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雇者,或称自雇人士,其工作的雇主就是自己。此类劳务提供者承担商业风险,不受劳动法律所保障,不能享受员工福利、有薪公众假期、工伤赔偿、退休金等,有些则加入行会。
自雇者要申报营业牌照,为其收入申报利得税、营业税。有些自雇人士是自由职业者,而公司、个体户也是自雇人士的一种,但他们不算是自由职业者。
在香港有很多网络平台和雇员签订了条约,要求他们声称自己是自雇人士,继而规避劳动法律。
例子
剩馀价值
- 剩馀价值就是说明这种经济模式,有别于资方与劳方分离的典型经济角色分工模式。
香港的判案
- “斑马到家”案 :平台手机软件是营利工具,亦作公司控制员工的工具,成为双方确立雇佣关系的理据,判定网络物流平台Zeek的车手并非自雇人士,要求平台破产,结算薪金。[3]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