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才甫
陆才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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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才甫(?—?)江苏省崇明县(后属启东县)人,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生平
启东县在1928年3月建县前属于崇明县,称为“外沙”,土地所有权十分集中,其中百分之九十属于崇明县的王清穆、苏康侯、陆才甫等13个大地主所有,百分之九属于当地恶霸所有。[1]
1918年,陆才甫当选安福国会众议员。[2]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陆才甫在北京《国民公报》上发表了《学生无罪》一文,指出刑事犯罪的成立,须具备动机、行为、后果三个要素,“必三者一致,方可构成刑法上之责任”,三者中又以动机为前提。文章认为,五四运动是激于爱国心之勃发,“其居心之光明磊落,可以质诸天地鬼神而无愧”,故在法律上应认定学生无罪。[3]
参考文献
- ^ 刘瑞龙,回忆红十四军,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页
- ^ 钱实甫,北洋政府职官年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
- ^ 回望赵家楼,天津日报,2009年10月6日. [2013年5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