们的差别。Mafia godfather在你夸耀你超过10年的法律素养之前,也许反思下是否合格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7:15 (UTC)
- -1。一个国家的改朝换代不是两个主权独立国家的争战,是不需和平条约的,这是极基本的常识。胜者为王败者为蔻,得胜的政权继承失败的政权,既然改朝换代,没理由承认败者的合理性。1971年UN2758决议案代表的是国际对中国继承权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中华民国成了世上唯一合法中国。PRC在1949年10月1日片面独立建国,不仅有些ROC的领土没有没有被PRC占领,PRC的建国也没有得到国际间的承认。中华民国到1971年以前都还是被认为有名无实的中国。
- 2。 因军事战领不构成主权转移,所以日本当然算完全的国家,也因为如此,日本政府能代表日本投降并履行降书上面同盟成员国开的条件,之后又代表日本签署和平条约。被占领国有名上的主权,但不一定有执行权,就像个犯人关在牢里没有公民权,但还是个公民。不是国家是不能签条约的,像当时分裂的中国就无法有法律能力签约。PRC占领了很多领土的ROC逃亡到日属台湾,将中央暂迁到台北,这已构成了流亡政府之实,虽然有金马两地,但两地均属前线且无执政中枢。逃到台湾后成了流亡政府ROC就变成了不完全国家,也无法代中国从日本手上接收台湾。
- 3。错了。 中华民国从1912年建国至1971都保持著对金门、马祖的法理领土主权,现在只剩主权执行能力。也可以说 中华民国政府像叛军一样侵占中国领土。
- 4。中华民国成为流亡政府的资格在于流亡政府是一批掌握正当性及合法性之人士,于国外地区成立一象征性而无法于原所在地区施行统治权的政府,即为流亡政府。二战后日本并没把台湾主权交给中华民国,所以台湾主权不属于中华民国, 而是台湾人民。既然中华民国中央政府机构迁移到国外的占领区,台湾人也没行使自决权把主权交给中华民国,这还是等于无法于原所在地区施行统治权的政府,就是流亡政府。
- 5。未到场的其馀同盟成员国只有两个,中国跟苏联,苏联有被邀请,但因为对条约里的库页岛或萨哈林岛归属有意见,所以拒签。中国是因为双方都不是完全的国家所以不够法律能力来签和约。49个同盟成员国吵的是哪个中国该签,最后决定是都不邀请,日本仅需要放弃台澎主权,一切归由联国规章处理。台北和约不仅没抵触旧金山和约也没提及到台湾主权,这替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签台北和约的叶公超在中华民国立院质询时就说明了。
- 6。日本的确分别同2个中方都签订了和约,但不可否认的是日本从未谈到台湾主权归属,日本的立场一直是他们已放弃台澎主权的事实并没把台澎主权交给谁。这么明白哪会产生误解呢?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是决定联合国机构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问题,联国席位也是国家或准国家观察员才有资格,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坐,中华民国政府不能坐,那就是很明显的法理国家继承。不然干嘛不叫他们也给中华民国一个板凳呢?你可以一厢情愿的反对,请跟联国谈。联合国身为由主权国承成立的国际团体有极大的权利和能力决定国际法理问题,包括任何国家的法理存在和消失。当然,你可以不从,你可以否认,但出了自家门大家还是遵循联国决议。
- 7。依国际法来看,若这东西是块有自然居民的土地,那当一个国家放弃某个领土的主权,这主权就会回归到土地上的人民,基本人权原则。。日本在中日和约和旧金山和约对台澎主权的放弃,就是将主权归给台湾人民,中华民国政府不能直接拿下这主权的拥有权。你好像一直不太了解这道理,现在是太平世界,因为有这些法则让国与国之间不再搞世界大战。
- 8。‘无主地’这个词现在通常是用在形容未开发领域(如南极洲)或无人地,当初是拿来将合理化靠发现新大陆得来的领土主权。这是基于人类有开发化外之地的资源之权力,不适用于台湾。还有,基于联国规章第一条,人民有自决权,日本放弃了对台澎的领土主权,台湾人民是台澎主权的主人,不是中华民国。当时各国(包括中华民国)答应并签署联国规章就是要避免国际间因争领土动干戈,搞侵略。还好中华民国政府没傻到会用这无主地占领权当理由,打自己耳光。旧金山和平条约历史文献中看出- "Japan hereby cedes to China in full sovereignty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adjacent minor islands[.]" (Hugh Borton to Charles E Bohlen: Draft Treaty of Peace of Japan, State Department Decimal File No. 740.0011 PW(PEACE)/8-647 CS/W,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August 6, 1947 )还有 (Memorandum, 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 State Department Records, Record Group 59 (Jan 30, 1948).)1949前,在中华民国还未失去大陆地区时,国际间很明确地是要日本把台湾割让给中国。 但最终版本没有日本把台湾割让给中国的文字,要是连你这没法律背景的人都认为日本在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的领土要求时起,ROC就立刻获得了对这 些无主地的拥有权,那旧金山和约先前版本写明日本把台湾割让给中国留著就好了啊。干嘛删呢?更帅的是,干脆一开始就不用写啦!很报歉,国际法没像你想得那么简单,这些对主权正经的原则让你失望了。中华民国政府立院那时质询叶公超时怎么没人有你一半聪明呢?所有现今国际法学者把无主地归为无居民的化外之地都没你懂喽?依你堪帝国主义行为今天还是OK的,1970年代,联国3293决议案诉请国际法院裁判西撒哈拉是否为无主土地。法院以13-3判认当地已有游牧民族居住而不是无主土地。那些法官都是白痴喽?人家大沙漠有游牧民族就不是无主土地,但你说小台湾岛有几百万人就是?我给你时间好好去研究无主地法律概念,就是想让你留点面子。
- 9。首先,请你读清楚台北和约第十条: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 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懂了吗?这没有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来决定谁是ROC国民。非日裔台澎人民依照中华民国法律为ROC国民,这并不代表台澎人民没有民族自决权,是不是非法居留不重要。台北和约前台澎人民为日本国民,日本虽在旧金山条约签署后没有权力交移台湾主权,但对海外国民的公民身份有绝对的控制权。台北和约就是日本行使了这控制权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之法律规章把台湾人民都归化为ROC国民。
- 10。杜勒斯的言论反应了所有同盟国的代表对台、澎地位问题的共识也是当时旧金山合约的目地。我提供的资料是国务院的正式会谈记录,这代表了美国与当时在旧金山参与的同盟国的立场。你要是读了或读过杜勒斯针对旧金山合约所发表的演说就不会问这问题了。--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复(1)今天是在19世界中叶?知道en:Dynastic和en:rupublic的区别吗?还改朝换代。当让啦,对于某些原教旨主义者没有啥是非黑白可以说的。按照某些极端分子的所谓法学道理,大不列颠也许算不全够流亡政府的格,起码也该是个实实在在的en:rump state了。中华民国就是中华民国,不光可以叫中国,也可以叫民国。此外,叫中国的含义多了去了,日本也有一个地名就叫中国。什么叫唯一合法,这世界上的法多了去了。而且互为非法的法律也不计其数。等先把这个世界有多少法计算出个整数,再说扯叫唯一,都来得及。中华民国(ROC)1912年至今,1949年共产党在第2次独立建国,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两者就是ROC父亲和PRC这个儿子的血缘关系。当然了,儿子向杀父的事情,也不少见。不过可惜至今计划未能如愿,老子还活则。
复(2)日本二战结束时,在所有领土都被他国军队占领,能算完全国家。中华民国只是被别国占据部分领土,某些所谓的法学专家还厚颜无耻的说完全不是一个国家了,哈哈。
复(3)竟然有人说了个“父亲对儿子不忠不孝”的笑话,真是闻所未闻。
复(4)日本51年在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台、澎、库页、以及太平洋总多岛屿的一切权力和要求。52年和约生效,这些日本所放弃的土地上立即变成了无主地。相关的占领国家就自动获得相关无主地的领土主权,中华民国、美国、苏联均获得不少此类无主地的领土。
复(5)旧金山和约生效,就是没有中日和约之类的后续其他和约,中华民国、美国、苏联均于52年4月末自动获得相关的无主地领土。
复(6)本来,所谓的UN2758决议案是否合法都是疑点,请问让其他国家加入联合国或退出联合国,5大常任理事国有否否决权?UN大会有否权利禁止5个常任理事国参与投票的权利?少拿一个是否合法的议案说事。不就是一个俱乐部吗?满大街都是。谁爱进哪家,进哪家。不给入门,又不是看不到太阳蓝天。呵呵
复(7)谁听说过,一个客居在魁北克的日本国国民,能够参与魁北克是否独立的公决的?要是这样,中国国民都去上加拿大去住,掀起个独立运动,正好给既解决中国拥挤的问题,还能为中国拓展海外领地做贡献。
复(8)废话真多,到底懂不懂?你就不要瞎玩弄字眼啦。无主是一个概念;未开发是另外一个概念(房地产商可以买了一块地,就空闲着不开发,让它荒着,这叫未开发);无人又是另外一个概念(我可以买栋房子,就不住人,让它空着,这才叫无人)。无主是指没有属主,比较下与无主地(terra nullius)相类似的的拉丁词语就一目了然。孤儿(nullius filius):literally "nobody's son", A child of unknown parentage[4],也就是父母不明的孩子;无主物(res nullius): (law) Something that has no owner 没有属主的物件 (see: Res nullius);显然无主地( terra nullius): land not legally belonging to anyone.[5] 是指没有属主的土地,(see: Terra nullius)而非指无人烟的土地。就是中国鸟无人烟的大沙漠,那也是有领土归属的。其中的关键词nullius是指没有属主的意思。所以,关于无主地,是否有居民根本就不是判断的标准(就如,美国的土地上也有很多外国居民或非法移民,他们都生活在美国,但是这些人对美国的领土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在美国土地上寻求独立的资格)。所谓的联合国的人民有自决权,那是指在本国土地上生活的本国公民享有自决的权利,而非外国居民。先前重复很多遍了,旧金山和约生效时,台、澎就不是日本领土了,上面具有日本国籍的台、澎居民就从先前的生活在本国土地变成了,生活在国外的土地。他们受到日本国籍和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台、澎放弃领土权利所做的承诺的限制,没有资格没有谋求对台、澎的领土的所有权,他们的资产和领土主权无关,这个在旧金山和约和其后的中日和约中规定了相关的保障和处理方案。他们身份最后也在中日和约作了处置。而旧金山和约生效时起,实质占领和实施管理台、澎的中华民国就由于台、澎瞬间的无主地地位,而自动获得对他们的领土主权,岛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也从那一刻起,变成了生活在自己土地上的居民。所以,所谓的台湾人民在旧金山和约前,是那些日本籍的居民;但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中华民国国籍的居民才是台湾人民,而那些仍是日本籍的就成了台湾岛上的外国人。其实关于无主地就是一句话,有人抢自然没有无主地,要是谁突然不要了一甩,飘在空中的那一小段时间就是无主地,掉到谁头上,谁就有权揣进口袋里,天经地义。台湾是某国抢来的,不是台湾人民的。还有,你看看,说漏嘴巴了吧,一不小心就把那个狗屁不是的UN的非法的决议太多的伤疤给揭了。UN也不点相,非要国际法背书违法的决议,结果给踢了回去。谁说萨哈拉是无主地,周围的国家都说放弃了吗?UN这个黑帮大佬自以为了不起。那也得自己关着门玩啊,万一出门遇到个不吃这套的,不还是得栽跟头?
复(9)你承认直到52年8月中日和约生效后,所谓的台、澎居民才解决国籍变更与否的事实就行了。反正,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国家允许在本国居住的外籍居民拥有参与全民公决资格的。
复(10)杜勒斯真能代替所有同盟国说话?你还是先请他2012年去南极洲发表个宣言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 这个讨论已成为粗俗的人身攻击,我拒绝再回答SH9002的留言,除非他愿使用更高程度的水准来继续这个讨论.--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哦,不用着激动嘛。维基百科本来就是海纳百窜的。何来所谓的人身攻击?本人的讨论内容一点也没有逾越阁下在本条目英文版的编辑讨论中的所发挥的水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5:47 (UTC)
- 这个讨论已成为粗俗的人身攻击,我拒绝再回答SH9002的留言,除非他愿使用更高程度的水准来继续这个讨论.--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14:44 (UTC)
- 复(1)今天是在19世界中叶?知道en:Dynastic和en:rupublic的区别吗?还改朝换代。当让啦,对于某些原教旨主义者没有啥是非黑白可以说的。按照某些极端分子的所谓法学道理,大不列颠也许算不全够流亡政府的格,起码也该是个实实在在的en:rump state了。中华民国就是中华民国,不光可以叫中国,也可以叫民国。此外,叫中国的含义多了去了,日本也有一个地名就叫中国。什么叫唯一合法,这世界上的法多了去了。而且互为非法的法律也不计其数。等先把这个世界有多少法计算出个整数,再说扯叫唯一,都来得及。中华民国(ROC)1912年至今,1949年共产党在第2次独立建国,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两者就是ROC父亲和PRC这个儿子的血缘关系。当然了,儿子向杀父的事情,也不少见。不过可惜至今计划未能如愿,老子还活则。
- 你的逻辑根本有问题,还在下面段落对本人奢谈什么学术背景。 (1)就算按照你的理由说如果没有达成和平条约,领土主权就不算转移。如果,1945年中华民国在台湾不具有主权,除非日本明文说将台湾转交给中华民国。那么中华民国的中华大陆的领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占领,但是问题是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到现在都没有和平协定,按照你的学理逻辑。同样在缺少和平协定的条件下,ROC之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何来转移到PRC手里?〖注意:在1949年10月1日PRC正式独立建国的时候,还有很多ROC的领土没有没有被PRC占领。〗(2)到1951年签订旧金山和约时,日本先前的很多领土都被各个同盟成员国分别占领了。不,应当是整个日本原来有的领土都被同盟国占领了,日本算不算完全的国家?或则说,算不算一个国家,如果日本在所有领土都被敌国占领人能不失完全国家的地位。为何被1949年10月成立的PRC占领了很多领土的ROC就变成了不完全国家?当然,本来这里要讨论的重点不是是否完全。(3)别忘了,中华民国从1912年建国至今都保持着对金门、马祖的领土主权,无论这些地方有多大,就如新加坡尽管非常小是一个道理。(4)还有,〖抛开开罗宣言不谈〗,就算你非要认定台湾非中华民国领土,或则说在中日和约前仍然是日本领土。但是没有任何国际法禁止敌对国家的中央政府机构迁移到占领区,这符合海牙公约对在占领的建立和恢复秩序的规范。〖也可以借用你的占领区的法理这样解释,由于47年台、澎发生过228事件这类严重破坏占领区秩序的事情,以及ROC失去了很多在中华大陆的领土。使得同盟成员国ROC能够也有必要集中更多精力和力量去加强对台、澎占领区的社会秩序维护和恢复工作。将中央政府迁移台北的确起到了这个作用。〗结论:就是按照你的所谓学理,中华民国也根本没有成为流亡政府的资格。(5)关于旧金山和约同中日和约的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由于51年不是所有同盟成员国都到场,所以,需要日本同51年未到场的其余同盟成员国完成剩下的和约部分。这点上,49个同盟成员国在51年的和会上比你的认识清楚,就是同盟成员国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自然有不同时段的各个和平条约之间相呼应的地方。否则,谈不上是做为一个整体的同盟国和日本达成和平条约。(6)(Mafia godfather)请注意,上文中我所说到的中方实质上包含了2个中方,即有你要否认的ROC,也有是你认可的PRC,就看谁同日本签署和约,实际上日本也的确分别同2个中方都签订了和约。如果你会产生误解,那是你的问题。还有,你始终混淆一点,联合国2758号决议案只是决定联合国机构中代表China席位的代表问题,不要做扩张性的解读,不然你就别吹嘘什么所谓的法律素养。无论法理和实际上,联合国没有权利和能力决定,任何国家的存在和消失。联合国只能决定谁可以加入联合国这个组织。所谓的ROC被PRC被取代只在存在于联合国的组织。同样,就是PRC到1971年才进入联合国对代蒋介石政府对China席位的代表权。这和PRC在1949年实质上的独立建国相差22年,PRC是否在联合国眼里同样是流亡了22年,或1971年前PRC不存在?当然啦,要是按照你的没有和约面谈的论调,PRC到今天同样在流亡,因为PRC还没有从ROC手里拿到对中华大陆的领土主权,只是占领中华大陆而已。(7)还有从法理逻辑上说,放弃某个东西的同义词或含义就是放弃对那个东西的诉求权利。诉求权利可以存在于拥有中,也存在于争取拥有的过程中。日本放弃某个领土的要求,可以是放弃前还在其控制下的,也可以是放弃前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就如钓鱼岛、藏南地区之类的领土争端一回事,很多国家不放弃某个领土,和那块领土是否在谁的主权控制下是两回事。就是不在某个国家的主权下,它可以不放弃对那个领土的诉求。中日和约和旧金山和约的日本的放弃,就发生在其对不再在其控制下的领土的诉求。(8)还有,即便按照你先前的理论,在日本没有和ROC签署中日和约前明文转让前,台湾仍然是日本的领土,也就是说当时仍然规辖于日本的台、彭居民并不拥有台、澎的主权,而是日本拥有。即便中日和约的确不算明文将台、彭转让给ROC。但只要日本放弃了对台、彭的权利,台澎就变无主地。何谓无主地?‘无主地’这个词就是说,谁都不拥有,直到有人(国家或独立法人层面的)去占有为止。获得无主地需要他人许可吗?又有谁有权利指定无主地的归属?结论就是获得无主地的拥有权,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许可,谁先占归谁。也就是说ROC也有权获得任何一个无主地。台、彭在1945年就被同盟国成员的ROC占领。日本签约放弃后,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自然地立刻获得拥有的合法权利。而且,1945至1952年中日和约签署之间,没有当地人建立独立国家和同盟国成员ROC争夺台、彭的占领权。1952年中日和约签约,台、澎立刻变成无主地,ROC就立刻自动完成对无主地的拥有权。〖不对,依照您对旧金山和约的无比敬意,应当说在日本在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的领土要求时起,ROC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52年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9)中日和约签署至今,任何不愿意成为ROC国民的人回日本去了,留下来的台、澎居民和金门、马祖的居民一样都成为了ROC的国民。 这就是说,如果台、澎处于不属于ROC或其他国家了,那么任何ROC或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台、澎不就是非法居留了。(10)关于杜勒斯,他起草和约又如何?他发表那个言论时是正式作为所有同盟国的代表对台、澎地位问题发言吗?还是在于台、彭地区无关的场合表达的意见?就算一个宪法法院的法官,只要他不是在宪法法院的正式场合做正式表达,他在其他私下或非相关场合的表达都属于个人观点,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效力。希望您能清楚它们的差别。Mafia godfather在你夸耀你超过10年的法律素养之前,也许反思下是否合格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7:15 (UTC)
请提供海牙公约相关确切内容原文及出处
请Mafia godfather说明,你做这次内容删除编辑[6]中所称的“海牙公约(43条,45条,48条)明示军事占领并实施对占领区的维安及行政不代表领土主权交移。”理由的原文出处和内容。我看到的有关海牙公约之《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89年版本、1907年版本篇内,有43,45,48条,但是没有一条和领土主权移交与否有关的。这里类出:第四十三条 合法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既已落入占领者手中,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和安全并除非万不得已,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强迫被占领地居民向敌国宣誓效忠。;第四十八条 占领者在占领地内征收为其国家利益而确定的税捐、费用等,应尽可能按照现行征收规则和分配办法。占领者并因此有义务提供合法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占领地所需的行政费用。你是记不清楚,还是瞎编理由搞编辑战啊?此外,干吗把原来编辑中谈到中日和约的内容给删除?你要强调旧金山和平条约也不能否认中日和约的存在吧?—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29日 (六) 21:31 (UTC)
- 看到以上见解,我有点啼笑皆非,你绝对没有相关学术背景,我真的不认为你有资格来搞编辑战。若没有,请找个教授向他请益,谢谢。我把台北条约删除是因为金马本来就是中国领土,跟台北条约无关,日本放弃的台澎领土也不包括金马。--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01:12 (UTC)
- 在你嘲弄别人之前,还是检讨下你的逻辑是否出了问题?相关内容见上面段落。此外,[中日和约]]的全文是日本认同中华民国对当时签约时(1952)所拥有领土的领土主权。英文版本摘录:.....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6:52 (UTC)
- 认同中华民国主权?!?!你是怎么翻的啊?!这只是说日本在此和约所签署的承诺将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目前与未来所控制的领土。这可用于像金马一样的国土或如台湾的国外占领区。这里强调的是控制,而非拥有。若真如此,那日本不会今天坚持日本只放弃台湾主权并没有表明其归属的立场。照你说这白纸黑字的,能错吗?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怎么吹嘘完法学素养,又要替所有国际文字代言?呵呵,搞得好象你是旧金山和约的撰写人似的,你不会是杜勒斯的女秘书吧?还日本日本的,你这号的不是声称过,在中日和约时,日本强调过他们已无处分台、澎的主权的权限,这么现在又说有所谓的主权啦?你先让现在的日本人和52年的日本人学会说相同的语言再来胡扯。要讲主权要求,很多中国人对目前的所谓的日本现有国土都有领土要求。赶快去给日本传个话,世界上唯一合法的中国,让日本立刻归还一切现有占据着的领土,所给定日本国民的居住期限到了。—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2 (UTC)
- 认同中华民国主权?!?!你是怎么翻的啊?!这只是说日本在此和约所签署的承诺将适用于中华民国政府目前与未来所控制的领土。这可用于像金马一样的国土或如台湾的国外占领区。这里强调的是控制,而非拥有。若真如此,那日本不会今天坚持日本只放弃台湾主权并没有表明其归属的立场。照你说这白纸黑字的,能错吗? --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2 (UTC)
- 在你嘲弄别人之前,还是检讨下你的逻辑是否出了问题?相关内容见上面段落。此外,[中日和约]]的全文是日本认同中华民国对当时签约时(1952)所拥有领土的领土主权。英文版本摘录:.....In regard to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igned this day,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on behalf of my Government, to the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us that the terms of the present Treaty shall, in respe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be applicable to all the territories which are now, or which may hereafter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its Government....—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0日 (日) 16:52 (UTC)
在流亡政府讨论过程中,得到ROC获得台、澎的领土拥有权的法理依据
今天2010年5月31日UTC 6:00多时。通过近两日,针对中、英版本的wikipedia的流亡政府条目中,中华民国是否是流亡政府的法理激辩中。突然发现依照很多主张台湾独立的绿营人士强调的主权归属必须通过和约达成的法理,推导出中华民国拥有台、澎领土的结论。即:
如果日本放弃台、澎的领土。台、澎就变成无主地。无主地就是谁都可以取得。不过,由于日本放弃了台、澎,作为当时仍然算是日本国民的台、澎居民自然受到其国家承诺的连带制约,也自然会变成了,台、澎岛上的外国人。作为二战同盟成员国的中华民国(ROC)自1945年就收复台湾,在台湾独立主张的人士眼里,那只是中华民国对台湾实施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在1951年和49个同盟成员国达成旧金山和约,申明放弃对台、澎等多个领土要求。52年4月和约生效之日,台、澎立即成为无主地 (terra nullius),作为对台、澎实施军事占领的ROC也就立刻获得了对这些无主地的拥有权。这和1951年那些生活在台、澎,由于没有中日和约仍然是日本国民的所有台、澎居民无关。因为此时,他们可以说是生活在ROC领土上的外国人(仍为日本国籍)。1952年,中华民国和日本在台北签署的中日和约解决了对他们的安置方案,就是或者去日本,或则留下转成为ROC国民。 |
详细内容都在“流亡政府”中文条目的讨论版‘中华民国1949年后只是丧失部分领土’的段落中。相关内容编辑见 2010年5月30日 16:52(UTC)至2010年5月31日 06:14 (UTC)相关讨论版的编辑纪录。
关于无主地 (terra nullius)的备注:New Jersey v. New York, 523 US 767 (1998) US Supreme Court,26 May 1998
“Even as to terra nullius, like a volcanic island or territory abandoned by its former sovereign, a claimant by right as against all others has more to do than planting a flag or rearing a monument.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e most generous settled view has been that discovery accompanied by symbolic acts give no more than "an inchoate title, an option, as against other states, to consolidate the first steps by proceeding to effective occupatio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8 I.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46 (4th ed.1990); see also 1 C. Hyde, International Law 329 (rev.2d ed.1945); 1 L. Oppenheim International Law §§222-223, pp. 439-441 (H. Lauterpacht 5th ed.1937); Hall 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 at 102-103; 1 J. Moore, International Law 258 (1906); R. Phillimore, International Law 273 (2d ed. 1871); 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
—SH9002 (留言) 2010年5月31日 (一) 07:53 (UTC)
- 请细读有关无主地的法律概念,我上面有解释了。不要读一点皮毛就来班门弄斧。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看你所引用的E. Vattel, Law of Nations, §208, p. 99 (J. Chitty 6th Am. ed. 1844). 不要连看都没看过就引用.--Mafia godfather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3:07 (UTC)
- 你给的就算解释?你是无主地吗?叫别人不要班门弄斧,就是说班门弄斧是你独一家喽。行啊,您找地玩去吧。—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07:16 (UTC)
争议地方
(1)很多人都用联合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点来反驳中华民国不是流亡政府.但中华民国本身并未加入联合国也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给统一.所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联合国的观点并不能使用在中华民国上.这是我的第一个反驳中华民国等于流亡政府的观点.
(2)再来中华民国本身已经在台湾统治超过六十年并且已经日本已经放弃台湾了.当时台湾人是属于日本人所以可以选择回日本或是留下来给中华民国统治.顾根本没有中华民国流不流亡的问题--旻月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0:56 (UTC)
- 他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什么地方是否真的有争议根本不重要。只要符合他们目的的统统断章取义,挑能给自己目的服务的用,对己不利的内容全当不纯在。没有理性和逻辑可言。就如一个走头陌路的赌徒,就是自己的妻女房子统统可以给人做抵押,只要能换来赌场上的快感。—SH9002 (留言) 2010年6月2日 (三) 21:27 (UTC)
难道这么一篇文章还不应该加POV吗?
Ri green (留言) 2010年6月8日 (二) 14:28 (UTC)
- 根据阁下建议,已于在 2010年6月12日补充了相关质疑标志。在在 2010年6月30日 (三) 09点(UTC)左右 Wasami007就讨论页内容作修改性编辑,消除了争议性问题后,本人于在 2010年7月16日 (五) 12:19(UTC)去掉了6月12日所补充之质疑标志。--SH9002 (留言) 2010年7月16日 (五) 14:53 (UTC)
又有人把中华民国改回流亡政府了
前面辩论过中华民国是偏安 不是流亡了...? --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5日 (六) 10:27 (UTC)
原谅我把中华民国删除 台湾在二战结束后已经回归中华民国 所以中华民国虽丧失大陆地区 但仍有台湾地区 仍未流亡 前面讨论很清楚--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04:48 (UTC)
另外 闲聊 我觉得 台湾的国家方向目前有几个选项与结果
1. 否认中华民国存在台湾 台湾仍未有国家 中华民国流亡台湾
中共一贯主张就是台湾二战后已经回归中国 中华民国已经灭亡
加上中华民国合法性被台湾人质疑 所以台湾最后会变成真的法理上没国家的地区
也因此中共把军队开上台湾的合法性大增 届时中共军队会在台湾成立国家前开入台湾
1.1. 台湾反抗军打赢中共入侵军队 台湾正式成为独立国家
1.2. 中共政权瓦解 台湾正式独立
1.3. 台湾永远的正式变成中共的一部分
2. 承认中华民国合理治理台湾
中共会继续在国际上打压中华民国空间 且把两岸关系定调为中国国内问题 利用和平统一的方式来对中华民国进行统战
2.1. 中共政权瓦解 中华民国回到中国
2.2. 中共政权瓦解 中华民国放弃大陆领土独立为一个新国家
2.3. 台湾永远的正式变成中共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 结果有三个 中共入侵台湾 中共瓦解 台湾自愿成为中共一部分
我觉得 一代价太大 又不希望三 只剩下二 所以最好方法是 承认中华民国政府 维持现状
--Wowo0601(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05:31 (UTC)
请协助确认中华民国是否为流亡政府
根据现有的资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打败了日本,拥有了台湾的“主要占领权”。接著发生的事情有两种说法:
- 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命令蒋介石到台湾接受日本投降。由于只是去台湾接受日本投降,不是接收或统治台湾,蒋介石及其军队必须在三个月内撤出台湾,否则即属于非法占领。然而蒋介石自行向台湾居民宣称他是来接收和统治台湾。
- 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命令蒋介石以“军事占领”的形式暂时代管台湾和越南。由于国际法规定“军事占领不移转主权”(是故,以色列占领加萨走廊三十八年后,仍不能主张对当地有主权,所以在国际法的规定中自动撤离),所以蒋介石并未拥有台湾的主权。
无论根据以上两种说法中的哪一种,台湾都不是蒋介石或其军队所拥有,所以中华民国属于流亡政府。请协助确认。 --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7日 (一) 07:02 (UTC)
关于上述资料,请问有没有用户想提出其他见解?如果没有,条目中将新增中华民国为流亡政府。--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8日 (二) 17:53 (UTC)
对于现今仍滞留于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否为当初那一个建立于中国大陆、而后不了了之的中华民国的合法延续,还存在著极大争议,因此其是否有资格被称作“流亡政府”都还是个大问题。有鉴于此,在下对于以上请求协助确认的要求,先暂时搁置并加上删除线。等待前述问题厘清之后,再决定是否要继续编辑此条目。--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0月29日 (三) 07:01 (UTC)
(!)意见:
1. 中华民国政府只是依照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在1945年9月2日受降仪式上对日本所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而代表同盟国受降与接管台湾澎湖和北越,并未获得任何对上述区域之主权。中华民国从1911/2建立至1945年日本投降均与台湾澎湖和北越毫无关系,中华民国无从取得本来就不属该国的领土,除非依国际法之条约或和约。而所谓的开罗宣言最后并未化为真实的国际条约或和约,且日本已无权于放弃台澎后再于1952年台北和约中对台澎归属作任何表示。
2. 所谓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或之后的台湾省政府,与卢汉在北越维持一段浅薄统治的性质差不了多少,即使中华民国政府颁了这个命令、那个命令,在国际法上基本并无因而取得主权之效力。目前并不存在公认与《旧金山和约》效力相当之国际法准据清楚议定台湾领土之处分。
3. 但中华民国可被假设为拥有金门、马祖主权,1912-1937与1945之后(两地于二战时期皆曾经历日本统治)。所以中华民国自1945年后即合法存留于金马迄今。
4. 蒋中正于1950年所谓的“复行视事”与当时的宪法规定等完全不符,逻辑与程序都不对,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之毒树毒果,自属非法。国民大会于1948.3至1954.2年间并未集会,亦无法定足额之二分之一代表。行政、立法;政权、治权俱非合法,其所为任何决定在法理上亦属自始无效。
5. 这种国家续存、但政权非法的状况直到1991/1992年国会全面改选、1996年总统由公民直选后才获得自决的正当性,这正是九六共识的基础。
6. 所以,中华民国并未亡国,但1996年前仅合法存在于金马,因此在金马尚非流亡政府,但同时未获主权地占领台湾,并视台北市为首都。以此资格继续保持联合国会员身分并非完全说不通。
7. 以中华民国为名之台湾政府直至1996年才正当合法地产生。
7. 尚待台湾人民做的就是透过各项选举和公民投票表达意志、制订新宪、正名为台湾,以符实况。
8. 但在维基百科,你只能记录有可靠来源的说法。而目前的中华民国一词是台湾的正式国号,这是混乱的折衷。在该国号下,尽量剔除名实不符之成分是现在能做的。务实地前进!
-- WildCursive(留言) 2014年11月10日 (一) 10:01 (UTC)
经过在Talk:中华民国讨论页中的讨论,基本上已可确定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创立于中国大陆的中华民国的合法延续,并且为“流亡政府”无误。关于这点,若任何有志之士尚有疑义,敬请提出讨论。若未有疑义,条目中将于地方政府一节中加入“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同时创建新条目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接著对中华民国、台湾,以及其他更多与中华民国相关的人、事、物等条目进行重大修改。--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1月13日 (四) 15:33 (UTC)
加入英文版的“据称为流亡政府”一节
在下将翻译并加入英文版的Current government claimed of being a "government-in-exile"一节。照理说应该不会有用户反对加入这一节,不过在下还是在此通知一声。
然而,其中关于中华民国政府的最后部份“By contrast, this theory is not accepted by those who view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as having been, and been legitimately, return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end of the war. Bo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hold the latter view.”有点问题,在下从未看过任何资料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台湾主权已在二战后合法地归还给中华民国”,因此在下将不会翻译这种内容,并会找机会更正英文版的部份。--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05:09 (UTC)
- 那么请速翻译。我也准备加点英文版的内容。--AsharaDayne(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10:51 (UTC)
- 已翻译并加入。--Matt Smith(留言) 2014年12月28日 (日) 13:39 (UTC)
各位翻译英文版内容时请注意
英文版内容也不完善,重复、矛盾的地方不少。--AsharaDayne(留言) 2014年12月30日 (二) 09:35 (UTC)
锡金流亡政府
请问各位维基人,锡金流亡政府属于本页面所述的流亡政府吗?—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Zzhtju(对话|贡献)于2019年5月5日 (日) 16:29 (UTC)加入。
整理观点(个人愚见)
台湾独立派立场:根据台湾主权未定状况,台湾主权于1952年旧金山和约中由继承大日本帝国所有领土、殖民地合乎法理治理的日本国(1947~,和平宪法生效时)明确黑纸白字放弃继承,但亦未指定哪一个国家/政权/政府应当合法的继承,故依据所谓民族自决原则[[7]],台湾的主权属于台湾人民,故台湾应当:(三选一)
1.接受美军军事占领
2.回归日本殖民统治
3.独立成立台湾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Taiwan)
统一派立场:根据1952年旧金山和约,日本政府已放弃台湾岛、澎湖列岛之所有权,故成为"无主地",那么第一顺位于日本政府、军队撤收后进入台澎列岛并实行实际统治者(中华民国政府),是为统治台湾的唯一合法政府。
红色统派尚需附注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观念(可参照百度百科上描述的中华民国国军等相关于中华民国之条目),中华民国业已灭亡,其亡于1949年,乃是基于其统治之首都以离开其原定首都(南京)(类似日本的想法);故根据继承国家的国际条约规范,合法领有台、澎、金、马等列岛之原中华民国疆域,亦继承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知道各位有没有发现?大家争论的都是台湾岛,甚至是加上澎湖列岛的争议,金门马祖两岛反而出现了共识:从头到尾都是中国的,不管是"哪个中国"。
顺序流程稍微举例金门,用以描述一下自1911年以来金门的主权异动:[[8]]
1.1910年,属大清帝国福建泉州府同安县
2.1911年,武昌革命,大清帝国灭亡,所有主权归继承国中华民国拥有。
3.1933年,闽变,国民革命军第十九路军成立中华共和国,金门设置为泉海省。
4.1934年,中华共和国灭亡。
5.1937年,中日战争时期日军占领金门,金门县政府迁至大嶝乡上租借民房办公。
6.1945年,中日战争中国胜利,中华民国福建省金门县政府迁回原址办公。
7.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国政府移动至台湾办公;8月17日福建省省会福州市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克,中华民国福建省政府随中华民国国军迁移至金门
其后多次变更治理区划、方式,包括军管、战地政务、解严、恢复编制、并于2019年元旦将福建省政府实质裁撤,仅留省主席一职。
但是其中自1945年以来金门就从来没有从中华民国手中离开过吧???
现实中的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自1955年大陈岛撤退后,浙江省政府建制彻底撤销后,即使除去东沙、太平岛、台湾岛、澎湖列岛,尚有金门、马祖两处是真正并非于[公元1894年~1945年]之间,正式脱离"世界公认的中国"法理上的统治,故本人认为,中华民国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流亡政府,最多只能算残存国家。毕竟,于金门、马祖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并没有成功的达到领土彻底取得,而仍然是由中华民国政府及中华民国国军所控制,中日战争时期最多仅发生大日本帝国军队占领,但并未真正产生双方协同承认的领土让渡,中华民国尚留有大陆时期合法疆域之其中一小部分,因此,那怕这一小部分再小,中华民国仍然有达到"拥有领土与主权"的部分,仍然算是一个主权国家,只是这个国家,目前的状况是大部分的领土都处于争议。
基于上述,本人认为中华民国在条目中应当列为"残存国家"而非"流亡国家"。
至于你们要争"台湾人民自决独立"、"回归日本"、"美军占领"、"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还是"一国两制解放台湾",这个部分就见仁见智了,毕竟这里是维基,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但,还是希望不要老是出现辱骂他人、引导风向之类的就好。
在这个条目,我只打算陈述"为什么中华民国是残存国家而不是流亡国家或正常国家",并不打算讨论"台湾到底属不属于中国"这个问题。希望不会引战啰。便当领取者(留言) 2019年10月12日 (六) 21:50 (UTC)
- 国际法上没有“某地主权属于某地人民”之说,那是以讹传讹的。台湾独立派显然是要独立,故“接受美军军事占领”或“回归日本殖民统治”不会是他们主张的选项。
- 统一派误解了无主地的概念。敝人在此不赘述。
- 依敝人所见所闻,“法理建国派”一直都很清楚地区分“台澎”和“金马”。只有“制宪正名派”才把台澎金马混为一谈。
- 所谓的“流亡政府”只是简短的称呼,较完整的称呼是“X国流亡政府”。从目前的国际形势来看,ROC肯定不是流亡政府,因为主流国际社会都不承认ROC代表中国,所以ROC自然不是“中国流亡政府”。残存国家的问题也是同理可推。敝人不反对从条目中移除ROC。--Matt Smith(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02:14 (UTC)
其实我就是在等待共识的出现.....但是就是怕说主张台湾独立---不管是哪个方向---都为了种种原因,必须将中华民国政府称之为流亡政府。根据你们前面在讨论页的激斗,我得出的结论是,在海牙公约哩,并没有规定敌国不能把自己的中央政府设置在敌对国家的占领地底下,那怕是军事占领,或是所谓的"非法占领"。但是按照维基主条目编辑的方式,我的推论是,流亡政府与残存国家最大的差异,就是有没有现时实质统治的领土。我知道历史是主观的,我也不求大家可以在统独求得共识(太困难),但单就这两个条目,相信各位按照道理而言,应该是没有反对"中华民国是残存国家而非流亡政府"的理由吧...?
最多会有问题的是红统派,因为在他们的认知中,1949年中华民国即已告灭亡,剩下的是"台湾地区割据政权",但是连金门马祖都没有成功拿下,治权、主权仍然在中华民国手里,因此根本不能算是流亡政府.....
看阁下应该是独派有志之士,希望能与您的队友沟通一下,而不是自己认为是什么就是什么。现在不管统派独派,都常常出现这种人,把百科全书当成政治作战的绝佳地点,这不是好现象。
如果没有太多异议,我可能会在近期于此条目中删除中华民国。
便当领取者(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3:06 (UTC)
- 主张独立只须主张台湾不属于ROC即可,不一定要将ROC视为流亡政府。“ROC是什么”是另一个话题。
- “残存国家”只是简短的称呼,较完整的称呼是“残存的X国”。由于主流国际社会都不承认ROC代表中国,所以ROC自然不是“残存的中国”,也就是说ROC不符合残存国家的资格、不是残存国家。
- 敝人没有主张台独,但敝人也不反对该运动。对于阁下想将条目中的ROC删除,敝人没有意见。--Matt Smith(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4: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