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防队 (清朝军事)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4年6月23日) |
巡防队为清朝光绪末年间执行的清军正规军整顿编制,又有称为巡防营,届于新军、绿营、防军、团练之间的过渡性军事制度。亦有旧军之称呼。
起源
清朝末年,绿营与八旗部队在实战中证明了部队无法对抗现代化军事力量,编练新军成为光绪末年国家改革的方针之一。清朝虽制定了三十六镇新军计画,但是原编制的正规军难以在短时间内裁撤,且招募来的士兵在体格上也并非不堪一战,因此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清廷陆军部发布《巡防队试办章程》。将现有部队统一整顿为巡防队编制,作为新军的辅助部队使用,同时也是各地边防部队的标准编制。
巡防队的官兵来源由原先清军部队整编,由于在清末有收编土匪成为正规军的方式,因此巡防队也不乏从土匪直接改编的案例,受限于各地武力的军事作战经验与武器配赋水准不一,且薪资水平按照旧有清军正规军标准发放,其战力表现落差悬殊。且由于欠缺完成现代教育的新式军官,大部分巡防营的指挥军官仍然是从武举与部队内部升迁获得,在知识与训练能力上均与现代军队有相当落差。
然而,由于新式军官接触的教育来源较为多元,使得当时有大量的新军军官同时具有革命党身分,各地反清起义中不乏新军军官的身影。这使得部分地方大员对于新军忠诚度表现出显著的疑惧,同时新军计画为地方出资建军,指挥权划归中央,地方大员对于无法作为自己政军资本的建军采取消极态度应对,并将军事资源投资在忠诚度相对可靠的巡防队上,因此直到清朝结束之前,各省仍有大量的巡防队运作。
中华民国时代初,一部份清末成军的巡防队转换编制成为现代军队的一部份。如奉天巡防营所管辖的25个巡防队便被命令改编为2个采用新军编制的国防师与1个混成旅,其中便有张作霖指挥的陆军第二十七师。
编制
巡防队分成“步队”与“马队”,可以视为现代的步兵与骑兵。按章程规定,必须为20岁以上,35岁以下的士兵始可留用。
步队:官、兵、杂役总兵力301人。营下辖中左右哨,哨辖8棚,每棚兵力9员。指挥军官为管队官1人、哨官3人、哨长3人、书记长1人;[1],按现代说法,步队编制有军官25人、士兵216人、杂役60人。
马队:官、兵、杂役总兵力189人、配赋军马135匹。营下辖中左右哨,哨辖4棚,每棚兵力9员。指挥军官为管队官1人、哨官3人、哨长3人、书记长1人;[2],按现代说法,马队编制有军官25人、士兵108人、杂役56人。
巡防营的上级部队为“路”,每省编制划设为中、左、右、前、后5路、每路编制不得超过10营,若采取全步队编制,一省最多可编列的巡防队总和为50营、15,000人。1911年版中华年鉴则称当时全国巡防营编制兵力总数为27万6981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