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6年6月24日) |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6年6月24日) |
普通合伙人是指某人参与至少已有一人存在的商业形式。普通合伙人有责任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任。[1]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2][3]对合伙债务并不负无限责任,即最多只会亏蚀已投资在该公司的资金。在金融风险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简称GP)与有限合伙人(简称LP)形成资金链上下游关系,普通合伙人一般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帮助有限合伙人(即出资方)管理资金,并从中抽取佣金、分成。
普通合伙人的形式可以为以下:
参考
- ^ "DEFINITION OF 'GENERAL PARTNER'". Investopedia. investopedia.com. Retrieved 27 November 2015.
- ^ 什么是 GP、LP、PE、VC、FOF?. 知乎 (中文(简体)).
- ^ 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的区别 - 创业ABC - 创业邦. www.cyzone.cn. [2019-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18).
这是一篇经济学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