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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66/22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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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
第66/225号决议
日期2011年12月12日
会议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
编号A/RES/66/225(文件
主题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投票
167票赞成
7票反对
6票弃权
结果通过

联合国大会第66/225号决议》是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期间,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决议,该决议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和叙利亚被占领的戈兰高地居民使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利,要求以色列停止掠夺上述地区的自然资源,并承认巴勒斯坦人民因以色列侵犯其权利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该决议的完整标题为“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大会强调,根据国际法院2004年的裁决英语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和联合国其他相关决议,以色列违反国际法在包括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设置定居点和隔离墙。大会也呼吁以色列严格遵守国际法义务,停止一切危害环境的行为,包括倾倒各种废料;以及呼吁以色列停止破坏重要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和污水管道,这对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资源产生负面影响。[1]

决议内容

以色列在戈兰高地违反国际法设置的围篱

决议全文如下:[1]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居民对其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和能源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2.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停止开采、破坏、损耗或用尽和危害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自然资源;
  3. 确认对于因占领国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采取非法措施而造成的对巴勒斯坦人民自然资源的任何开采、破坏、损耗或用尽 或危害,巴勒斯坦人民都有权要求赔偿,并希望此问题在巴勒斯坦和以色列双方之间的最后地位谈判框架内予以解决;
  4. 强调指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及其周围修建隔离墙和定居点,违反国际法,严重剥夺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资源,为此要求完全履行国际法院2004年7月9日咨询意见3和包括大会ES-10/15号决议在内的联合国有关决议确认的法律义务;
  5. 促请占领国以色列在有关改变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性质和地位方面,严格遵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
  6. 又促请占领国以色列停止一切对环境有害的行动,包括停止将各种废料倾弃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因为这种做法严重威胁到其自然资源,即水和土地资源,并对平民造成环境、卫生和健康威胁;
  7. 还促请以色列停止破坏包括水管和污水网络在内的重要基础设施,这种做法除其他外对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资源产生了不利影响;
  8.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提出报告,包括说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开采、破坏和用尽自然资源的累积影响,并决定在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叙利亚戈兰的阿拉伯居民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项目。

表决结果

该决议以167票赞成、7票反对、6票弃权获得通过。投票反对该决议的7个国家是加拿大、以色列、美国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诺鲁帛琉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