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
战争罪是违反战争法的行为,导致个人对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害平民、故意杀害战俘、酷刑、劫持人质、不必要地破坏平民财产、 背信弃义、欺骗、战时性暴力、掠夺、征募儿童入伍、进行种族灭绝或种族清洗、投降后予处分,以及无视相称性和军事必要性的法律区别。
战争罪的正式概念源于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战争的习惯国际法的编纂,例如美国内战中联邦军队的《利伯法典》(1863年)和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战争。二战结束后,对轴心国领导人的战争罪审判确立了纽伦堡的法律原则,例如国际刑法定义了什么是战争罪。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在法律上定义了新的战争罪,并规定各国可以对战犯行使普遍管辖权。1977年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延伸保护定义至各种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行为规范,并在其后历次国际法院与特别法庭审判案例中具体推断适用于内战的其他战争罪类别[1][2][3]。
定义
战争罪是严重违反有关国际人道法的习惯法和条约法规则的行为,这些行为已被认为为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刑事犯罪。战争罪的通俗定义包括违反既定的战争法保护,但也包括不遵守程序规范和战斗规则,例如攻击那些展示和平旗帜的人,或使用同一面旗帜作为诡计对敌军发动攻击。许多化学军备控制协议和《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穿著敌方制服或便服潜入敌阵进行间谍或破坏活动是合法的战斗诡计,但在开战前须脱下并依《海牙第四公约》与《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规定穿著已方制服[a];而伪装为平民来参与战斗或暗杀行动也是非法的背信弃义行为[b]。攻击空运部队和正在使用降落伞空降的敌军不构成战争罪,但是,《日内瓦公约第一议定书》第42条明确禁止攻击从遇难飞机跳伞降落中的任何人;遇难迫降的伞兵应给予投降机会。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第2章第30条亦明确禁止交战方未经事先审判就惩罚敌方间谍。
战争的规则(武装冲突法),允许交战方参与战斗。当对敌人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必要的痛苦时,就会触犯战争罪。战争罪还包括虐待战俘或平民等行为。战争罪有时是大规模谋杀和种族灭绝事件的一部分,尽管这些罪行在被称为危害国际人道法(人类罪)中得到广义的解释。 2008 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 1820 号决议,其中指出“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可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另见战争强奸。 2016年,国际刑事法院首次判定某人犯有性暴力罪;具体来说,他们在对刚果副总统让-皮埃尔·本巴·贡博的战争罪定罪中增加了强奸罪。被德国人杀害的苏联战俘万人坑。大约 330 万苏联战俘在纳粹拘留期间死亡。
战争罪还包括蓄意袭击中立国公民和财产,例如日本袭击珍珠港。由于珍珠港袭击发生在美国和日本处于和平状态且没有正当自卫理由的情况下,东京审判宣布这次袭击超出了军事必要性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了战争罪。
战争罪在国际人道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该领域召开了诸如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等国际法庭。最近的例子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它们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设立的。根据纽伦堡原则,战争罪不同于危害和平罪。危害和平罪包括计划、准备、发起或发动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议或保证的战争。由于“战争”状态的定义可能存在争议,“战争罪”一词本身在不同的国际法和军法体系下出现了不同的用法。它在某些人可能认为的“战争”状态之外有一定程度的应用,但在冲突持续到足以构成社会不稳定的领域。
战争的合法性有时被指责为偏袒胜利者(“胜者正义”),因为一些争议并未被裁定为战争罪。一些例子包括二战期间盟军对轴心国城市的破坏,例如德累斯顿的燃烧弹、对东京的空袭东京(历史上最具破坏性的一次轰炸袭击),以及对广岛和长崎的原子弹轰炸。关于二战期间的战略轰炸,没有专门保护平民免受飞机袭击的国际条约或文书,因此对平民的空袭并不是正式的战争罪。在纽伦堡和东京的审判中,盟军从未起诉德国人,包括德国空军总司令赫尔曼·戈林,因为他们在闪电战期间对华沙、鹿特丹和英国城市进行轰炸,以及用V-1飞弹和V-2火箭对盟军城市进行不分青红皂白的袭击。 也不是日本人对拥挤的中国城市进行空袭。尽管没有专门针对空战的条约,但日内瓦公约第 51 条第 1 号议定书明确禁止轰炸城市。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严格禁止对平民密集处的轰炸屠杀 (见国际法)。
当盟军重新指定德国战俘(受 1929 年《日内瓦战俘公约》保护)为解除武装的敌军(据称不受 1929年《日内瓦战俘公约》保护)时,引发了争议,其中许多战俘随后被用于强制清除雷区等劳动。 到 1945 年 12 月,也就是战争结束六个月后,法国当局估计每月仍有 2,000 名德国战俘在扫雷事故中丧生或致残。 1949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措辞有意改变了 1929 年公约的措辞,以便在敌人投降或大规模投降后“落入政权”的士兵以及在战斗过程中被俘的士兵现在受到保护。
联合国的定义
- 故意谋杀无辜者;
- 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包括生物实验;
- 故意造成巨大痛苦,或者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
- 强迫战俘或其他受保护人在敌对势力中服役;
- 被 16 岁以下的儿童用于武装部队或团体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
- 故意指挥攻击平民,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
- 不以军事必要为理由,非法和肆意进行的大规模破坏和侵占财产;
- 除非冲突的必要性要求,否则破坏或夺取对手的财产;
- 使用毒药或有毒武器;
- 故意直接攻击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目的的建筑物、历史古迹、医院,只要它不用作军事基础设施;
- 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受保护人接受公正和正常审判的权利;
- 攻击或轰炸未设防且非军事基础设施的城镇、村庄、住宅或建筑物;
- 非法驱逐、转移或非法拘禁;
- 劫持人质。
- 明知这样的攻击会导致平民丧生或伤亡,或对民用物体造成损害,或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的损害,而蓄意攻击,与具体和直接相比,过度破坏。
触犯以上战争罪行情节重大的国家元首、政府官员、组织领袖或指挥官可由国际刑事法院自动取得管辖权,且无法定追诉时效期限;馀犯交由国内法院侦讯法办时,亦仍依国际法有关约文处理,不受所在或所属国之国内法规程序和内容拘束[7][8]。在法务实践上则有昔日纳粹官兵、集中营守卫或会计等相关业务行政人员,在数十年后仍被捕并以高龄受审判刑者[9][10]。
历史
早期案例
1474年,彼得·冯·哈根巴赫受到神圣罗马帝国特别法庭的审判,这是第一次“国际”战争罪审判,也是第一次对指挥责任的审判。他被定罪并砍头,因为“作为一名骑士,他应有责任防止”惨剧发生,但他认为自己是在“听从命令”。[11][12][13]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分别于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和平会议上达成的国际条约。加上1864年和1909年日内瓦第一和第二公约,这些条约是现世国际法诞生初期的第一批正式阐述战争法和战争罪的条约。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14]是1864年至1949年所通过的4部相关条约的总称,在作战行为方面代表了国际法的法律基础。2006年,《日内瓦公约》获得全球所有国家的通过,但一些签署国常常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或利用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之处,或通过政治斡旋来规避法律程序和原则。
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于1921年对数名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军官进行了战争罪的审判。
纽伦堡法庭宪章/1945年纽伦堡审判
以1945年8月8日《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定义为基础,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参见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反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为东京审判)开庭审判日本帝国领导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犯下的三种罪行:A级(反和平罪),B级(战争罪)和C级(危害人类罪)罪行。
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据条约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创立,用于起诉该日期及之后犯下的战争罪。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和以色列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对国际刑事法院进行了批评。但美国仍担任该法院的观察员。《罗马规约》第12条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公民因在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法院对他们也具有管辖权。[15]
但法院仅对“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2003年红色高棉战争罪法庭
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在2003年6月签署协议决定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对被指在19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国际人道法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国际法庭的建立用以惩治战争罪。该组织尽一切努力督促各国和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条例,遵守《日内瓦公约》规定,并参与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谈判工作”[16]。
知名被告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
迄今为止,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现任或前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包括:
- 二战后继承希特拉的德国海军元帅和总统卡尔·邓尼兹,日本陆军大将和内阁总理大臣东条英机、小矶国昭。
- 塞尔维亚前总统斯洛波丹·米洛塞维奇在三个共和国被指控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
- 俄罗斯总统普京,于2023年2月因入侵乌克兰及转移乌克兰儿童被国际法例指控犯有战争罪[17]
其他
- 梅津美治郎,日本陆军将军。
- 赫尔曼·戈林,德国空军总司令。
- 佩特罗·巴多格里奥,意大利皇家陆军元帅。
- 恩斯特·卡尔滕布伦纳和阿道夫·艾希曼,德国党卫军的高阶干部。
-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上将,德国海军总司令。
- 阿尔伯特·斯佩尔,1942-45年德国军备和战争生产部长。
- 威廉·卡利,前美国陆军军官,因在美莱大屠杀中的角色被判犯有谋杀罪。
- 蒂卡·汗,又名“孟加拉屠夫”,是一位臭名昭著的巴基斯坦陆军将军,因在1971年印巴战争期间在孟加拉国犯下的战争罪行而闻名。
- 阿里·哈桑·马吉德,更为人所知的是他的绰号“化学阿里”,因在两伊战争期间领导对库尔德村庄进行毒气袭击而被后复兴党伊拉克处决;第一次海湾战争期间非法占领的科威特总督。
- 拉特科·姆拉迪奇,在波斯尼亚战争期间被控犯有种族灭绝罪以及其他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他于2011年5月在塞尔维亚被捕,并被引渡到海牙接受审判,在那里他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 约瑟夫·科尼,圣主抵抗军领袖,曾领导游击队在乌干达活动。
- 瓦迪姆·希希马林,因枪杀乌克兰平民成为首位因2022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被判刑的俄罗斯士兵。
参见
注释
参考资料
- ^ 红十字委员会. 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公约与宣言. 日内瓦: 联合国秘书处. 1977-06-08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5) (中文(简体)).
- ^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
-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Case Law Database. International Residual Mechanism for Criminal Tribunals. 荷兰海牙. 1977-06-08 [2023-06-19] (英语).
- ^ 美联社. Court Holds Former SS Officer and Seven Aides Did Not Violate the Rules of War During Battle of Bulge 法院裁定前黨衛軍軍官和七名助手在亞爾丁戰役中未違反戰爭規則. 纽约时报 (德国法兰克福). 1947-09-10 [2024-11-05] (英语).
- ^ Convention (IV) respect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and its annex: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The Hague, 18 October 1907 關於陸戰法律和慣例的第四公約及其附件:關於陸戰法律和慣例的條例──海牙、1907年10月18日. 瑞士日内瓦: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1907-10-18 [2024-11-05] (英语).
- ^ 或對以總理發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如何,各國如何反應?. 端传媒. 2024-05-22 [2024-08-24] (中文).
- ^ 7.0 7.1 联合国. 關於戰爭罪的詳細定義. UN. [2022-0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3) (英语).
- ^ 联合国. 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联合国秘书处 公约与宣言. 1970-11-11 [2022-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4)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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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tarajan, Swaminathan. 「最後的納粹獵手」:追捕在逃納粹嫌疑人. 法兰克福: BBC News 中文网. 2021-10-03 [2022-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4) (中文(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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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volution of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Edoardo Greppi, Associate Professor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University of Turin, Italy,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No. 835, p. 531–553, October 30, 1999.
- ^ highlight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by Linda Grant, Harvard Law Bulletin.
- ^ 《日内瓦公约》. [2010-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5).
- ^ 罗马规约. [2010-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0-16).
- ^ 惩治战争罪:国际刑事法庭
- ^ 國際刑事法院頒令拘捕普丁,指控他犯下戰爭罪. BBC News 中文. 2023-03-18 [2023-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18) (中文(繁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