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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国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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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国家化,是一个军事政治学领域的主张,即军队或军事武装不得听命于政治人物之指挥。理论上,军队不专属于个人,且无政党派系分别,而是为一之全体人民所拥有、并只听命于全体人民的指挥;任何政党团体或个人无权代为调遣。使全国军事武装皆由国家的编组,尊重军令与政令的分立,此亦是维持国家安定的关键基础。[1]另一方面,军队国家化也能视为是否为民主国家的判断指标之一。军队国家化对立面是党指挥枪先军政治军国主义

军队国家化的实质是军事武装不得归任何党派或私人团体所有,以用于暴力干涉和影响政治势态的工具,即任何人不得私自以武装暴力保卫或推翻政党或政权;军人的职责仅为保卫国家,并直接服从于全体国民。任何缺乏全体民众之直接有效授权和指挥、而听命于单一个人或团体的军事武装皆违背“军队国家化”之理念和范畴。

概述

在当代,军队应当受国家还是政党控制是少数国家独有的问题。当代各国的军队绝大多数,至少在名义上是属于国家而非党派的,因此在多数国家对于军队控制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国防政策(包括军队)是否应由文人政府控制,与文人政府控制国防相对立的则是由职业军人控制国防,包括由职业军人总体控制政府的军政府。

军队国家化的实质是军人不得干政,武器不得成为党派或私人干涉和影响国内政治的工具,即不得公器私用,以武力保卫政党或政权,军队内部应团结不受个人指挥;军人的职责仅为对外保卫国家,对内服务全体国民。

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军人亦是一项身分特殊的职业,他们的言论、行事都受到严密的规范。平时,军人可以用参与投票秘密的方式表达政治立场,但军队将坚守政治中立为原则,尽可能地避免干预政局[2];战时,军队需听命国家最高领导人指挥,捍卫国家领土与民众安全。因为,军队的一切作为乃是维护国家利益为优先,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与全国民众安全。所以,军队更不应该沦为某特定人士或政党派系所拥有,形成掌控内外政治局势变化的工具。

标准

如何衡量军队的国家化程度,即军队国家化的外延,争议较大。例如有观点认为执政党越过国家机关直接领导军队也应属于军队国家化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就是指军队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3],效忠国家、爱护人民[4],更有观点认为所有军人应脱离党籍[5]中国共产党在现今往往将军队国家化理解为“军队非党化”,并将两者同等批判[6]。但军队国家化的内涵则普遍指的是用于国防的且由全民供养的军队不得为内战和政争的工具,即不得利用枪杆子捍卫政权,以适应“公器公用”的原则[7]周恩来在1946年1月16日曾代表中共公布军队国家化的具体标准[8]

  1. 军队不属于个人。即军队不得为个人私有,成为私家军队。
  2. 军队不属于派系。即军队不得成为派系政争的筹码。
  3. 军队不属于地方。即军队不属于地方军阀,成为地方割据的资本。
  4. 军队不属于政党。即军队不得为党军,任何政党不得在军队中有公开或秘密之活动[9]
  5. 军队属于国家。即军队应由代表国家的民主政权的机构来统帅。

与民主政治

由于规定政党退出军队,军人不得干政,从而防止了暴力引起的非法(即非经选举罢免等正规程序)政权更迭。因此军队国家化通常作为衡量民主国家的重要指标,并在根本上维护民主制度的和平与稳定。较为激进的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应当为国家走向民主政治的前提,而也有观点认为军队国家化是国家民主化的自然结果。

军队国家化究竟属于政治观点范畴还是属于事实确认范畴同样有争议。中共及同情中共人士认为军队国家化属于政治观点范畴,并将其视为西化分化中国的阴谋加以抵制和批驳[10],而持军队国家化为一既成事实的人则认为军队国家化即是将本由国家出资供养的军队纳入国家管理的轨道,而国家的宪法对军队的任何规定都可以视为这种精神的体现和对军队属于国家之事实的法律确认,即任何涉及军队的宪法都只能是军队国家化的宪法。所以军队国家化并非政治观点,因此也并无反驳的意义[11]

中国大陆

1945年国民政府与中共通过重庆谈判达成的双十协定明确规定了军队国家化

中国最早的军队国家化努力始于清朝末年。在清朝中期的内战暴露传统八旗绿营军事力量的薄弱后,清朝的军事开始依仗由个别官员个人负责的类似私人军队的湘勇淮勇等乡勇。甲午战争惨败后,清朝编练新军,全国统一番号,并仿效西方国家军队模式建立军队等级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北洋军奉袁世凯令镇压中华革命党人。在北洋军阀的胁迫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将临时大总统职务移交袁世凯,由此开始了北洋政府时期。在这个时期,军人禁止入党,军队内部禁止党派活动。但是在此期间,实际上全国的军队大多由军阀个人控制及负责,各地军阀混战时断时续,出现了各地军阀相继攻入北京,控制北京政权的军人干政场面。军队国家化的努力最终以北洋军阀出现,各地军阀拥兵自重而告终。

与此相呼应的是广东的孙中山苏联影响,建立中国国民党指挥下的党军即国民革命军。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并于1928年统一全国,结束了全国混战的局面,但也开创了军队党化的先例。1927年,中国共产党也创建了自己的军队。相对于国民党而言,共产党通过三湾改编,把党支部建立在连上,从而更加严密地控制军队。国共两党的军队在1927年至1936年开始了长达十年的内战,最终以共产党将军队改编为国民革命军暂告一段落。1937年,国共两党开始第二次合作,一同抗日。1941年10月10日,梁漱溟在《光明报》上刊登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成立宣言》和《对时局主张纲领》。在《成立宣言》中他认为当时中国的中心问题是国家的统一,要实现国家统一,“必须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12]

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人民不希望国家重现内战,因而存在很多军队国家化的呼声[注 1]。作为宪政的基本要素,军队国家化一直是信奉三民主义并致力于建设宪政国家的国民政府所无法回避的目标。实力尚为弱势的共产党出于统一战线的需要,也宣称支持实现军队国家化。10月,国共两党最高领袖在重庆达成了双十协定,协定明确把军队国家化作为共同目标。1946年1月,国共两党及民主同盟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代表周恩来作了关于军队国家化的报告[13],该报告详细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军队国家化的观点。要点如下:第一,军队国家化与政治民主化应当同时进行。第二,军队属于人民。第三,关于军队国家化实现的若干步骤,其中包括“军党分开”,“军队不应属于党,应属于国家”,“过去是党国,不必再说,今后政府改组,就应把军党分开”[14]中国民主同盟也与此同时提出了军队国家化的议案,明确要求“全国所有军队应即脱离任何党派关系,而归属于国家”。随后国民党,共产党及民主党派签署了《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决议中《和平建国纲领》第三条即明定“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而决议案之军事问题案更明定“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1946年2月,国共达成整军协定,计划将共军整编为国军,但因第二次国共内战爆发而未能执行。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重申了政协决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军队应国家化、军队超出政党的原则:“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第一百三十八条)与“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第一百三十九条)基于此,1947年国民政府作为看守政府进行行宪准备时,依照宪法规定与政协决议之军队国家化程序,废除了抗战时期设置的国防委员会,并将国军(此时其并非国民革命军简称)移交国防部指挥。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45年国民党即已取消了国军中的党务组织,虽然国民党中央委员仍有不少军人,但虽有党籍,却不做党的活动[15]。随后由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台湾戒严的形势,国民党在迁台后曾恢复国军的国民党党务组织,但终在总统蒋经国宣布解严,继任的总统李登辉废止动员戡乱之后彻底实现了军队国家化。

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大陆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自此,党拥有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即所谓党指挥枪,军队国家化的提法成为“敌对势力全盘西化,分化中国”的手段,该说法至今仍未改变[16]。然而宪法非党法,在宪法层面上如何授权共产党越过国家机构直接占有国家供养的军队却难以入手。

起初,中国共产党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规定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这样将意味着党既无法直接越过国家机关,也无法成立一个军事委员会以国家名义领导军队。因此1954年宪法版本是中共执政以来的最接近军队国家化的宪法版本,但也是将中共直接领导军队的行为最大限度置于违宪状态的版本。为解决此违宪问题,在1975年和1978年重新制定宪法时,废除了国家主席的职务,并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这种说法被质疑为混淆党政[来源请求],公器党有,违背宪法原则,使得宪法成为了党规。

因此1982年宪法规定了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在名义上完成了公器公有的宪法原则。在操作上为确保党对军队的领导,该委员会与另外一个无法律地位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人员组成完全等同,使之具有了国家的名义而合乎宪法[17],两者通常对外统称中央军委回避属性,以同时适应宪法与《中国共产党章程[注 2]。因此,仅在名义上象征军队国家化。

实际上,和中国共产党的初期宣传不同,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不听从于除共产党一党专政以外的中国中央政府(如中华民国政府)。共产党把军队对党的忠诚至于首位,在忠于国家之上[18]党指挥枪,或提出“用枪杆子巩固政权,捍卫社会主义江山”[19],反对军队国家化[注 3][失效链接][20][21]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

1982年,中华民国在落实军队国家化之前,立法委员若在立法院删除国防部预算,国民党籍的立法委员可能之后就不受提名,也有立法委员家中电话遭到恐吓电话骚扰。[22]

军政与军令二元化指的是总统下令给参谋总长,参谋总长直接下命令于军队,但立法院无从监督军令系统与军队;因此在国防法第8条规定“总统行使统帅权指挥军队,直接责成国防部长,由部长命令参谋总长指挥执行之”,参谋总长从总统的军事幕僚长改变为国防部长麾下的军事幕僚长(地位相当于国防部副部长),并且由行政体系最高民选首长:总统下达军事命令给国防部长,国防部长再经由参谋总长下令于军队,此为文人(民意)领军及军政军令一元(民意)化。[23]

1998年9月30日,中华民国空军一级上将唐飞首次以参谋总长身份赴立法院国防委员会接受质询,落实军政与军令一元化。

在立法委员的要求下,对中华民国前总统李登辉建言将军队中的五大信念“主义、领袖、国家、责任、荣誉”修改为三大信念“国家、责任、荣誉”,避免军队受单一主义或领袖影响,回归“国家、责任、荣誉”三大信念的军队国家化基础,这项转换过程经历李登辉时期、立法院通过国防法和国防部组织法二法以及陈水扁要求下终于在2007年国军顺利修改五大信念为三大信念,国军依归的是宪法第138条“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以及宪法第139条“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工具”,贯彻中华民国国军“军队国家化”与“行政中立”立场。[24][25][26]

军队国家化是中华民国宪政民主的基础,宪政民主也被视为国家唯一的生路。在李登辉总统任职期间,立法院于2000年1月15日三读通过,并于200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防法”与“国防部组织法”二法确立了中华民国军队国家化、军政军令一元化、文人领军、联战机制的精神与方向。在2000年台澎金马首次政党轮替时,中华民国国军参谋总长汤曜明陆军一级上将发表声明,明确主张“国军的立场与使命”服从民主政治选举出的国家领袖与保卫国家安全等立场,被视为中华民国军队国家化的实质确立。

立法院完成国防部组织法修订,可以实质审查国防部预算,在军队内部管理上确立军事将领的任期与轮调制度,让军队人事超越党派因素等改革,也是落实军队国家化的方法。[27]

争议

  • 中华民国陆军官校校歌:立法委员刘世芳蔡适应吕孙绫林昶佐委员都曾提出中华民国陆军官校校歌的“党”旗飞舞需要改为“国”旗飞舞,才是体现军队国家化的精神;接受质询的国防部长严德发以尊重历史与传统传承为由拒绝;立法委员并提出政治大学校歌保留原校歌歌词,另增订新校歌方式请陆军官校修改为符合军队国家化之校歌。[28][29][30][31][32]
  • 三军仪队戍卫两蒋陵寝属于威权时期之统治象征,为落实军队国家化,立法委员林昶佐、吕孙绫、王定宇等人提出国军应尽速撤出两蒋陵寝,拨交给当地政府管理。[31]

争论

在大部分国家,军队国家化被写入宪法,并成为信条;在少数国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队国家化议题仍然属于敏感话题。对于此问题,这些国家的政府和民间的观点存在分歧。

支持方观点

一些国家的民主运动人士和1946年的中国共产党持有军队国家化观点[33][34],支持军队国家化观点如下[35][36][37][38]

  • 军队给养来自国库税金,而非自党库资产支持。因此军队自然应该先属于国家与人民。
  • 军人服兵役乃是依据宪法“公民有服兵役义务”条款之规定,乃是参加国防军而非党卫军,属于国家行为,而非党派行为。“青年参军是基于作为公民的义务和国法的强制,并非是基于对某党主张的向往和信仰,以国家的名义征兵加入的却是党军,这是以公谋私,是非法占有。”[39]
  • 军队国家化往往为宪法所明定或间接规定,例如“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或武装力量的职责在于“保卫祖国”,而并非保卫政党。因此反对军队国家化属于违宪行为。
  • 民主社会的政党应以人民的选票来保卫执政地位,而非以枪杆子手段控制百姓。
  • 党指挥枪在操作上往往成为枪指挥党,而酿成政变甚至是演变出军政府的风险。

反对方观点

一些国家的执政党反对军队国家化。中国共产党在1946年重庆谈判期间曾明确支持军队国家化,并签署了废除党军的整军协定,但在这之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今均改口反对军队国家化,并把军队国家化与“军队非党化”同等批判[40][41]

目前,中国共产党对在中国进行军队国家化的批判理由包括[42]

  • 中国没有实施多党制而是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不存在执政党的更迭,也就不存在军队脱离共产党而实施国家化的必要;
  • 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全体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因此中国不必进行军队国家化,党的军队也算是国家与人民的军队;
  • 军队国家化是资产阶级政党瓦解无产阶级政党力量的手段之一;
  • 削弱甚至取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将为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损失;
  • 会扰乱人们的思想,不利于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

国家规范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均对军队的管辖归属有直接或间接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军人超出政治的原则,还有一些国家则仅就军队的管辖权进行规范。

中华民国

依中华民国宪法须超出党派之公职人员
类别 宪法规定 对应条文
法官 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 §80
考试委员 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 §88
监察委员 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 增§7V
国军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党派关系以外 §138

1946年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章,将国民革命军编入中华民国中央政府统领的“全国陆海空军”,军队开始实行军队国家化, 改称 “中华民国国军”。然因国共内战的爆发,中华民国政府迁往台湾以后,军队国家化的步伐只能部分落实。

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实行解严后,随著多元社会和政党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过去党军关系的运作机制逐渐调整,并开始不断要求落实军队国家化,军方的角色也在退出军队后已从涉及政治逐渐转到国家化的军队。[43]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8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 《中华民国宪法》第139条规定:“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 《国防法》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服膺宪法,效忠国家,爱护人民,克尽职责,以确保国家安全”。
  • 《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依法保持政治中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党指挥枪”的指导原则,直接领导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首的中国武装力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临时性宪法文件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即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和人民警察,是属于人民的武力。其任务为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44]该纲领多次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队”,并明确了由中央人民政府统帅军队的原则。1954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并设立国防委员会作为军队领导机构。该委员会与当时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存,从而引发了管辖问题争议(例如1958年粟裕曾就国防部和军委参谋部的关系问题咨询苏联方面[45])。1975年和1978年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有当时作为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之规定,故这两部宪法均明确肯定党领导军队,而排斥军队国家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于1982年,在宪法制定期间,中共曾讨论过如何将军队纳入宪法而不排斥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最终决定设置两个军委,即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军委[46]。该宪法对军队有以下的规定[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有评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未能明确写出“军队国家化”,但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之规定从程序上已经规定了军队统帅应由国家机关而非政党选举产生,且其法律条文并未排除全国人大选举中国共产党外其他政党人员或无党派人士统帅军队之可能,故该宪法名义上具备军队国家化的形式。[48]

与之相对的,则是1997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49]

  •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
  •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的第十九条与宪法的第九十三条分别规定两个不同的机构/组织领导武装力量。实际操作上,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拥有最高军事指挥权[注 4]

德国

鉴于纳粹德国时期,纳粹党私设冲锋队党卫军的教训,《德国基本法》对德国联邦国防军归属有严格规定:

  • 第60条 任命,赦免,豁免
  1. 联邦总统任免联邦法官、联邦公务员、军官和下级军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87a条 军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
  1. 联邦为防御而建立军队。预算计划中须载明军队的数量及其组织规模的基本情况。
  2. 除用于防御外,军队只有在本基本法明确准许时,方能投入使用。
  3. 在防御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军队在履行其防御任务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保护平民财产、执行交通管制。此外,在防御状态和紧急状态下,军队可受委托承担保护平民财产的任务,以支援警察的行动;届时,军队与主管机关进行合作。
  4. 具备第91条第2款所指的前提条件,且警察和联邦边防部队力量不足时,为抵御有关对联邦或州的生存和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构成的紧迫危险时,联邦政府可动用军队支援警察和联邦边防部队以保护平民财产和平息有组织的军事武装叛乱。如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要求停止动用军队,则应于停止使用。
  • 第87b条 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
  1. 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由联邦行政机关和其下属机构进行。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武装部队的人事任务和直接充实军需的任务。救济残废军人和营建工程的任务,只有依照联邦参议院批准的联邦法律,方可交予联邦国防军的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此外,凡授权联邦国防军行政管理机构干涉第三人权利的法律也需经联邦参议院的批准;但有关人事方面的法律除外。
  2. 此外,有关国防的联邦法律,包括征兵和民防的联邦法律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规定全部或部分由联邦行政机构及其下属机构自行执行,或由联邦委托各州执行。如此项法律由联邦委托各州执行,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可规定把根据第85条属于联邦政府和联邦最高主管行政机关的职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联邦高级行政机关;与此同时,此类法律还可以规定,联邦高级行政机关在按照第85条第2款第1句颁布一般行政规定时,不需取得联邦参议院的批准。

法国

法国军队国家化历史悠久,故现行宪法并无特别章节规定法国军队之职权和行政管理。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

  • 第十三条:共和国总统任命国家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
  • 第十五条:共和国总统是军队的统帅。总统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 第二十条:政府掌管行政部门和武装力量。

苏联

苏俄红军创建之初,即为军队单位配备政委职务以强化党对军队的领导,但战后50年代朱可夫元帅发现此弊端,试图让苏军更为正规化、专业化,并建议取消政委,后被苏共中央列为他的主要罪状之一[51]。此后苏军虽未停止政党在军内的活动,但其军队国家属性较强,几乎不参与国内政治(除八一九事件)。1977年苏联最后一部宪法规定:

  • 第三十一条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是全民的事业。为保卫苏联人民的社会主义成就与和平劳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建立苏联武装力量,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苏联武装力量对人民的职责是可靠地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经常保持战斗准备以保证立即反击任何侵略者。
  •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证国家的安全和防御能力,给苏联武装力量提供一切必要的装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保证国家安全和加强国家防御能力的义务,由苏联立法规定之。
  • 第七十三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 (8)决定和平与战争的问题,捍卫主权,保卫苏联的国界和领土,组织国防,领导苏联武装力量;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 (14)组织苏联国防委员会和确定其成员,任免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指挥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苏联部长会议有权解决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按照宪法不包括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职权范围之内的一切国家管理问题。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5)对苏联武装力量的建设实行总的领导,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苏联的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苏联设有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和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法庭。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军事法庭审判员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人民陪审员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半。

参见

注释

  1. ^ 例如1945年8月24日,胡适自美国发电报给王世杰,请他面交毛泽东,要求废除党军
    胡适转毛泽东电报
    润之先生:顷见报载傅孟真兄转达吾兄问候胡适之之语,感念旧好,不胜驰念。前夜与董必武兄深谈,弟恳切陈述鄙见,以为中共领袖诸公今日宜审察世界形势,爱惜中国前途,努力忘却过去,瞻望将来,痛下决心,放弃武力,准备为中国建立一个不靠武装的第二大政党。公等若能有此决心,则国内十八年纠纷一朝解决,而公等廿余年之努力皆可不致因内战而完全销灭。试看美国开国之初,汤玛斯·杰佛逊十余年和平奋斗,其手创之民主党遂于第四届选举取得政权。又看英国工党五十年前仅得四万四千票,而和平奋斗之结果,今年得千二百万票,成为绝大多数党。此两事皆足供深思。中共今日已成第二大党,若能持之以耐心毅力,将来和平发展,前途未可限量。万不可以小不忍而自致毁灭。以上为与董君谈话要旨,今托王雪艇兄代为转告,用供考虑。胡适,八月二十四。
  2. ^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两个中央军委在法律层面并无关联,因此交接手续也完全不同。在交接过渡时期,会出现两个中央军委主席,而其中的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并非法律授权,因此其以军委主席身份活动并不合乎宪法,却实际掌握了军权。参见新华网
  3. ^ 大量见诸报端,例如《江泽民文选》第一卷,《求是》2007年7月16日,或者 http://www.duanzhou.gov.cn/new/news_view.asp?newsid=2565 “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坚决抵制“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
  4. ^ 依照党指挥枪原则,以中共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为优先,例如2012年11月23日,习近平出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后首次以军委主席的名义晋升解放军上将,当时的国家军委主席仍然是胡锦涛[50]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实行民主宪政 提高人民生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蒋中正主持国民党第六届二中全会开幕致演讲稿)
  2. ^ 许智伟:中华民国军队国家化 不会发生军事政变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7-09-29.,〈台湾之音
  3. ^ 这并非意味军人不可入党,但却意味军人不可进行政党活动,如台湾军方:严守中立不干政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参见:中华民国宪法,民国三十五年,国民大会秘书处编印
  5. ^ 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实现军队国家化并大量裁兵案,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
  6. ^ 坚决抵制“军队国家化”思想. [2009-05-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7. ^ 例如参见08宪章,08宪章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12-21.
  8. ^ 新华日报,1946年1月17日。周恩来在政协会议上关于军队国家化的发言。
  9. ^ 此说法也可见于经国共代表签字后的政协决议原文,参见《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10. ^ 解放军上将:坚决抵制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 2007-4-19 网易新闻[永久失效链接]
  11. ^ 郑永年:对中国军队国家化的一个体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2. ^ 王桧林. 中国现代史.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264. 
  13. ^ 1946年1月17日重庆《新华日报
  14. ^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第248页,重庆出版社,1989年
  15. ^ 历史文献社,《政协文献》,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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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毛泽东:我们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

    问:你赞成军队国家化,废止私人拥有军队么?

    答:我们完全赞成军队国家化与废止私人拥有军队,这两件事的共同前提还是国家民主化。通常所说的“共产党军队”按其实际乃是中国人民在战争中自愿组织起来而仅仅服务于保卫祖国的军队,这是一种新型的军队,与过去中国一切属于个人的旧式军队完全不同。它的民主性质为中国军队之真正国家化提供了可贵的经验,足为中国其他军队改进的参考。

    这是毛泽东对英国路透社驻重庆记者甘贝尔书面提出的十二个问题的答复。
    1945年9月27日《新华日报》第二版头条刊登,标题是《毛泽东同志答路透社记者 中国需要和平建国》。1945年10月8日,《解放日报》的头版头条以“本报重庆讯”的名义,用同样的标题全文转载这篇答问。哈尔滨东北书店1948年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也收录了这篇答问。
  34. ^ 参见 1946年1月17日 新华日报,重庆,政治协商会议上周恩来关于军队国家化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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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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