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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诉天下杂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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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诉天下杂志案,是台湾媒体史上第一个大众媒体业者控告同业的诉讼案件,起于1997年《自由时报》控告《天下杂志》,最后1999年《自由时报》败诉定谳

历史

1997年7月1日,《天下杂志》第194期的〈封面故事〉报导,台湾报业“传闻”《自由时报》赠阅率达30%[1]。《自由时报》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诉,控告《天下杂志》总编辑殷允芃、撰稿人刁曼蓬、撰稿人游常山涉嫌《中华民国刑法》“加重诽谤罪”。《自由时报》总编辑特别助理吴俊彦说,该报总编辑陈进荣及执行副社长俞国基曾经接受《天下杂志》专访,并针对该报赠阅率及赠阅数量作说明,但《天下杂志》并无引用,他怀疑《天下杂志》是因“早有定见”而不刊登该报的说明[2]

1998年1月中,台北地方法院召开本案辩论庭,《自由时报》董事长吴阿明说,《天下杂志》对《自由时报》内容的批评,《自由时报》当然会检讨;但说《自由时报》发行量有将近30%(将近30万份)为赠阅,是对他17年办报生涯与《自由时报》一千多位员工造成很大的伤害,请《天下杂志》拿出“证据”。殷允芃说,攸关百万发行量的报业结构改变是影响深远的公共议题,赠阅促销是国内外产业惯用的手法;例如台湾《电脑上班族》(PC Office)杂志与英国泰晤士报》皆然,但其品质或名誉并未受损;因为台湾尚未建立公正的发行量稽核组织,所以《天下杂志》该文陈述30万份是“报界推论、说法和传闻”。《天下杂志》委任律师罗明通答辩时说,《天下杂志》记者已经广泛收集派报业者的收费单据,他们的合理推论就不能被否认;至于《自由时报》发行量的“真相”,由于证据都在《自由时报》手上,“上帝不知道,庭上不知道,只有自诉人(《自由时报》)知道”[3]。1998年1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法官梁耀镔以“该文主要在报导三大报(《联合报》、《中国时报》、《自由时报》)的行销策略”、“报业竞争可受公评”等六项理由,宣判殷允芃、刁曼蓬、游常山等被告均无罪;《自由时报》发表声明,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3]

1999年12月30日上午,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自由时报》败诉定谳,被告均无罪。二审判决指出:《天下杂志》报导媒体的行销及竞争策略,其报导内容为可受公评之事,与公众利益有关;为了贯彻《中华民国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必须证明该文真正具有恶意,否则应该推定该文是善意报导;《天下杂志》在刊登该文之前已经经过合理查证及平衡报导,既然《自由时报》不能证明被告有罪,法院自然应该判决被告无罪;该文的争议点在于《自由时报》的发行量及赠阅率,但《自由时报》始终无法提出该报的发行量及赠阅率的依据,法院自然无从判断该文内容是否有误,法院自然应采取对被告有利的认定;如果《自由时报》认为《天下杂志》报导错误、对该报造成无可弥补之损害,亦系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与刑事诽谤罪构成要件不相当[4]

参考资料

  1. ^ 刁曼蓬、游常山,〈“第一”大报,金子打造〉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下杂志》第194期(1997年7月号),1997年7月1日出刊。
  2. ^ 韩嵩龄,〈林荣三为何怒告殷允芃? 自由时报卯上天下杂志的真相〉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商业周刊》第507期,1997年8月11日出刊。
  3. ^ 3.0 3.1 滕淑芬 文、薛继光 图,〈咱们法庭见!──第四权的罪与罚〉,《光华杂志》1998年3月号第096页。
  4. ^ 江元庆. 控告天下誹謗案 自由時報敗訴確定. 联合晚报. 1999-12-30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